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会签的《关于调整本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指控被告人王某,于今年7月18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闵行法院于8月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首例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该案由区检察院张晨副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由上海闵行法院李国泉副院长担任合议庭审判长。10余名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邀走进法庭,现场旁听首例知产刑事案件庭审。该案于8月8日公开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6月起,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A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得A公司的盗版激光切割套料软件(CypNest软件),并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及个人微信予以销售。期间,被告人王某采用远程安装或者寄送加密狗的方式对盗版软件进行复制、发行。截至案发,被告人王某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4万余元。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判理由
被告人王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作品,非法经营数额达34万余元,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王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以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等理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值得说明的是,在本案审理中,被告人王某先于庭前提出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后于庭审中又申请检举揭发案外人犯罪线索,为此合议庭经慎重评议,未予当庭宣判。庭后,经核查,被告人未主动退赔经济损失,亦未有检举揭发的行为,故合议庭综合考虑其行为,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上海闵行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法官心语
该案是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从集中管辖到属地管辖后,上海闵行法院审结的首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该案通过法检合力,多点突破,依法全面打击涉知识产权犯罪,提升知识产权诉讼效率,进而提升企业后续维权的信心,威慑潜在的违法犯罪行为。该案的高效判决,为创新构建闵行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提供了良好的示范。上海闵行法院将以知识产权个案为突破口,以“闵行速度”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战略,以“闵行力度”支持上海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战略,为把上海建设成国际知识产权中心城市提供更优质的司法服务保障。
作者 :民事审判庭知产团队 倪晶旌
会员登录关闭
注册会员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