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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保密约定披露使用技术秘密 法院: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022-08-31 23:08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4,478 views 我要评论违反保密约定披露使用技术秘密 法院: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已关闭评论 字号:

【案情回顾】

2012年4月至2014年2月,沙某就职于A公司担任高级产品工程师,参与汽车天窗项目工作和相关产品研发,并接触过涉案汽车天窗相关技术信息,相关技术信息系A公司经关联方授权生产使用,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2014年3月,沙某跳槽进入另一家B公司,负责全景天窗的研发工作,B公司和A公司属于同行业、生产同类产品的公司。入职后不久,沙某告知B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有人手上有一套汽车天窗的设计图纸出售,可用于产品研发。顾某同意购买,并向沙某指定的账户支付了人民币25万元。不久,该套实际带有A公司标识及项目代号的技术信息资料设计图纸被B公司应用于产品研发后大批量投产。之后沙某和顾某又以共同发明人的身份,对部分技术申请了专利。

2015年10月,A公司发现B公司申请的专利中有自家公司多项未公开的技术信息。2016年8月,A公司向警方报案。2018年,警方经网上追逃将已从B公司离职的沙某抓获。

经审理查明,B公司部分汽车天窗产品、实用新型专利及计算机内部分电子数据与涉案技术信息实质相同或具有同一性。该案涉及的汽车天窗技术信息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B公司在应知可能存在非法披露他人技术秘密的情况下,仍未予以谨慎审查,即将相关技术信息资料用于相关汽车天窗产品的研发及生产销售。在2015年9月至2018年6月期间,上述相关天窗产品销售净利润达1298余万元。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普陀法院”)认定被告沙某、顾某、B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沙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50万元;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35万元,判处被告B公司罚金400万元。

【以案说法】

上海普陀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具备价值性、实用性的特征,且权利人A公司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构成商业秘密。沙某接触涉案技术秘密,违反与权利人的保密约定,披露、使用、允许B公司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B公司虽有向案外人购买图纸之名,但获取来源为竞争对手的前员工,实际交易状态中合同签订、付款方式等均不符合一般商业惯例,且商业秘密载体包含竞争对手商业标识,可认定其应知沙某的侵权行为,仍获取、使用及披露涉案商业秘密,主观上具有明显故意,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被告单位B公司将权利人A公司的商业秘密申请了相关专利,致使商业秘密沦为公众知悉的信息而丧失秘密性,势必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失,但因涉案技术秘密本身具有技术迭代升级的特性,较难准确评估其自身价值,因此采取从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的角度评价犯罪数额,具客观性、合理性。考虑到该案的商业场景,未有证据显示B公司的客户与权利人的客户具有重合交叉关系,汽车天窗产品的供应市场亦非权利人独占,因此认定侵权产品与权利人产品未形成非此即彼的直接替代关系,故采取侵权人获利的计算方式更为客观。

 鉴于被告单位B公司在非法使用技术秘密之前,并不具有生产相应天窗产品的能力,因此可以认定该技术秘密构成体现天窗产品技术功能和效果的关键部件,处于产品核心地位。经鉴定侵权天窗产品已覆盖全部机械组技术秘点,且由于涉案汽车天窗产品仅作整体销售,并不会脱离关键部件而拆分并单独销售玻璃、封条、线束等零部件。因此,以侵权天窗产品整体净利润1200余万元计算犯罪数额,不再考虑贡献度及占比而进行比例折算。

综上,上海普陀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文中人物、公司均为化名)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法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第二款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第六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上海普陀法院 施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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