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了一些新特点,新情况,当然有些老问题也依然存在。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如何突破,如何做到有效辩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一)非法证据排除
在刑事辩护中,非法证据排除难历来是老大难的问题,这一点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尤其突出,主要表现为申请难、启动难、辩护难、认定难、排除难。而这些问题在监察体制改革后则表现得更加明显。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取得基本上都在监察调查阶段完成,而监察调查程序较为严厉和封闭,排除律师等在内的外界主体介入和参与,非法取证行为较之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更加难以查证,非法证据自然也就更加难以排除。《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但在实践中,很少有监察机关会将对被调查人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随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即使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调取,办案机关也很少准许。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作为非法取证行为最主要、最直观的证明材料,由于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无法获得这些录音录像,自然也就很难就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进行有效的初步举证,这也一定程度上直接导致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申请难、启动难。即便这样,如果真的存在非法取证情形,刑辩律师要克服畏难情绪,据理力争,要求法院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二)言词证据真实性存疑比较普遍
刑事定案的根据是证据,定案的标准之一是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但如果有部分证据真实性存疑,则极有可能导致证据之间形成虚假印证,从而导致错误定案。虚假印证仅有印证之形,而没有印证之实。在部分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于非法取证、不规范取证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部分案件证据真实性存疑。其中,尤其是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以及部分指认、辨认笔录等证据。对于这种虚假印证的情形,客观上必定会有与事实不符的矛盾存在,辩护律师要敢于调查取证,或者申请法院调查相关客观证据,通知相关证人到庭等方式,从实质上推翻这种虚假印证,进而实现有效辩护。
(三)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争取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适用的基础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较低。但即使从已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来说,与普通刑事案件一样,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难以保障,甚至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这一点更加明显。实践中,就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被追诉人自身来说,其在考虑是否认罪认罚时考虑的因素相比一般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要更多。而就办案机关的行为来说,在提出认罪认罚时权利告知流于形式、告知内容缺乏针对性、告知时间可能滞后、庭审审查流于形式等也是客观存在的情况,甚至存在欺骗、诱导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情形。因此作为专业的刑辩律师,必须在全面掌握证据、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就案件定性这一最基础的问题上与公诉机关达成一致,进而协商量刑,也唯有如此,才能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王金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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