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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网约车平台运毒贩毒 法院:构成贩卖毒品罪

2022-09-01 21:17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3,582 views 我要评论借助网约车平台运毒贩毒 法院:构成贩卖毒品罪已关闭评论 字号:

【案情回放】

 “您好,我是您本次行程的专车司机,已到达上车点。”李军是一名网约车司机,网名“一笑了之”将是他今天最后一单客户,送完就打算回家休息了。

“天色太晚,我就不过去了,你帮我把这个盒子送过去吧,地址和电话在纸条上。”话音刚落,眼前这个五十岁左右的男子放下盒子就转身离开了。

“138****5649你到宾馆后打这个电话,房间408”。看着车后座上的盒子和盒子上的纸条,李军也没多想,现在叫网约车送货很常见,一脚油门他便直接向目的地出发了。到达目的地后,李军拨通电话,然后按照对方要求将盒子拿到408房间,可李军万万没想到,自己刚到门口就被人摁倒在地,回头发现竟是警察。

“你知道这个盒子里是什么吗?”李军紧张地摇着头。

“这些毒品你从哪里弄到的?”听到这,李军彻底慌了。“我只是个网约车司机,是乘客让我送过去的,我不知道里边是毒品啊!”

为了自证清白,李军将手机APP打开,向警察展示订单信息和聊天记录。紧接着,警察顺藤摸瓜,将李军所称的五十多岁的网名叫“一笑了之”的乘客倪仁捉拿归案。

“倪仁,2018年5月18日,邹华是否曾向你购买毒品?”

“没有,我与邹华只是加了微信,我的微信名是‘一笑而过’,而不是叫车的那个‘一笑了之’。”

“案发当日下午17时,邹华曾向你微信转账3600元,为何?”

“那是他还我钱,我没有给过司机什么盒子,更没有贩毒。”

虽然倪仁始终否认自己是网约车客户“一笑了之”,也否认自己实施贩毒行为,但公安机关在调查了倪仁的档案后发现,倪仁曾因贩卖毒品和吸毒被多次判刑和劳动教养。随后,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都指向“一笑了之”就是倪仁,倪仁实施了贩毒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根据倪仁的叫车记录可以看出“一笑了之”的微信名是由其使用,其在行程结束后还支付了费用;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倪仁通过网约车司机运送毒品进行贩卖,公诉机关遂以倪仁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且属毒品再犯,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

【以案说法】

一审法院认为,倪仁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销售,案涉甲基苯丙胺共计3.4克,构成贩卖毒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倪仁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庭审中,倪仁始终否认自己贩毒的事实。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的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网约车行程信息、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倪仁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一笑了之”使用“182****0858”手机号下单,与网约车司机李军取得联系并见面后,交给李军一个咖啡色纸质礼盒,要求李军将该礼盒送交“138****5649”手机号用户。经李军辨认,“138****5649”手机号用户即为邹华。倪仁亦供述,其是“182****0858”手机号用户。

因此,倪仁关于其是“一笑而过”不是“一笑了之”,其没有给过驾驶员盒子等辩解,与本案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倪仁关于其收到钱款是对方偿还的借款等辩解,无相应的证据证实。倪仁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其关于未贩卖毒品的辩解,不予采纳。

上海一中院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新型毒品犯罪手段层出不穷,借助网约车的交通平台运毒贩毒只是犯罪分子隐蔽身份的手段之一。为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将禁毒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严厉打击各类毒品犯罪,同时推进毒品预防教育,号召全民参与禁毒行动,远离毒品,警钟长鸣。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

(上海一中院 王长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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