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张某(84岁)女儿在国外通过EMS国际快递的方式将28粒白色圆形药品邮寄至本市,收件人系张某某。上述药品在入关时被海关查获并移交公安机关。经称量检测,上述药品重2.64克,检出唑吡坦成分(我国认定为毒品成分)。公安机关遂以张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立案侦查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收到案件后,仔细核查在案证据并对相关言辞证据重新复核,进一步查明了案件事实:张某长期受到失眠等症状的困扰,其长期旅居国外的女儿为缓解张某某症状,在当地(该国不认定唑吡坦为毒品)购买了28粒安眠药邮寄至本市。张某某事先知晓并同意女儿寄药,但并未有证据证明张某某知晓该安眠药内含有我国禁止的毒品成分。据此承办检察官认为认定张某构成走私毒品罪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并不鲜见,本案中,84岁的长期受到失眠等症状的困扰,女儿从国外寄交所在国不认为是毒品的失眠药,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最终作出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决定,这样的结论没有问题,本文想谈的是本案中证据不足的理由究竟是什么?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原理展开分析,敬请指正和讨论。
二阶层犯罪构成理论
阶层犯罪构成理论源自于德日刑法,属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当前,在我们与之并存的还有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即“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该理论源自于前苏联,后经不断改造和完善,在我国刑法发展史上功不可没,但该理论与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相比,明显略落后,以下笔者重点谈谈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两阶层犯罪构成理论。
从违法性层面来说,所有违法构成要件要素均是说明行为客观违法性的要素,即表明行为法益侵犯性的要素。具体来说,包括行为、对象、结果、定罪身份、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的事实,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及其他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当然不是每一个犯罪都具备所有这些要素,有的犯罪可能没有犯罪对象,有的不需要定罪身份等。
从责任层面来说,所有责任构成要件要素均是表明行为主观内容的要素,具体来说,包括故意或过失、责任能力、责任年龄、不存在责任阻却事由的事实,如期待可能性和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总起来说,违法构成要件是表明法益侵犯的,责任构成要件是表明责任的,当行为具有法益侵犯性,同时有责任时,该行为就是犯罪行为。
故意的认识内容
《刑法》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二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强调“(违法)构成要件的主观规制机能”,即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是由(违法)构成要件诸要素决定的,主观内容有具体的客观标准,主观内容客观化,具体来说,犯罪故意是对所有违法构成要件素素的全部认识,如行为人认识到自已的行为可能导致的结果,有的犯罪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已的身份,就具有犯罪该罪的故意,如果部分违法构成要件要素没有认识到,要么过失,要么为意外事件等。而因果关系是纯客观的内容,不需要有认识。
对张某作存疑不起诉的理由
以上谈到故意的认识内容,本案中,要证明张某构成走私毒品罪,就要从违法性(客观)与有责任性(主观)两方面进行论证,并都要有证据支持。
从违法性层面来说,公安机关查获的张某女儿从国外寄送的失失眠药中,检出唑吡坦成份,在我国被认定为毒品,因此,从客观上来说,张某的行为侵犯我国对毒品的管制制度或对人体的危害,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具有客观违法性;从责任层面来说,张某该失眠药是从国外邮寄过来的,是明知的,但对于一个84岁的老人对于含唑吡坦成份的失眠药是毒品不可能明知,走私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已的行为是走私行为,也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已走私的是毒品,如果对走私的物品是毒品没有认识,就不具有走私毒品的故意,而过失走私毒品罪,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为犯罪,根据刑法规定,过失犯罪,刑法有规定的才是犯罪。
因此,本案中,综合全案情部,张某对女儿所邮寄的失眠眼含我国禁止的毒品成份,没有认识,双没有确定证据证明张某认识到该失眠药中含有我国刑法禁止的毒品成份,因此,本案中,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作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结语:通过以上分析,本案中,张某因欠缺走私毒品的主观故意,而不构成走私毒品罪。行为故意的内容是有具体的客观标准与之对应的,在认定犯罪时,要充分发挥构成要件的主观规制机能,行为人主观内容不是靠行为人说出来的,可以想象,行为人都会以我不知情、我不是故意的为自已的犯罪行为进行辩解,如果不从客观要素去寻找或发现行为人主观内容,势必会导致刑讯逼供,当相关人员内心确信行为人就是故意的,而行为人说不是故意的,就要求相关人员的内心确信与行为人的说法一致,唯一的办法就是刑讯逼供,直到得到满足的口供为止。《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但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可以认定嫌疑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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