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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人士谈唐山打人案:是否设立“暴行罪”?如何提升安全感?

2022-06-28 13:18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3,406 views 我要评论法学界人士谈唐山打人案:是否设立“暴行罪”?如何提升安全感?已关闭评论 字号: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6月14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韩飏 先藕洁)

近日,唐山烧烤店暴力打人事件引发舆论关注,随着9名涉案人员全部归案,当地掀起了一波网络实名举报热潮,不少网友对自身安全表示担忧,“担心成为下一个事件的被害人,受到无端伤害和欺侮”。

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表示,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坚决依法从重打击。同日,唐山市夏季社会治安整治“雷霆风暴”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公告,自6月12日起,唐山在全市开展“雷霆风暴”专项行动,重点整治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侮辱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旨在提升公众安全感。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有哪些区别?是否要从立法层面适当降低故意伤害罪入罪“门槛”?能否设立“暴行罪”?如何提高公众的社会安全感?对此,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连线多名法学界人士进行深度解析。

专家建议在刑法分则中增设“暴行罪”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均属于多发性案件。”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刘红宇介绍说,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彭新林解释说,故意伤害罪的侵害对象是明确的、特定的,寻衅滋事的对象往往具有临时性、随机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金林指出,司法机关认定故意伤害罪的标准,主要是是否造成他人身体轻伤及以上的后果。“目前故意伤害罪的认定范围较窄,建议在刑法分则中增设‘暴行罪’,针对他人身体实施暴力,只要情节恶劣都应当以‘暴行罪’处罚。”

陈金林认为,增设“暴行罪” 有助于惩戒、威慑不满足故意伤害罪条件的暴力犯罪行为。

建议立法提高“施暴者违法成本”

“施暴者的违法成本过低,是当今社会暴戾之气严重,信奉‘用拳头说话’的重要原因。”记者注意到,2017年,全国人大代表、江西财经大学副校长邓辉曾联合李保民、余枫、黄长林等30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议案,建议适当降低故意伤害罪入罪“门槛”。

对此,刘红宇指出,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相关规定,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伤害的,都构成故意伤害罪。她认为,即使确有必要降低暴力入刑标准,也不一定要修改刑法,调整《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及相应的人体伤残鉴定标准即可。

“从现代刑法理论的角度,刑法本身有一个立法原则——谦抑性原则,即降低入罪标准、提高刑罚等加重刑罚的立法,非必要而不为之。”刘红宇认为,现行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处罚已经有了严密而完整的体系,关键是司法机关严格执行到位。

“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故意伤害罪追诉标准的把握总体上是合适的。”彭新林分析,如果故意伤害他人只是造成轻微伤,还没有达到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行刑制裁体系有序衔接,符合刑法作为后盾法、保障法的功能定位”。

彭新林指出,当务之急,可能不是修改立法,而是要准确解释法律,特别是要妥当解释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司法机关在此方面责任重大,既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又要积极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立法是基础,法律实施才是关键,实践中,如果能够推动包括严厉惩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鼓励公民正当防卫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落实到位,则可以有效遏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造成精神损害是否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范畴?

除了身体伤害,被害人的精神损害如何弥补,也成为不少网友关心的话题。彭新林表示,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能否行使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以及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未有明确规定,且各地方实践中把握的标准不一,这导致实践中大量因为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精神损害得不到相应的赔偿。“精神损害带有很强的主观性,从可操作的角度,可通过心理诊疗的方式将精神损害转化为物质损害,进而依法寻求赔偿。当然,即使在精神损害赔偿得不到的支持的情况下,也可以将被害人遭受精神损害的情况作为重要量刑情节予以考量”。

“目前,将故意伤害造成的精神损害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还难以推行。”陈金林表示,应尽快制定对精神、心理损害进行认定的标准和办法。

记者注意到,2021年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明确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陈金林说,在民事赔偿方面,还需要立法层面加以推进。“我们不能只重视身体层面的保护,还需要对人的精神和心理层面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要确保每个人的身心健康和安全。”

彭新林强调,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上述案件中,受害女生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损失。

刘红宇表示,对于是否扩大故意伤害罪至身体伤害以外的其他方面,需要进一步斟酌研究,详细论证。

“社会安全感是人们渴望稳定、安全的心理需求,故意伤害、涉黑涉恶等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彭新林说,应当强化对该案的跟踪督办,坚持扫黑除恶务尽,形成“打伞破网”的强大攻势,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深挖根治、长效常治,彻底消除黑恶势力变异隐藏的土壤,努力提升公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彭新林指出,相关部门要强化和鼓励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利,从立法和司法层面为公民见义勇为行为提供制度支持,比如,可以考虑在国家层面制定《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法》,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提供法治支撑。对于实践中的见义勇为行为,符合刑法中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认定为正当防卫,当事人不承担法律责任,司法机关要杜绝和稀泥的做法,矫正实践中“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鼓励公众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善于保护自身权利,敢于对暴力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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