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起至二审审理结束,扣除不计入审限的期限及有特殊情况的案件,最长期限约为33个月零22天。
逮捕前刑事拘留期限——不超过37天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报捕前刑事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日;特殊情况下不超过7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案件不超过30日。3.审查批捕时间:7日。4.刑事拘留后24小时内移送看守所,24小时内通知家属。
逮捕后侦查期限——一般不超过7个月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2.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特殊情形: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3)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5.逮捕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
审查起诉阶段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零15天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适用速裁程序案件审查起诉期限为10日,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2.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3
.补充侦查案件,一个月内侦查完毕,最多补充侦查两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一审审理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月
1.一般情况情况下,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3个月。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4.特殊情形:
(1)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2)补充侦查案件: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并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一般情况下,补充侦查一次。)
(3)延期审理案件: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二审审理期限——一般不超过4个月
1.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2.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不计入审限的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2.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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