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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含合成大麻素电子烟油 法院:构成贩卖毒品罪

2022-08-22 15:58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4,582 views 我要评论贩卖含合成大麻素电子烟油 法院:构成贩卖毒品罪已关闭评论 字号:

    日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判刘某贩卖合成大麻素电子烟油案件。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回放】

    2021年7月1日至7月18日期间,被告人刘某在明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已被列为毒品进行管制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贩卖含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且伙同其母亲(另行处理)罐装含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并利用快递、闪送等方式向边某旭、姚某涵、刘某发贩卖总计约含0.2-3.2毫升不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共计15次。

    2021年7与23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案说法】

    上海金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刘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已于2021年7月1日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销售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属于贩卖毒品行为,吸食此类电子烟油,属于吸食毒品行为。

    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虽外表与普通电子烟一样,但实则是一种新型毒品。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为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相较于大麻而言,获取成本更低,但能产生更为强烈的兴奋、致幻等效果,对身体的伤害也远远大于植物大麻毒品。吸食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后,会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致幻等反应,过量吸食会出现休克、窒息甚至猝死等情况。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上海金山法院 陈嘉思 周阿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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