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打刑事官司找邢环中律师 【咨询(微信):13918930001】

忘记密码
  

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又自动到案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2022-10-26 14:27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3,236 views 我要评论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又自动到案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已关闭评论 字号:

  案情

  祝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祝某经两次传唤不到案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后祝某主动去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分歧

  对于祝某是否构成自首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祝某构成自首。因为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又自动投案的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而且符合自首制度的立法目的。第二种观点认为,自动投案应当限定在“受到讯问、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且祝某的行为如能认定为自首有违法律逻辑和常理常情,也不利于节省司法资源。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自动投案应在“受到讯问、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刑法》第六十七条将自动投案限定在“犯罪以后”,祝某的行为表面上符合该规定,但“犯罪以后”的时段太长,应结合自首制度的性质、功能、目的对自动投案做出时间节点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该司法解释对自动投案的时间节点做出限定,符合自首制度的价值内核。因此,祝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时间节点条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2、认定祝某构成自动投案有违法律逻辑和常理常情。取保候审制度的功能在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祝某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阻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如认定祝某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又自动到案为自动投案,那与祝某情节相当且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的被告人相比,对祝某的处罚反而可能较轻,祝某可能因为自己的不恰当行为获得利益,有失公平。且可能导致司法活动中“被告人”为获得自首情节故意制造取保候审期间不到案后又自动到案的情况,取保候审制度反而会成为刑事诉讼活动的障碍。

  3、认定祝某构成自动投案不利于节省司法资源。自首制度的目的在于节省司法成本和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祝某逃跑的行为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将导致司法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并上网追逃,增加司法机关的工作内容,延长司法机关的办案时间,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如认定类似祝某的行为的构成自首,将起到不好的导向作用,不利于节省司法资源。

  (作者单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咨询联系方式:

上海金牌刑辩律师

邢环中律师

手机(微信):13918930001

Comments are closed.

会员登录关闭

记住我 忘记密码

注册会员关闭

小提示: 您的密码会通过填写的"电子邮箱"发送给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