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涉案减肥药中含有违禁药品西布曲明成分,易对人体产生极大伤害。
【案情回放】
2019年6月底,保女士从非正规渠道购进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粉红色减肥胶囊2万粒,后通过淘宝店、微信对外销售。
同年12月,保女士被民警抓获,并在其承租的房屋内查获散装的粉红色减肥胶囊5000余粒、经过包装的半成品28瓶(每瓶30粒)以及包装用的内胆、瓶子、盖子、标签等。经检验,上述被查获的粉红色减肥胶囊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以案说法】
上铁法院认为,被告人保女士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上铁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保女士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扣押的犯罪工具及缴获的有毒、有害食品予以没收。
法院提醒,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减肥药在微信、微博、及电商平台上销售,但经调查发现,这些爆款减肥药几乎都不是正规产品,其中甚至含有西布曲明等对人体有害成分。人体大脑通过一种5-羟色胺的神经信号分子控制食欲,西布曲明就是通过抑制5-羟色胺和去甲肾上腺素来抑制人的食欲、增加饱腹感从而达到减肥效果。西布曲明被证实对心脏和神经系统有着极大的损害,严重时还会导致心脏骤停,并且会加大癌变概率,被列为禁药,中国严格禁止西布曲明的销售和生产。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上铁法院 陶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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