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事法律实务工作10多年了,我来说说这个问题。
1.关押的人不同
关押在拘留所的人是被行政拘留或者司法拘留的人,涉嫌的是治安违法行为或涉诉讼、执行违法行为。
而关押在看守所的人则是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人,涉嫌的是刑事犯罪行为。
不过,羁押在拘留所和看守所的人并不都是犯人。只有那些有罪判决已经生效,仍然羁押在看守所的人,才会被称为犯人。
需要多说的一点就是,并不是所有的犯人都会羁押在监狱的,其中有三种犯人是羁押在看守所的:
一是被判处拘役的人,二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少于三个月的人,三是被判处死刑的人。
2.羁押的时间不同
对羁押在拘留所的人而言,羁押时间最多是不会超过20天的。
其中分为两种行为,一种是因为治安违法而被行政拘留的,一种是因为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被司法拘留的。
行政拘留,又叫治安拘留,就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被羁押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每项治安处罚,行政拘留的期限最多是不超过15日的,但是如果有两种以上治安违法行为的话,是合并执行的,合并执行的时间不得超过20日。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司法拘留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法院决定予以拘留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8条第2款的规定,拘留的期限是不超过15天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但是,羁押在看守所的时间可就说不上了,短则几天,长则几年。
像那些疑难、复杂的案件,尤其是发回重审的或者是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在看守所的时间有可能长达好几年。
3.出所的事由不同
就拘留所而言,出所的事由可以是提前解除,当然这只限于司法拘留的情形(行政拘留是没有提前解除一说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8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就看守所而言,出所的事由就比较多一些了,最常见的主要有三个:
一是服刑期满释放回家,二是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其中包括被判处缓刑,三是判处实刑以后转到监狱服刑。
4.对以后的影响不同
就拘留所而言,并不属于犯罪的行为,只是一种违法行为,在个人的档案中会留有违法的记录,无法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但是可以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就看守所而言,最终可能性最大的就是被判处有罪,当然有非常少数的人会被宣告无罪,但是只要被判处有罪以后就是有案底了,无犯罪记录证明也是出不来的。
来源: 法海拾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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