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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绕关入境方式运输白砂糖偷逃应缴税款 法院: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2022-09-01 21:42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4,074 views 我要评论采取绕关入境方式运输白砂糖偷逃应缴税款 法院: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已关闭评论 字号: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张某平、李某某、张某彬采用绕越我国海关设关地的方式,将净重597.23吨的泰国白砂糖偷运进境,被上海海警在我国领海水域抓获。上海三中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张某平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张某彬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案情回放】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平经他人介绍,招募被告人李某某、张某彬等人开展非法走私活动。同年5月5日,被告人张某平担任管事,被告人李某某担任船长,被告人张某彬担任轮机长,共同驾驶“立河X”船自福建省泉州市出发至我国台湾地区台北市淡水港,装载原产地为泰国的白砂糖,并采用绕关的方式偷运进境。

2018年5月15日9时许,“立河X”船行驶至上海长兴岛附近水域时,被上海海警查获,三名被告人被当场抓获。

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检验和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涉案货物为符合我国食糖国家标准的精制白砂糖,净重597.23吨,价值1,622,600元。经上海海关计核,偷逃应缴税款共计2,047,721.2元。

【以案说法】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共同采取绕关入境的方式运输白砂糖,偷逃应缴税款达204万余元,税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应予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张某彬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均能积极预缴罚金并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上海三中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

(上海三中院 张文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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