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关注了几个网上比较知名的案件,律师在庭外开展了艰苦卓绝的辩护。他们认为,决定权在哪里,律师的战场就在哪里。于是,明明是基层的案件,他们去了省检察院,去了省高院,去了省政法委。很多人不明白这个逻辑,因为他们不懂什么是中国式审判。
中国式的审判,套路满满。以前我曾经听过“大案讲政治,中案讲关系,小案讲法律”。越是重大的案件,越不可能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背后错综复杂的博弈。某些上面已经定调的案件,任律师巧舌如簧,也很难改变预先设定的结果。有位当事人跟我讲,某案律师在庭上把公诉人辩驳得狼狈不堪,哑口无言,可是最终结果却是指控成立,根本猜不透判决结果跟庭审有什么关系。这种案件,也许审判法官根本做不了主。没有参加庭审的领导拍了板,连说理都没地儿。
请示汇报制,早已是中国式审判公开的秘密。很多重大疑难案件,都必须跟上级法院请示汇报,一些敏感的小案件,也得上级定夺。请示汇报的过程,当事人和律师是不知道的,内卷的内容我们也是看不到的。但在法院系统,重大案件的审委会决定和请示汇报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有些案件,二审法官甚至会去一审法院通过闭路电视旁听庭审过程,参与一审判决的拟定。这种案件的上诉审,几无悬念,不开庭维持原判是常规动作,二审终审变成了一审终审。
“以审判为中心”的口号提了很多年了,出现在各种案头文件中。你琢磨一下,如果我们早已实现了“以审判为中心”,何苦多年喊着这个口号呢?就因为不以审判为中心已成惯例,才要反复强调难以企及的远大目标啊。很多案件,庭审程序看起来很美,但判决结果出来却让人大跌眼镜,因为审的人判不了,判的人也不用审啊。庭审变成了走过场,变成了一场秀,法官、检察官都在兢兢业业地表演,律师也得配合。公检法三家,他们可以胡牌,但律师不可以!有位律师说得更难听,说律师不但要配合强奸,还得装高潮。
还有一种套路,就是在庭审过程中,律师要完整地发问时,法官说,不是还有质证阶段吗?尽量简短。到了举证质证阶段,律师要充分质证时,法官说,不是还有辩论阶段吗?把意见留在法庭辩论阶段吧。到了法庭辩论阶段,律师想洋洋洒洒展开辩论时,法官说,尽量简洁,可以把意见写在书面意见里嘛。然后一审硬判了,法官说,不是还有上诉吗?二审再说吧。到了二审,法官说,对不起,这个案件我们维持了,你们到申诉阶段提吧。申诉阶段去网上喊冤了,结果司法局说,别炒作,律师的战场应该在法庭上。可是,回头一看,特么连法庭都没有了,哪里说理去……
当事人完全被这种中国式审判弄糊涂了,因为这样的审判培育了一批非常配合法官的律师。问他们对程序有没有意见,总是没有异议。检察院法院让被告人认罪认罚,他们会站在控方立场规劝被告人,放弃抗辩。庭审过程中,他们对控方根本构不成实质的挑战和威胁。但他们在地方上还是吃得开,他们有的身居地方律协要职,有着各种各样的头衔,他们假装跟检察官和法官很熟,给当事人“有关系”的暗示。很多当事人一审二审笃信这种“关系”,寄希望于法检开恩,最后事与愿违。申诉阶段,他们才放弃幻想,开始找有胆识有水平的刑辩律师,试图通过积极辩护挽回败局。可惜,申诉阶段连法庭这个战场都没了,再有能耐的律师也很难施展身手,为时已晚……
那么,在这样的刑事司法潜规则下,如何进行有效的辩护,并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呢?
我认为,不用把司法腐败想象得那么严重,很多时候我们听到的资讯是根据传播偏好筛选过的,所谓“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司法腐败在公众印象中也是被扩大化的。我相信基层的司法官员大部分还是保有良知的,他们知道什么是公平正义,什么是“他人的人生”,只是因为有时决定权不在自己手上,在体制内随波逐流。但凡有勇气有担当的,想突破这种惯性的,都没法久留,也造就了体制内司法官员普遍被规训的现状。但他们没有泯灭良知,只是在很多时候选择了明哲保身。“不好意思,这是上级的决定,我也没有办法”,是内心的独白。只有这样催眠自己,负疚感才会少一些。最典型的是扫黑除恶案件,决定权根本不在承办法官手上,逐级上报,最后由省里定,这是常态。个人的力量根本改变不了领导的意旨。
但这并不意味着辩护律师无所作为,应该放弃抗辩,配合中国式审判。这些基层司法官员虽然没有决定权,但他们可以汇报律师的意见,以及在庭审中发现的一些重大问题。他们要写审结报告,他们可以有自己的看法。如果一场庭审,律师淋漓尽致地发挥,把问题都暴露出来,有良知司法官员会把这些情况全面上报,就有可能影响上级的决定。如果律师采取的是犬儒主义,庭审波澜不惊,那就很难改变一些先入为主的认定。正义的司法官员,其实内心是喜欢有勇有谋的刑辩律师的,不用拉关系套近乎,眼神中就能看到彼此欣赏和惺惺相惜。律师积极有效的辩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官对于案件处理不公的焦虑,也让他们有机会把自己的异议通过汇报律师意见的方式向上呈现。因此,好的法官和好的律师,一定是互相尊重,互相成就的。
当然,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下,我也不否认庭外辩护的积极意义。去年我有个案件,就是通过向上呈报材料,一直到最高检,后来把涉黑的帽子去掉了。中央的扫黑除恶出发点是好的,只是底下官员把经念歪了,硬性地把涉黑案件数量作为政绩考评的指标,掀起一场纷纷拔高的攀比。一个正常的社会,能打出真正的黑恶是一种进步,打了之后没有发现黑恶势力,更是一种优秀,说明当地治安好,没有黑恶势力生存的土壤。但现在很多动作都变形了,不科学的评价标准带来极坏的后果,所以中央才三令五申,要求不要拔高、不要凑数。因此,我们在正常的庭审之外,还是要进行一些必要的庭外辩护。
比如最近山西忻州有个涉黑案件,检察院最初的起诉书里,主犯只有两个罪名,寻衅滋事和强迫交易,一直汇报到省检,都同意不以涉黑起诉,但在向省政法委报备时,政法委不同意。不得已,案件到法院后,检察院又补充追加起诉,加了涉黑的帽子。这就造成非常奇怪的现象,两个罪名加一个涉黑,所谓的犯罪的多样性根本无从体现,更不要谈犯罪的组织性特征和暴力性特征了。可就是这么一个连涉恶都难以成立案件,被畸形的请示汇报和报备制度定性为涉黑案件,荒唐至极。除了庭上的积极辩护,律师可能还是要去决定这个案件的部门反映情况,以免他们为了完成纸面的扫黑业绩,拉无辜者凑数。这种案件,哪怕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也要把这种子虚乌有的帽子摘掉啊。
忻州案的那个当事人,他父亲性格倔强,在文革时蒙冤入狱,半年后出来罹患糖尿病,不久后就撒手人寰。这次扫黑除恶运动一来,他知道公司有人被抓,就担心自己像父亲一样遭无妄之灾。尽管自己什么坏事都没有做过,还是没有逃过一劫。认识他的三四百号人自发写联名信,证明他不是黑恶势力。检察官说,以前是好人,也不能证明不是黑。我反驳说,涉黑的四大特征之一就是危害性特征,要求“残害百姓,危害一方”,如果老百姓都不认为他是黑社会,凭什么给他扣涉黑的帽子呢?你们虽然不能决定案件结果,但总有起码的是非对错,面对人为的拔高,就不能枪口抬高一寸吗?
特殊的司法体制,决定了中国律师在庭内庭外两线开战。什么时候把决定权还给法官,这个问题,涉及司法体制,目前根本解决不了。昨天刚去世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女大法官,她的一生,其实就是为男女平权和司法独立奋斗的一生。他们的法官,都是从资深律师中选拔的,所以能站在律师的角度,考虑被告人的冤屈。而我们恰恰相反,不容于体制的法官,辞职出来做律师,才享受到久违的自由。可真正的自由,其实我们的法律人还是没有。只要有冤狱,我们的灵魂就不自由。
做刑辩律师挺苦,每天奔波在看守所、公安局、检察院、法庭内外,有时还要去有关部门上访。为了争取无罪,有时真的是殚精竭虑。最近,天津高院准备开庭审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杨松发故意杀人案,其实很多无罪意见,当年的辩护律师也提了,只是没有采纳。现在发现他真的没有杀人,可能是完全无辜的,可是时光已经过去了十九年。他的人生,是灰暗的。有时我们要经历很多人的人生,要感同身受。我跟我的助理说,做刑辩责任心很重要,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不同,它不是平等公民之间的财产纠纷,它关乎一个人的自由、生命,关乎其背后家庭的悲欢离合,他们的命运和幸福,因此我们做的事情,很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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