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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着刑辩律师看“缓刑”

2022-10-20 22:23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3,089 views 我要评论跟着刑辩律师看“缓刑”已关闭评论 字号:

“缓刑”,是指对罪行较轻的罪犯,在其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一定的期间内不予关押,暂缓其刑罚的执行,以促进其悔过自新的一种刑事执行制度。实行缓刑制度,可以弥补短期自由刑的不足,避免恶性较轻的罪犯在监狱“交叉感染”其他恶习;对缓刑犯不予关押,使其个人、家庭维持基本生活状态,不受影响,从而有利于改造罪犯,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一、缓刑的使用条件

(一)可缓刑可不缓—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二)应当缓刑—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弱势群体)

(三)禁止缓—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1.累犯:

(1)【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2)【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二、缓刑考验期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三、缓刑不坐牢-社区矫正

(一)社区矫正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司法局】

(二)程序:

1.先报到: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2.接收: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

3.监督管理: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及时报道,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表现好,不再坐牢

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五、表现不好,坐牢

(一)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执行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原审人民法院:

1.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2.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魏兴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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