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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泄情绪从高处抛掷物品致小区车辆等物受损 法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2-08-23 22:33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3,742 views 我要评论发泄情绪从高处抛掷物品致小区车辆等物受损 法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关闭评论 字号:

    酒后泄愤,从四楼往楼下扔掷酒瓶、椅子、砖块等物品,持续时间达40余分钟,造成他人雨棚、空调外机、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日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对这起高空抛物入刑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被告人林某因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情回放】

    2020年4月14日18时许,林某酒后为发泄情绪,自其居住的4楼家中阳台处向楼下扔掷酒瓶、椅子、砖块等物品,持续时间长达40余分钟,围观群众30余人,造成被害人赵某家雨棚、空调外机受损,以及被害人林某新等人停放于小区道路上的四辆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上述被砸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5,846元。

被告人林某知晓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案说法】

    上海金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从高处抛掷物品,部分物品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致车辆等物受损,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林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减轻处罚。

    上海金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上海金山法院 陆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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