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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报品名进口肉毒毒素韩国化妆品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数罪并罚

2022-08-23 23:02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4,472 views 我要评论伪报品名进口肉毒毒素韩国化妆品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数罪并罚已关闭评论 字号: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单位青岛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一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单位青岛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百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情回放】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至9月间,被告单位青岛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受韩国外商委托代理进口事宜,该公司实际负责人、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涉案货物为韩国化妆品、医疗美容药品等的情况下,仍为谋取非法利益,经与外商共谋后决定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委托报关公司申报进口。经查,被告单位青岛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采用上述方式申报进口的货物中,部分货物为肉毒毒素及其制剂等,经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应按药品管理且均未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批准文号,经认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160余万元;其余化妆品经海关计核,偷逃应缴税额共计650余万元。

【以案说法】

    上海三中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青岛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在为他人代理进口货物过程中,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普通货物以及按药品管理的货物。其中,申报进口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达65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走私的按药品管理的货物系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数额达1160余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某作为青岛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并直接实施伪报品名虚假申报的行为,被告单位青岛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单位、被告人具有自首、从犯,且自愿认罪,并于庭前缴纳了部分暂扣款及罚金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中国医疗美容行业发展迅速,消费者对医疗美容产品的热情日渐增长,如肉毒素针剂、玻尿酸针剂等供不应求。由于医疗美容产品隐蔽性强、易携带、流动性高等特点,以伪报品名、绕关走私等方式进口各类医疗美容产品、化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走私入境的医疗美容产品存在未经检验检疫,运输环境得不到保障等问题,社会危害性较大,不仅扰乱了海关监管秩序和国家税收制度,也侵害了国家药品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口药品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注册,国外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方可进口。本案中,被告单位青岛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受他人委托以伪报品名的方式走私涉案肉毒素针剂以及韩国化妆品等产品,经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肉毒素针剂应按药品管理,且均未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批准文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余涉案化妆品属于普通货物,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 

    ……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意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的;

    ……

    第二十四条 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之罪,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定罪处罚。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上海三中院 程亭亭 张文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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