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静安法院”)对两起网约车司机利用系统漏洞进行诈骗的案件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对沈某等1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至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案情回放】
2018年,沈某、魏某、李某等人开始做网约车生意,随后他们加入一个网约车司机微信群,在群内了解到可以利用平台规则漏洞进行虚拟跑单,赚取公司垫付的钱款。而虚拟跑单就是每次群主在群内发出没有真实乘客的虚拟订单,他们事先私信群主后,便可等候在偏僻的地点顺利抢单,然后通过不拉乘客的空跑或是利用虚拟定位软件模拟行车轨迹完成订单,从而套取车费。有些在本市内的单笔虚拟账单显示的打车费都是1000多元,甚至有些高达3000余元。
2019年1月至11月,19名被告人多次利用相同的方式诈骗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
【以案说法】
上海静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起案件中沈某、魏某、李某等19名被告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19名被告人均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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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法院 刘晓丽 范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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