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周哲,通讯员吕慧敏、罗令宙报道:“前几年,一款新型饮品“咔哇潮饮”在年轻人中悄然走红。经相关部门检验,该饮料含有一类管制精神药品γ-羟基丁酸,若滥用会造成暂时性记忆丧失、恶心等症状,甚至会失去意识、昏迷及死亡,属于新型毒品。
目前,国家已禁止生产销售该饮料,但仍有不法分子被利益冲昏了头脑,总要“钻空子”给饮料“加点料”。近日,佛山中院就审结了一起销售“咔哇潮饮”同类饮料的刑事案件。
多次销售有毒有害饮料 终“落网”
2019年4月,唐某向他人购买了85箱与“咔哇潮饮”功效相仿的饮料,并销售给冷某(另案处理)。冷某再进行二次销售。同年9月,唐某再次向他人购买了1100箱该饮料销售给陈某,陈某向唐某转账人民币11万元。陈某购入上述饮料计划在广东省阳春市销售。
当月12日,陈某等人在广东省阳春市收货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饮料检出咖啡因、1,4-丁二醇,其中1,4-丁二醇在人体内转化为γ-羟基丁酸,致人头疼、肌松、嗜睡昏迷和呼吸抑制等。公诉机关认为,唐某、陈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触犯了刑法,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1,4-丁二醇属于非食品添加剂,但不属于《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上的物质。根据鉴定意见,1,4-丁二醇能与人体的乙醇脱氢酶发生反应直接产生γ-羟基丁酸,致使人头疼、肌松、嗜睡昏迷和呼吸抑制等,与上述名单中所列物质具有同等属性和同等危害,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最终,法院判决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陈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终审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唐某、陈某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唐某、陈某辩称,在合约中他们已要求生产商的涉案产品中不能含有γ-羟基丁酸成分。两人对产品含有1,4-丁二醇成分及该成分的作用均不知情。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证明,两人在明知道γ-羟基丁酸系毒品,且咔哇潮饮是添加了γ-羟基丁酸的前提下,要求销售的饮料不得含有γ-羟基丁酸成分,但饮用后有与咔哇潮饮功效相仿的兴奋及手脚发麻的感觉。以此可见,虽然两人对销售的饮料中产生“兴奋感觉”的成分具体名称未必详知,但对饮品中已添加所谓“能让人饮用后有兴奋及手脚发麻的感觉”的物质应当明知。此外,两人销售的饮料“进货”渠道非正规性、饮料没有上市销售证明、瓶身没有任何标识及陈某多次变更收货地址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足以反映两人主观上应当知道其销售的食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据此,佛山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佛山中院提示,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该案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健康,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希望广大食品从业者遵守食品管理要求,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同时,提醒消费者群体不要盲目购买没有标识、来源不明的食品,如果发现相关违规违法产品,可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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