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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分析师”荐股 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后台强制平仓伪装亏损 法院:构成诈骗罪

2022-08-22 11:23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3,514 views 我要评论“金牌分析师”荐股 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后台强制平仓伪装亏损 法院:构成诈骗罪已关闭评论 字号:

    日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普陀法院”)审结一起“荐股类”电信诈骗案。

【案情回放】

    2018年11月,金某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请他帮忙完成一个任务,还说完成任务之后可以得到奖励,金某就同意添加了对方为好友。接着,他就被拉入了一个微信炒股群,群里不仅有“金牌分析师”讲解大盘趋势、推荐股票期权,还经常有群友晒股票盈利截图。金某看着大家纷纷赚到了钱,不禁也有些心动,就点击了群里购股软件的下载链接,在客服的指导下买入5万元建仓。结果不到一个月,他就被踢出了微信群,其股票也被自动平仓只剩1万多元。金某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便立即报警。

    经查,2018年7月起,被告人宦某等人通过电话推销、添加微信好友等方式寻找被害人,虚构事实,谎称该公司经营的场外个股期权业务是与正规券商合作的。通过发送虚假盈利图、在微信群内伪装客户假作赚钱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诱导被害人下载其公司运营的APP并在该APP内充值及进行所谓个股期权交易。被害人充值的资金未进入正规股票交易市场,而是直接转入个人账户,再由后台员工操作为客户强制平仓,使得被害人以为股票亏损。经司法审计,2018年7月16日至2019年1月8日,被告人宦某等人共骗取30余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截至目前,涉案被告人已退赔大部分账款。

【以案说法】

    上海普陀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宦某等1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主犯宦某有期徒刑七年,判处其余从犯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至五年不等。

    法院提醒,此类“荐股类”诈骗案件有如下特征:一是公司化运营。有专人负责运营、推广、销售、管理资金、操控后台,形成一个完整的产业链,上下游环节紧密合作,进行利益分成;伪造出正规平台的假象,在没有与正规券商合作的情况下,对外宣称与多个正规券商合作,使客户误以为资金是在正规券商进行的投资。二是推广引流。通过打电话或在贴吧、抖音、微博、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诈骗信息等方式吸引受害人,将其引流到隐蔽性更强的QQ、微信等社交群组,与传统电话诈骗相比,更具有隐匿性。三是资金流向。受害人转入炒股APP的“交易”资金并未进入正规的个股期权交易市场,而是通过不同公司间的走账最终流回诈骗分子手中。四是人为诱导。通过诈骗分子假扮的“分析师”和“水军”在群里进行鼓吹煽动个股期权高收益、低费率、易赚钱,诱导客户进行投资,再由后台员工操作为客户强制平仓,给受害人营造出一种自己是投资亏损,而不是被骗的假象,从而阻止受害人报案。

    广大投资者必须提高警惕,面对高收益投资,多一份怀疑,少一份侥幸,不要轻信网络上陌生人发布的荐股、内幕消息,不要轻易下载无法验证是否合法合规的理财平台,在投资前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协会等网站查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资质,汇款前认清汇款账户是该机构名称还是个人账户,谨防上当受骗。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上海普陀法院 施迪 陈诗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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