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错案的成因与因应之策
——读秋山贤三《法官因何错判》
文|公丕潜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负责人、二级员额法官
法官是一种为裁判案件、定分止争而生的职业,是将法律从概念变为现实的使者,其职责就是听审案件、辨析证据、查明事实、适用法律,达到定分止争的效果。对错案的恐惧是悬在每一个法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警醒着每一名法官要慎用手中的裁判权。日本前法官秋山贤三在其所著的《法官因何错判》一书中为“法官如何裁判方能防止错判与冤案”这一司法难题进行了同情性批判,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因应之策。
《法官因何错判》的问题意识与篇章结构
该书作者秋山贤三自1967年起先后在横滨、东京、德岛地方法院及东京高等法院担任法官,1991年辞职后成为一名律师,为许多冤案进行平反,是日本知名的冤案问题专家。在该书中,秋山贤三基于其前法官与现律师的双重视角,对日本司法体制尤其是刑事司法体系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冷峻的审视与批判。作者用朴实的语言阐释了如果“定纠纷、决生死”的法官失去自省精神与批判意识,将沦为冤案制造者的骇人帮凶的危险现实。
全书共六章,第一章“法院与法官的生活”,主要阐述日本法官与普通市民之间的认知隔阂与思维差异,法官选任、培养等工作的流程,法官的生活样态;第二章“身为刑事案件的法官”,讲述了作者从事法官、律师的经历及办案心得;第三章“审理再审申请——德岛收音机商杀人事件”,以作者办理的案件为例,揭露了在日本司法体制下生存的职业法官作出事实认定的不科学性,揭露了本质上违反日常经验法则的冤案结构;第四章“证据的评价与法官——袴田再审申请事件”,以袴田再审申请事件为例,揭示因日本刑事证据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对无辜蒙冤的当事人造成精神伤害,昭示出“清白之人不可无辜受刑,无罪之人更不可任意处死”的朴素正义观念;第五章“何为‘犯罪事实的认定’——长崎(痴汉冤案)事件”,以长崎痴汉冤案事件为例,对日本刑事司法过程中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的“脱离证据的事实认定”审判倾向进行了中肯的批判;第六章“法官因何错判”,作者从“审判上应被证明的事实”出发,分析日本刑事诉讼中的事实观,认为法官作出事实认定的目的就是在实践中尽量保证不产生冤假错案,保障刑事审判的公正恰当。同时作者也认为,有些冤假错案是司法体制自身所“制造”出来的构造性错判与冤案,遵循“罪疑唯轻原则”及践行适当的辩护是防止冤案的必要条件。在该章最后部分,作者提出了针对日本司法制度及防止冤错案发生的法宝——“职业法官十诫”,认为它是法官需要做的精神准备。
日本刑事司法制度的缺陷与因应之策
作者秋山贤三在《法官因何错判》一书后记中表示其曾担心是否能驾驭“法官因何错判”这一题目。但是其作为日本司法制度的参与者与见证者,基于法官与律师的双重视角,对法官如何避免错判这一事关司法制度及正义实现的论题进行批判与反思,立足于日本本土司法实践,理论观点鲜明,证据资料翔实,论述清晰充分。“天下无冤”不仅是普通民众基于外在视角、秉持外在观点对司法制度生产正义产品能力的朴素期待,也是司法制度操作者及参与者基于内在视角、秉持内在观点对其赖以生存的司法制度生产正义的理性向往。
一般而言,司法制度生产公平正义的能力值得生活在该司法环境中的人们信任,但如果因法官错判导致冤案发生或者在一定时期内冤案频发,便会克减人们对司法制度乃至法治的信任。因此,如何防范或避免冤错案发生是司法制度运行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难题。秋山贤三认为,“冤案是在构造上产生的。如果在审判上没有不断自我注意与警戒,很有可能导致错判,产生冤案”。因此,可以说冤案的发生是司法制度内嵌的结构性缺陷所生产的不合格司法产品,防范或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是一项系统工程。
“防止冤案,应当与程序、主体一起,向民众广泛开放的角度来思考。”有时司法权力行使者的任性也是冤案发生的重要因素,因为权力的有效条件在多大程度上单纯依赖权力行使者的个人意见,法治就会在多大程度上遭到破坏。秋山贤三负责刑事案件时曾给自己立下“绝对不可出冤案”的座右铭,然而在现实的审判体系下,不出冤案并非轻而易举之事。秋山贤三认为,“法官若没有亲自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实情况;没有亲身经历过供述调查书完成的过程,十分容易造成错判”。若长期浸淫在这样的司法环境中,很容易产生“当法官久了,会连警方撒的谎都信”的职业惯性,这也是许多冤错案产生的体制性因素,或者说这就是冤错案的生产逻辑与制度实践。至此,秋山贤三厘清了法官为何错判的内在逻辑。
“冤案何以产生又如何避免”是中外刑事司法制度面临的共同难题,“天下无冤案”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制度孜孜以求却难以实现的目标。秋山贤三认为日本刑事司法制度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错判与冤案本质上系构造性错案与冤案,他认为日本刑事司法的最大问题就是未能恪守超越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明标准,由此冤案频生。冤案问题背后俨然存在搜查等司法系统整体的构造问题。
同时,秋山贤三亦认为,事实已开始浮出水面,持续发生错判的刑事审判现状绝非偶然,而是从搜查、起诉、公审、判决、上诉等整体司法构造中必然产生的“构造性的冤案”。因此,防止错判与避免冤案首先应从司法理念层面进行概念梳理与理念澄清,其次要从司法制度或体制本身寻求答案,最后应当从司法制度的操作者自身素质方面进行反省与重构。毕竟,即使司法制度在理论上设计得再完美,如果操作者或参与者的自身素质、执法理念存在问题,那么也无法完全落地生根、茁壮成长,发挥不出该制度设计者意欲达到的设计初衷及功能。
《法官因何错判》的借鉴意义
尽管各国司法制度的现实与评价因其国情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秋山贤三对日本司法制度尤其是刑事司法制度制造了“构造性”错判与冤案所进行的自省与批判,对正处于司法改革的中国司法极具借鉴意义。从司法理念层面而言,坚持罪刑法定原则、遵循无罪推定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实现排除合理怀疑,无疑是刑事司法制度在运作过程中防止错判与避免冤案发生所必须坚持的刑事司法理念。
从司法制度层面而言,秋山贤三认为适当的辩护是防止发生冤案的必要条件。之所以要有适当的辩护制度存在,是因为日本当前的司法制度造成了法官与检察官的同质化,当法官针对检察官的“异质性”“审查功能”丧失了之后,就等同于“审判消失”,造成了“面向民众的司法能够实现吗”的现实拷问。基于此,有效的辩护制度是克服法官与检察官职业同质化衍生出审判形式化、避免司法制度“制造”冤错案的可行措施。
从司法制度操作主体层面而言,司法制度操作者的素质决定着司法制度能否有效运作,因此,法官的作用也不可小觑。在某种程度上说,法官的良知是最好的法律,法官的德行是防止错判的主体担保。法律作为一种常人理性,表达了社会普通民众对一种具备确定性、可预期性、规范性的有秩序社会生活的共识性期待。因此,法官要秉持正义之心,学会换位思考,时常保持“百姓视角”,塑造法官德性。法官的德性是防止法官错判与预防冤错案发生的坚定基石。
会员登录关闭
注册会员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