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件,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情回放】
2016年,郑某为开展旅游推销工作,在宝山区众多小区的信箱中投放免费领取鞋子的传单。有顾客想要了解情况时,便向他们推荐旅游,从中赚取高额返点。
2016年下半年,80岁的李老太在自家楼下信箱里看到了广告后,电话联系郑某表示想要领取鞋子。郑某冒名“陈国忠”送鞋推荐旅游时,了解到李老太是未婚独居老人,并且喜欢做一些理财。随后一段时间郑某请李老太吃饭,慢慢赢得了李老太的信任。
经查,2017年1月起,被告人郑某取得被害人李老太的信任后,编造在其处投资理财可获得高额回报的噱头,以投资游轮、空调生意等事由诱骗被害人李老太投资。期间,被告人郑某又利用被害人李老太年老不会使用银行ATM机取款、转账,以方便投资为由骗得被害人李老太农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共二张,尔后通过ATM机转账、取现100余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嗣后,被告人郑某将二张银行卡交还被害人李老太,被害人李老太根据被告人郑某的要求将二张银行卡注销。
2019年2月份起,逐渐意识到不对劲的李老太开始向郑某催要欠款,郑某无力还款后就将李老太的电话拉黑。2020年8月,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11月,公诉机关依法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向上海宝山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郑某辩称其仅通过刷卡方式向李老太借款30余万元。被告人郑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某诈骗金额应为30余万元。
【以案说法】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老年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分析涉案人员银行卡交易明细发现,被害人李老太的陈述与其名下银行卡交易明细相互印证,证实被害人李老太因年纪原因此前活动区域局限于宝山区,其将二张银行卡交予被告人郑某后才出现区外取款转账记录。结合李老太银行卡交易明细与被告人郑某及其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郑某于2017年1月起实际控制使用被害人李老太名下建设银行卡,于2018年3月起实际控制使用被害人李老太名下农业银行卡。
公诉机关指控被害人李老太名下农业银行卡在此之后两次消费转账金额及其间的宝山区外取款金额,以及被害人李老太名下银行卡于被告人郑某外省市户籍所在地的转账取款金额为被告人郑某的诈骗犯罪金额,法院予以确认。
因此,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郑某犯罪金额仅为被害人李老太农业银行卡二次消费转账的30余万元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郑某退赔被害人李老太的经济损失。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上海宝山法院 胡明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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