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律师不同于古代的讼师
经常有人在私下把律师称为讼师,我认为这个说法并不妥当。虽然律师和讼师都要代理当事人打官司,但二者区别很大:讼师以替人打官司、写诉状为职业,打官司是其养家糊口的一份营生;而律师是法律工作者,是法律共同体的一员。
尽管古代也出现过为民伸张正义的讼师,但大多数讼师都以追求利益为目的,因而不少讼师为图一时润笔之资,为金钱利益而“挑词架讼”,凭三寸不烂之舌,无中生有,“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是非无度”,坑害生灵,惹起事端,包揽纠纷和诉讼,甚至导致他人倾家荡产。所以古代讼师大多给人一种阴暗、丑恶、贪婪的印象,常常被贬称为“讼棍”。甚至不少朝代如果讼师恶意挑起诉讼,一经查实,就要严惩。而今天我们的律师是一个神圣、光彩的职业,其不仅仅是为了谋生而从事这份职业,更重要的是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律师职业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
诚然,律师需要搜寻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并呈送法庭,在法庭上也要唇枪舌剑,义正词严,为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而竭力辩护,所以律师也需要精通辩术、善于辩论。但辩术应当服务于对正义的守护、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而绝非是为了辩护而辩护,绝不能无理搅三分,更不能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据考证,诡辩术最早出现是在公元前5世纪的希腊,当时就出现了以普罗泰戈拉为代表的智者学派,这些人否定事物的客观性和真理的客观性,以是为非,以非为是,是非无度,无理搅三分,但因其深谙诉讼术和修辞手法,擅长辩论,因此对后世的哲学、逻辑学等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其实,最早精通诡辩术的律师是古罗马著名的法学家西塞罗。据说,西塞罗雄辩的口才在古罗马无人可及,因而,请西塞罗出庭辩论的人在其门前常常排起长队。有一次,西塞罗受聘于一个刑事犯罪中的被告,为其做辩护人,在他正准备出庭辩论时,发现被告因穷困潦倒无法支付律师费,西塞罗一气之下又转而接受原告的委托,并在法庭上为原告赢得了官司。此事在古罗马一直被传为佳话。我们经常在电视上看到西方国家的法庭辩论,许多律师把一些毫无道理的案子拿来无理搅三分,一些律师精通诡辩术,口若悬河,慷慨激昂,虽无道义可言,但最后居然能被法官支持。这种律师往往能赚大钱,被奉为律界精英、律师大佬。
其实,从我国古代的法制文化来看,诉讼本身也包含了从辩论中实现正义的内涵。例如,中国古代的“讼”字由“言”和“公”组成,“公”既是声旁也是形旁,表示正义。在甲骨文和金文中,“讼”都有两个“口”字,表示双方进行辩诉。金文中的“公”字旁表示正义,“言”字旁表示公正诉辩。从该字的字义来看,其是指“在法律的公正中辩诉”。所以,辩护应以守护正义为目的。今天,我们律师决不能与讼棍为伍,律师职业的出现是法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本身也是现代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职业的分工是与现代法治文明的发展、诉讼程序的完善联系在一起的,律师的产生与正当法律程序的产生和发展密不可分,律师不仅捍卫着程序公正,其对法律案件的介入本身就是程序公正的体现。可以说,没有律师,就没有现代诉讼制度,就没有正当的程序,也就没有现代法治。律师应当是维护正义的力量,律师存在的价值就是捍卫正义。作为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重要力量,律师担负着和其他法律人一样的共同使命。法谚有云:“律师多的地方最安全。”这也表明,司法公正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也需要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律师并非完全是自由职业,其虽然需要从诉讼代理中获得一定的经济回报,但律师的定位首先应当是法律工作者,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说,律师也应当有维护法治、维护司法公正的价值观念。
02 律师应当“铁肩担道义”
既然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那么,其就应当有“铁肩担道义”的职责。这个道义是什么呢?此处所说的“道义”首先是指法治的精神和秩序。具体而言,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维护法治、守护法治所应为的道义。
鲁弗斯·乔特在哈佛法学院演讲时指出:“为国家服务,使律师职业不再仅仅是为了面包、名誉和地位,而是具有了为共和奉献的崇高职责;不再是机敏的工巧、细致灵活的科学,不再是狡猾的逻辑、堂皇的雄辩和野心勃勃的学识,不再是审批紫袍、待价而沽的诡辩家,而是拥有了几乎是政府部门的尊严,成为维护国家繁荣、稳定、长治久安的工具。”这就是说,律师也应“铁肩担道义”。
“铁肩担道义”,意味着律师在法庭上要真正守护司法正义。在法庭上,律师在辩论时不能以打赢官司为唯一目的。而要维护正义为目的。当然,这并不是说不必重视律师辩论的技巧。毫无疑问,辩论本身是一门艺术。法官裁判所依据的事实是以证据认定的法律事实,证据的认定本身有一定的主观性,对于证据的认定过程、证据的效力等,律师完全可以积极说服法官采信。尤其是从法律适用层面来看,即便认定事实是清晰的,但是在责任承担方面,法律有时也规定了一定的幅度,或者适用法律本身还存在一定的争议,这就给律师辩论提供了极大的空间。例如,一方构成违约,这个事实是毫无争议的,但究竟应当支付违约金还是赔偿损失,违约金能否调整,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能否并用等,这些都是律师可以发挥作用的空间。但是,律师辩论不能颠倒是非、黑白不分,明明是一方违约,非要咬定是对方违约,明明是一方打人,非要说是对方先动手,无理搅乱事实,不当影响法官裁判。
“铁肩担道义”,意味着律师要始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应该帮助法官查明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使每一个案件体现法律和司法的公平正义,这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同时,如果律师的辩论都尊重事实和法律,这本身就是在传播正义和法治的理念。公正的程序具有平等参与和理性对话的价值,可以为人们提供讨论、辩论、充分说理和沟通的基础和平台,这有利于人们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理性地讨论,避免偏见和无知。而律师的辩论据法力争,最终是为了促成法官做成公正的判决,裁判的公正能够促进社会的公正。所以,律师的辩论越尊重事实和法律,越能够为法官公正裁判发挥作用,这就是律师应当担当的道义。
“铁肩担道义”,意味着律师不能完全受经济利益驱动,而应当以守护法治为职责。
律师不可造假,不可伪造、隐匿文书,也不能为当事人提供违法的意见和建议,比如,如何以合法的形式行贿,以合法的形式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等,对当事人委托的违法事项也不能受理。这并不是说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只接有道理的案子,没有道理的不接。其实,即便案件的事实很清楚,也总是有一些为当事人维护权益的空间,只要这种空间存在,律师就有发挥作用的余地,这本身也是律师应当做的工作。在辩论过程中,不应该把“钻法律空子”与“无理搅三分”等同起来,而应当客观看待这一现象。与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相比,法律本身的确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有些法律规则确实因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存在漏洞,需要司法填补,律师发现并提出后,对法官裁判有一定的帮助,对于法律的完善也有重要的意义。但如果律师操两可之说,随意曲解法律,误导法官,这可能就不仅仅是钻法律空子,而是有违律师的职业道德。
“铁肩担道义”,还要求律师应该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当事人答疑解惑、服判息诉,在必要时也应当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各种形式化解社会矛盾,这也是律师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当前,由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多发,信访形势严峻,不少上访群众中仍然存在“信访不信法”的现象,加上现在司法公信力不彰,一些诉讼当事人对司法判决的公正性仍然持有怀疑。律师作为第三方,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也应当为相关当事人答疑解惑,对有关判决提供必要的专业分析和讲解,真正为当事人讲明法理,阐述道理,对于没有走诉讼程序而进行“上访”的当事人,要积极引导其依法申诉。总之,通过发挥律师的作用,有利于防止激化社会矛盾,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律师是法治的重要维护者,也是法治的践行者,民主法治离不开律师。法庭为律师的辩论提供了重要的平台,同时也为律师维护法治提供的广阔空间。
(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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