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在日常生活中的广泛应用,信息网络已成为信息交流的主要方式和重要平台,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网络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而在信息网络犯罪中,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活动就显得尤为重要,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上述帮助行为也加剧了信息网络犯罪的井喷。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将其独立入罪。笔者结合近几年帮信罪案件的办理情况、呈现的特点以及刑事辩护中的焦点问题,浅谈自己的看法。
帮信罪入罪后的案件办理情况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另外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后,帮信罪的存在感其实一直很弱。但自2020年10月份以来,随着相关部门推行“断卡”行动,该罪名突然爆红,带来的最直接影响就是帮信罪案件数量的爆发式增长,大量人员因帮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对帮信罪案件进行检索,可以非常直观的感受到近两年该罪名的爆发式增长情况。
以下数据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出入,以官方数据为准。打开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关键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案件、刑事一审、判决书”,检索日期2022年1月11日。
1、以年份来对比
帮信罪案件共检索到17738件:
2016年,3件;
2017年,10件;
2018年,22件;
2019年,85件;
2020年,2533件;
2021年,15084件。
通过年份对比办案数量可见,2019年之前,全国帮信罪案件总数从未超过100件;2020年,帮信罪案件数量突飞猛进,达到2533件;2021年,帮信罪案件数量更夸张,目前裁判文书网上可以检索到的即已达到15084件,帮信罪属目前刑事犯罪案件中的“当红炸子鸡”绝对是实至名归。
2、以省份来对比
帮信罪案件数超过1000件的省份有:
福建,1003件;
上海,1041件;
浙江,1104件;
广西,1152件;
广东,1359件;
湖南,2171件;
河南,3347件。
其余省份中,超过400件的为辽宁、吉林、江西、湖北、贵州、陕西。
通过对比不同省份的办案数量可见,河南省可谓独树一帜,案件数量是唯一过3000的省份,其他数量较多的省份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一带,内陆省份数量较多的省份只有湖南省,但也可以看到,湖南省办案数量是也非常的多,排名高居全国第二。
伴随国家对网络犯罪、电信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强,再加上帮信罪案件涉案情形同日常生活联系较密切,入罪门槛较低,可以预见的是最近几年帮信罪案件还会继续大范围大幅度增加。
帮信罪案件的特点
通过对裁判文书网所检索判例对比分析,总结帮信罪案件主要具有如下特点:
1、涉罪情形以支付结算类居多
虽然法律规定了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六种涉案情形,但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判例,帮信罪案件主要涉案情形还是集中在支付结算类型中,以出售、出借银行卡而导致的犯罪居多。这与笔者和其他律师同行实务中所办帮信罪案件主要类型也比较吻合。
2、单个案件涉案人员多,打击面广,入罪门槛低
帮信罪案件打击面广,入罪门槛较低,大部分案件都存在多名涉案人员,涉案人员之间往往都是亲朋好友、邻居、同学等,有的是碍于面子将银行卡、手机卡借于他人使用,也有的是为了几百元的蝇头小利将卡出售或出租给他人使用,最终被不法分子用于犯罪,而给自己带来刑事风险。
3、涉案人员年龄普遍较低,大学生比例较高
帮信罪案件涉案人员年龄普遍较低,大学生所占比例较高,这可能与年轻人、大学生的法治观念薄弱,对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等行为可能触犯刑法认识上有欠缺;同时由于该类人员经济来源比较少,存在逐利心理,容易被不法分子以利益进行蛊惑有关系。
4、跨地域、跨省打击居多,拘留率极高,取保候审难度大
帮信罪案件非常明显的特点是跨地域、跨省打击居多,涉案人员基本都是被居住地之外的公安机关查获、抓捕,而且直接抓捕居多,电话传唤比例较低。这应该是因为该类案件上游罪名以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为主,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最初以上游罪名立案有关。而该特点所带来的最直接的影响就是一旦涉案人员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基本就会被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拘留后取保候审难度极大,并且报捕率非常高。
5、刑罚刑期相对较短,但实刑率非常高
帮信罪案件的刑期大部分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处以拘役;但适用缓刑的几率极低。通过对裁判文书网的判例分析总结,全国各个省份中,缓刑适用比例相对高一点的仅有浙江、陕西两个省份,上海、广东、安徽、福建、北京等省份也可以零星检索到被适用缓刑的案件;除此之外,其他省份基本都是以实刑为主,尤其是帮信罪案件打击大省河南,适用缓刑的案件更是难寻。
罚金刑方面并处罚金的基本是一万元以下为主,个别省份存在单处罚金的情形,但单处罚金的案件数量以个位数计。
帮信罪案件主要辩护要点
1、行为人主观是否明知
帮信罪案件的犯罪构成要件中,首先要求的就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是否明知”也是认定罪与非罪的最关键因素。
2019年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对“明知”行为予以了列举,主要包括六种具体情形“(一)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另外还有“(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的兜底条款,同时也提到如有相反证据提供的可以否定明知。
帮信罪中的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和“应当知道”,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除了犯罪嫌疑人供述,还要结合交易价格、交易方式、是否存在逃避监管等情形,予以综合认定,通俗来说就是运用老百姓最朴素的正义观、价值观分析是否“应当明知”。辩护人在审查时,除了“明确知道”的以外,要看现有证据认定“应当知道”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应当知道”的反证,全面搜集证据向办案人员予以反向分析。
以笔者2021年代理的一起帮信罪案件为例。审查逮捕阶段,笔者以主观不明知为突破口进行分析说理,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上游犯罪是否成立
帮信罪案件,归根结底其本质仍是帮助行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帮助。那么,本罪构成犯罪的前提就要求上游犯罪成立。虽然相关司法解释中对被帮助对象是否到案没有要求,但被帮助对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予以确认。如果被帮助对象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在案证据对被帮助对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涉案人员的行为也不应以犯罪论。
3、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程度
帮信罪案件的犯罪构成要件中,还要求行为人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何为“情节严重”,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也予以了“列举+兜底”式的说明,在此就不再列出。在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一般以行为人所提供或使用的银行卡资金流水的数额来计算居多,而资金流水明细就是重点的审查对象。该资金流水的被害人情况是否予以了确认,计算依据是否合理,是否与犯罪有关等等,都要细致的逐一核实,证据上有欠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要依法予以排除。
帮信罪案件不起诉情况
相对于帮信罪案件数量最近两年的爆发式增长,该案的不起诉比例相对较低,一定原因也是因为目前该罪名正处于严打阶段。通过检索帮信罪案件不起诉判例对比分析,可以看到检察机关对该类案件不起诉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行为人主观故意不清,或相关联犯罪未查清
无论是行为人主观故意不清,还是相关联犯罪未查清,本质上都属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出现该类情形时检察机关最终对该类案件的行为人做存疑不起诉处理,该点也与本文第三部分提到的帮信罪案件主要辩护要点相呼应。
2、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初犯,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
帮助罪案件部分行为人涉案时系在校大学生,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且系初犯,认罪认罚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基于该情节对该类案件的行为人做相对不起诉处理。再有,犯罪嫌疑人涉案数额刚刚达到入罪标准,数额相对较少,能够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具有自首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结合目前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辩护人也可以申请做相对不起诉处理,争取得到检察机关的认同。
本文粗略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情况进行了检索和说明,并对辩护思路做了简要分析,供参考。
(孙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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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牌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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