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龄化的当下,养老问题日益引起社会的关注。老人体谅子女不易,沉浸于高额返利免费养老的美梦中,常常因小恩小惠而行差踏错,或者容易被伪善的体贴打动。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老年人的这些心理特征,打着“养老”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案情回放】
梁某某等人设立的社区养老中心,在各地开设线下门店,宣称发展养老产业、提供养老服务,承诺充值后返还折扣优惠,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合同。并以提供床位使用权、优先养老权等为由,对外许诺高额利息
号称稳赚不赔的“投资养老”,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许某某等6人作为某门店挂名副店长及业务员,采用上述方式参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分别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数百万元。
【以案说法】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等6人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共同犯罪,均系从犯。综合六名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自愿退赃等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六名被告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刑罚。 梁某某等公司实际控制人、总裁、总经理等人已另案处理。
法院提醒,对于养老投资陷阱,要擦亮慧眼,抓住以下四个关键点:一、情感入手巧吸引,小恩小惠勿贪心。犯罪分子从情感入手,抓住老年人心理特点,有时甚至比老年人的家人更理解老人。他们根据老年人就近获取信息的特点,租借小区附近店面甚至街头摆摊,采用发放传单、电话推销、宣讲会等线下手段,以组织免费旅游、聚餐、茶话会、推介会等形式吸引老年人参与。二、养老机构慎选择,全面考察莫心急。养老诈骗与普通诈骗相区别的是,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迫切需求,宣传购买养老床位、投资养老项目后可入住养老院、用会费抵扣旅游费用、委托出租床位收取租金等,并通过实地考察养老项目,强化老人投资信心,诱骗老年人投入数额不等资金购买服务。但是所见并非所得,案件中犯罪分子带领参观的养老院一般并非其公司名下资产,多为租借的场地,且未投入使用。老年人在选择养老机构时,应当充分考察机构资质是否正规,是否已经进入成熟的运营模式,是否有客户的真实反馈,在全方位考察后再作出选择。三、天上不会掉馅饼,投资理财避陷阱。提供养老服务只是幌子,犯罪分子提供的相关协议中往往不写明各类养老服务的详细项目和收费标准,其本质仍然是非法集资。正常投资理财行为需对投资风险作出提示,往往收益越高风险越大。养老诈骗公司为了吸引投资,承诺保本付息、稳赚不赔,使得老年人轻信即使无法获得可观收益也至少可享受养老服务保底。老年人一旦听到这样的宣传话术务必要提高警惕,大额投资前要多征询其他家庭成员意见。四、勤学知识守底线,争做反诈宣传员。学习法律知识,坚守住法律底线。对于投资理财专业领域,无论是业务人员还是老年客户,都要加强对法律知识和投资知识的学习,了解触犯法律底线的后果,提高识骗防骗能力,避免进入投资陷阱。已经触犯法律的犯罪分子应当引以为戒,自觉成为打击养老诈骗和非法集资的宣传员,以崭新的态度开启人生的后半篇。
【法辞典】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海闵行法院 陈帅 陈逸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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