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秦某某、赵某非法经营兴奋剂案件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案情回放】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秦某某、赵某共同成立郑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科技公司”),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处购入含有重组人生长激素、海沙瑞林、伊帕瑞林等兴奋剂物质的产品,以生物科技公司名义对外销售,且部分产品使用假冒的注册商标。被告人秦某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采购含有兴奋剂物质产品并指使员工对外销售,部分产品指使员工使用其采购的假冒注册商标包装后销售。被告人赵某作为该公司的创始人、股东,联系含有兴奋剂物质产品货源、参与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包装等。经审计,被告人秦某某、赵某共销售含兴奋剂物质的产品共计人民币25,481.00元、美元873,787.78元(折合人民币5,892,144.69元)。2020年4月27日,侦查机关在生物科技公司办公场所查扣了涉案含有兴奋剂物质的产品共计美元45,569.00元(折合人民币320,350.07元),并在他处查扣假冒注册商标重组人生长激素外包装、说明书等。被告人秦某某在被询问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以案说法】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赵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秦某某、赵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综合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遂作出如上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对于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等违法犯罪行为主要可以适用哪些具体犯罪作了提示性规定和解释,加大对兴奋剂违法的惩处力度,从源头上对兴奋剂加强管控,对于推动反兴奋剂工作法治化进程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上海三中院依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反兴奋剂中心的检测结果和国家体育部门出具的认定函,确定涉案产品属于列入《兴奋剂目录》的禁用物质,为明确涉案人员的定罪量刑提供了法律适用的依据。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对于是否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兴奋剂”“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体育运动”“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等专门性问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证据材料作出认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
……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为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案上海三中院 程亭亭 高卫萍 张文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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