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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网红博主骗取粉丝钱款 法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构成诈骗罪

2022-09-01 21:27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3,886 views 我要评论冒充网红博主骗取粉丝钱款 法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构成诈骗罪已关闭评论 字号:

 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的出现孕育了一批“网红”,也拉近了粉丝与偶像的距离。然而隔着屏幕,李逵、李鬼往往真假难辨,一不小心可能会跳入陷阱。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程某冒充“网红”博主,向粉丝前后“借”款近五万元。最终法院判决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回放】

爱好街舞的小虞通过微博关注了一些“网红”博主,其中A博主是一位拥有几万粉丝量的街舞达人,经常在平台上传自己练舞的视频。

某日,小虞在另一款社交平台上无意中发现了一位与A博主头像相同的用户。难道这就是自己的偶像?惊喜的小虞便在平台上与该用户聊起来,逐渐熟络的两人加上了微信。看到对方的朋友圈里都是A博主的自拍和生活视频,小虞更加确认了这就是A博主本人,遂逐渐放下了戒心。

2017年9月开始,微信里“A博主”开始以支付宝被冻结、发生车祸等事由向小虞“借”钱。虽有疑虑,但想到对方收入稳定又是自己的“偶像”,可能真的是一时情急,再加上对方言语诚恳,单纯的小虞便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先后借给对方钱款37笔,共计5万余元,却都有“借”无还。

直到2018年,小虞通过微博平台看到真正的A博主发表声明,提醒粉丝有人冒充自己进行诈骗,小虞这才意识到自己被假博主骗了。愤怒的小虞随即向对方讨要钱款,但钱没拿到,反而被删微信好友,再也联系不到,小虞报案后不久犯罪嫌疑人程某被抓捕归案。

据程某交代,自己利用微信冒充A博主,并通过盗用其微博动态发布到自己微信朋友圈的手法骗取到小虞的信任,使其错认自己为真正的A博主并趁机进行诈骗,所得赃款均已被自己花完。直到东窗事发,害怕之下便删了小虞的微信。

【以案说法】

上海虹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考虑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家属帮助下退还全部赃款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判决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以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上海虹口法院 郁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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