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几张银行卡给他人,
赚几个“小钱”
怎么就构成犯罪了呢?
犯罪分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活动,需要利用他人实名登记的银行卡或支付结算账户等来进行资金的接受、转移。当个人为了谋利,非法将自己的银行卡信息、微信号、手机卡等提供他人使用时,事实上就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吴某甲因为在网上赌博输了很多钱,便找弟弟吴某乙借钱,于是吴某乙先后三次让吴某甲办理了数张银行卡卖给自己,并以1000元现金作为报酬给了吴某甲。吴某甲在银行办卡时签署过承诺书,明知其弟弟吴某乙在云南边境且吴某乙告知吴某甲要将银行卡转售给他人,还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最终涉案的9张银行卡转入流水金额达573万余元,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经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吴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检察官提醒
1、不要相信“天降馅饼”
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等,都有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不但会影响个人征信,还会涉嫌犯罪。
2、及时举报
如果发现周边有收卡、卖卡等不法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3、保持警惕,远离犯罪
希望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好个人隐私,不要被所谓的“高价收卡”冲昏头脑,切勿被蝇头小利迷惑双眼。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藏、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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