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种说法存在一定的道理,这主要是体现在刑期的折抵方面。
我从事法律实务工作10多年了,我来说说这个问题。
1.二者都是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但凡涉及刑事犯罪的,一旦予以刑事立案,在嫌疑人到案以后,都会给予相应的刑事强制措施。
这些强制措施主要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留置、刑事拘留、逮捕等。其中留置是监察法实施以来,由监察机关所决定的。
在这些刑事强制措施之中,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最轻的了,因为只是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自己可以在县市内随意活动,但是其他几种就不行了。
监视居住是对于满足符合逮捕条件,但是有特殊情况的嫌疑人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等等。
《刑事诉讼法》第75条明确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嫌疑人的住处进行。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可以指定居所进监视居住,这些情况包括2类:
- 对于无固定住处的嫌疑人
-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嫌疑人
该法同时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但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样是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不能让他自由地活动。毕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嫌疑人是完全符合逮捕条件,只不过由于客观的原因而无法在看守所执行的而已。
2.二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羁押期间的不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在指定的场所,一般是宾馆或一定的场所,一般都是一人一屋,没有可以说话交流的。
而刑事拘留是在看守所,一般同一个监室还有很多别的人,可以聊聊天。
二是折抵刑期的不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被判处管制的,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而刑事拘留则不同,根据《刑法》第44条、第47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当然,如果最终被判处缓刑的话,无论之前羁押多长时间,都是无法折抵缓刑考验期的。
来源: 法海拾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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