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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思之:律师辩词,宜作一枝白玫瑰

2022-10-25 17:09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4,632 views 我要评论张思之:律师辩词,宜作一枝白玫瑰已关闭评论 字号:

张思之,1927年生,北京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顾问。

律师,是最该自重的职业。律师工作是值得为之倾注心血的事业。

作为职业,它是谋生——服务的一种手段与社会分工;作为事业,又当另有其服务的目标和不懈的追求。就职业来说,律师首应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为此而去“析万物之理”(庄子);就事业而论,律师的追求当是民主与法制的健全,社会合理秩序的确立,进而丰富人们的精神境界,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为此而着力于“判天地之美”(庄子)。怎样通过实践把两者和谐完美地融合起来,使律师的工作达到真趋于善走向美,是艺术,也是一种境界。也许我最终也达不到那目的地,但这个“目的”绝不可少,为达到此目的而生死以之的执著精神也绝不可少。

△ 庄子

这里编入的文字反映着我在实践中的种种表现,有些也许能以透出我那星星点点的追求。它不是总结;也够不上“里程碑”。它们仅止于显现出我在泥泞道路上艰难前行留下的断断续续的轨迹。选编这些文字的尺度除了尽量托出参与诉讼实务的主要侧面之外,还看它能否有助于使轨迹连成一线深印于大地。

我生在黄河边,长在长江畔,熟悉古岸纤夫动人心弦的号子:坚定,自信,有力。我的这些文字仿佛也传出了我行进中的声音,是“不平之鸣”。但相比之下,尽管有同舟者的和声助阵,毕竟微弱得可叹,比那响彻云霄的号子未免太逊色了。我无法不受情势的制约,以致虽有言终不及“畅”,或有辩却未能“雄”。这在那类政治性很强的讼案中尤为突出。律师离不开法律,自然脱不出政治。我因为长期工作在北京这个政治旋涡的中心,乃有机缘参与一些世人关注的政治性讼案。幸或不幸,难说清楚。在这里要交代明白的是:这类案件中的我的辩词,差不多都是紧靠客观要求乃至规定的极限,擦边而过。局外人焉能料到,我们律师就某案作某种(例如“无罪”)辩护,需要事先经过审查批准,倘不加小心,有所逾越,恶果随至是自不待言的。间或生出过非分之想,越出一回,身试一次,可又总不能忘却林亨元老先生那独特的慈爱告诫:“要善于自我保护!”说时每每执手凝视,有时还用低沉的语调加上一句:“我老了,不是胆小吧?”老人的呵护,不敢不铭心刻骨念念不忘,何况我对他的敬重胜过严师。他生前授我知识,教我做人;作为律师界的前辈,他的道德与才识,真正是光照后来者的巨星。我在垂暮之年仍不敢怠惰,如或有些许进步,大都得益于他,受恩于他!于是,我“到觉得有些危急之际……(便)故意隐约其词”,逃脱了鲁迅所讲的“覆灭”。诚然,在那“隐约”之中,也还闪烁着法律同权势的交锋,细细咀嚼,自有况味;不过对于当事人来说,又因此而不能充分地达到“护”的目标,毕竟是重大之“失”。我之所以把有的法庭演说称作“辩词”,非为简略,应属求实。当事人与读者诸公,幸能谅我!

然而我也有一条坚定不移、掉头不易的原则:绝不说假话。人们可以允许律师说错话,但不应认同律师说假话!对于律师来说,重要的是,事事都不可超越道德良心的界限。这里编入的各篇辩词,因其言真,或可称善;唯距美尚不可以道里计,对此,我有自知之明。它们与所谓“文学佳作,艺术杰作”(引自一篇律师著作的前言)沾不上边,这里可不是一个“精品”世界。

我的辩词,虽有议论却无哲理,能见激情而乏诗意,其主要特点不出“挑人之病”。律师在执业中乐于交流,不畏交锋,挑人毛病也算才能,细想应属本能。至于高低、优劣,全在挑的是不是地方,能否触动“要害”。试想,如能挑出人家病灶,又会一语破“的”,意会言传,何其神妙!如不幸竟得其反,自不免大杀风景,由是授人以柄,该被人挑中了。总而言之,不管从哪个方面看,在诉讼的交锋中,提出歧见,持有异议,不仅是常规,而且有补于实际。这几十篇辩词以及与之相关的文字,包括那份“重新鉴定申请书”,正是想从不同的角度去反映在实务中该怎样地去挑出真正的毛病,透过这一层,去研究当代中国审判制度的一些特色。谓予不信,请看“王哲杀人案”的两件辩词,其中从头到尾、自始至终无一语涉及王哲是否杀人从而应否定罪,我们所“挑”的仅止于控方和法官断定王哲杀人的根据不足,严重的是在一系列重大问题上没能“审”清,焉能判明?你硬要说什么“铁证如山”,那好,请回答我们的疑问。倘若无以据实答疑,您所倚的怕只是冰山而已,靠不住的!律师之“挑”,既切中要害,由此出发,来研究、调整一下我们的审判制度、审判方法,岂不大有益于整个的法制建设?有人总喜欢把律师的“异议”化为“异端”,或呵斥,或打击,必欲除之而后快。那是人家愿入邪门,阻拦不住,由他去罢。

中国律师的艰难源于“先天不足,后天失调”。姑且不论“先天”,目前的执法环境使多年来立法上的进步为之减色,已使我们陷入“法将不法”的困境,律师如不自重,律师制度的作用必将令老百姓生疑。也有人爱以“花瓶”之说贬低律师的作用。好吧,你有作如是评价的权利;但是,我也有权利向世人宣告:我们会在这个特制的“花瓶”里插上一束白玫瑰:带着晶莹露珠,露出直挺尖刺。我们不允许让人随意地来上几根狗尾草。

我切望培育光彩夺目、映照万物的含露玫瑰。不过,假如不幸这束玫瑰既无高雅之姿又少芳香之味,已经变种,我也要留下那枝上的刺,权作“敝帚”,允我自珍,因为它不仅留有我的汗水、心血,而且得到了从南到北,自东而西许多友人的浇灌,这是一长串名字,我把他(她)们留在心的深处。若问花衰刺成的背景,篇末“后记”多有说明,请君留意。

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于北京

——《我的辩词与梦想》一九九九年版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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