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普检刑不诉〔2021〕26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67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67,族,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21年9月12日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1年9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21年4月至8月,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委托其在日本的妹妹王某乙帮助其配了24版共计240粒药片并从日本邮寄到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21年9月6日,民警在路弄号室抓获涉嫌走私毒品的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并当场查获24板(240粒药片),经鉴定检出三唑仑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走私涉案药物系为了实施毒品犯罪,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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