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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会将亲属命运交给一位与法治进程无法兼容的律师?(上)

2022-05-07 19: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5,359 views 我要评论谁会将亲属命运交给一位与法治进程无法兼容的律师?(上)已关闭评论 字号:

编者按 :

一直以来,我们都在努力做一件事情——寻找法律的印迹。

我们希望能找到这个时代最具代表性的法律人,逐一做贴近访谈,聊业务,话学养,侃人生,谈理想……成功者的经验虽不可复制,却可以借鉴;虽无法模仿,却可以汲取。听大咖们分享快意人生,与所有爱学习的法律人共同进步!

本期推出翟建专访——《翟建:谁会将亲属命运交给一位与法治进程无法兼容的律师?(上)》,以飨读者。

— 翟建 —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顾问

“说我不像上海人,那是你没有见过上海的精英。”

——每当有人以地域文化对其出手豪绰之举进行评论时,翟建常以此哂之。

平头,国字脸,健康的肤色,浓眉下射出两道冷峻的目光,仿佛随时在捕获细节与洞悉真相,还有那微扬的嘴角,释放出善意、自信与坚定。

看见他,不难想起同为上海人的姚明。相对一般人,他的高度和吨位,亦有着冲击视觉的醒目度。

与姚明在篮球王国里创下诸多第一相仿,他在刑辩领域内也创下多个第一——开办上海市首家个人律师事务所,获得“中国十大刑事辩护律师”、两届“全国优秀律师”、“中国十大精英律师”等称号。尤为值得一提的是2007年,在获选首届“东方大律师”(第一名)后,受到时任上海市委书记、现任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的亲切接见。上述荣誉,于翟建而言,确属实至名归,执业30年,他承办了一系列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上海社保案”、“杨佳袭警案”、“美国人顾然地销售盗版碟片案”、“澳大利亚力拓公司案”、“11.15大火案”、“澳洲皇冠集团境内赌博案”、“安邦集团案”等,业务能力在业内受到充分肯定。

他的确又不像一般人眼中的上海男人,追求精致风雅的生活之外,办起案子来,风格迥异,若长风出谷,大开大合,雄浑豪迈。他似乎忘记了地域文化之标签,更忘记了年轮的更替,虽已年逾六旬,依然反应迅速、思维灵敏,每时每刻保持着高度警备,如一头嗅觉敏锐的猎豹,伺机而出,在阳光下倾速奔跑。

他语锋犀利,单刀直入。

对于律师的名气,他说,恶炒当然也会出名。但是,真正脑子清楚的委托人,谁会将亲属的命运交给一个与现有司法制度、国家法治进程、实务司法机关无法兼容的律师?律师的名气,由执业过程中的个案积累而成,必须脚踏实地,一个案子一个案子去打去拼,你承办过的每一个案子,都是无声的名片,如果能给当事人与司法工作人员留下较为深刻的印象,以实力获取对手的尊重,那么,口碑相传,上述人员均会都会成为你下一个客户的引荐者与介绍人。

谈到同行相轻,他说,并不赞成有些律师对同行办案风格动辄批评的做法。律师的基本素养是客观严谨,其发表个人见解必须以证据、以事实为基础。对于承办律师之外的律师,你在没有阅览卷宗的情况下,凭何发出指责甚至谩骂之音?譬如医生,大多根据病人症状,各项指标体系,结合病人体质,反复斟酌后,才会下医嘱,或者采取比较保守的疗法,或者采取比较激进的疗法,这均是我们应当尊重的,所谓“我的病人我负责”。即使有所异议,也应在了解全部客观事实的基础之上,抱着切磋技艺、治病救人的良好初衷对病情与治疗方案进行商榷,怎么可能一上来就对案件不做任何了解、与同行不做任何沟通,直接做出负面评价,甚至在同行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设置种种障碍?

论起律师情怀,他说,离开本行、离开业务、离开个案去谈情怀、谈技术,都是无的放矢。律师的工作很简单,就是尝试着利用自己的观点说服法庭。不管情怀也罢、技术也好,能够说服法庭、说服合议庭,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就是称职的律师、优秀的律师。

他敢怒敢言,无畏不羁。

他说,法律,尤其是刑法,距离政治很近,但是不应将每一桩个案政治化。谈案子,就应当在事实和法律的框架内来谈。法庭固然是一个大舞台,但它是展示律师高超的执业技能的舞台,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舞台,是为当事人谋取最大化利益的舞台,是通过个案推动国家法治进步的舞台,而非律师借助个案宣传个人政治抱负的舞台。不可否认,刑辩律师的某些行为,有些时候确实是无奈为之,虽然对推动庭审实质化具有一定积极影响,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其为律师执业环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已经远超我们所获取的利益。

关于同行之间应该竞争合作还是各自为阵,他说,有些案子是需要团队配合的,比如非诉类案件。刑事案件,基本上都是单兵作战,并不需要去跟别人抱团。不作不死,你作,当然要意识到充分的危险性,且要勇于承担这种风险的变现。

他“感情”用事,当机立断。

看人凭感觉,对眼即收徒。如今他有徒弟五六人,最传奇的一位,只因在杂志中多看了一眼,便立即按文索骥将其从云南“喊到”上海。他一直自得的是,不输伯乐相马,看人尚未失手,徒弟个个出类拔萃。

果决断舍离,转投大成所。开办个人所十年,早已声名在外,但为了让助理们、徒弟们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亦为了打造精品店而非专卖店的初衷,2012年,他携全所主力毅然加入北京大成所。如今回头看,他依然认为此举英明正确,五年下来,几个徒弟都已经成为合伙人,前途广阔。

虽盛名日久,江湖仍传微词。

正如易中天描绘上海人:“上海滩的名声不太好,上海人的名声也不太好。”这当然是概括表述,用在他的身上,不能说是恰如其分,亦代表了一些人的观点。

关于他,一个流传较广的说法是,“绝不取证”。但他解释,原话并非如此,而是被人误解,他只是不赞成律师冒着违反法律的风险去调查取证。律师并无必要去证明当事人无罪,因为刑事诉讼法本来就秉承无罪推定之原则;他绝不因为证人陈述之词对被告人有利就立即制做调查笔录,而是要求证人出庭,一切在庭上解决。如果一个证人连出庭的勇气都没有,哪怕其所做陈述对被告人再有利,都必须放弃。

他最为一些人所诟病的是,被戴上“勾兑派”的帽子,并为此诞生了一场圈内著名的纷争。但他说,从地域上讲,他代表着上海律师的一种形象,对于勾兑之评价,绝对不能接受,有本事的律师最反对勾兑、痛恨勾兑,他凭专业吃饭,并不需要勾兑。

他是翟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顾问。

抱住风云访谈

律师志向:有的时候,喜欢就是喜欢,没有原因

抱住:您大学时就选择了法律专业,那个年代学习法律的还属于少数,请问您选读法律有什么因缘吗?

翟建:我们这一届特别特殊,我是1978年考上大学的,进大学时学的不是法律,当时叫做政治系。1979年,《刑法》颁布,《刑诉法》也颁布,国家法制建设开始恢复,法律人才一下子就显得很缺乏。二年级时,政治系分成三个系——社会学系、政治经济学系、法律系,我们当时160个人当中有120个左右选择了法律系,我是其中一个。

抱住:自主选择?

翟建:自主选择。所以,学法律也许是我兴趣所在。上海华东政法大学1979年才开始恢复招生,所以我们就变成了上海地区“文革”之后的首届法律专业毕业生。

抱住:当时您对职业选择有什么规划吗?比如,学法律了,将来要做检察官或者法官?

翟建:有,我当时就准备毕业以后去当律师,结果也是阴差阳错。临毕业的时候,我们学校搞了一个模拟法庭,对一个法院已经判决的刑事案件进行实战演练,我去当辩护人。可能辩护比较成功,作为上海首届法律系毕业生,检察院、法院以及司法局都来向系主任,点名录取我,结果系主任要求我留下来,最后阴差阳错地就留校了,一直跟着我们系主任教刑法,上刑法课。

抱住:那个年代,虽然《刑法》和《刑诉法》都有了,律师制度并没有很健全,当时为什么就明确地想当律师?

翟建:有的时候,喜欢是说不上原因的,就觉得刑事案子特别有挑战性。留校任教后,1984年就开始当兼职律师了。

1989年,上海进行了第一次“十佳刑辩律师”评选,我被评上了第一名。那个时候我年纪也比较轻,30岁出头。在那样的背景下,后来就变得两头不能兼顾了,上课被开庭影响,开庭又受上课制约,只能考虑选择其一,我就从学校里出来,当专职律师了。

结缘大成:助理们、徒弟们可以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抱住:当时开办个人所还是很困难的?您是怎么创办个人所的?

翟建:当时《律师法》还没有这个法律依据,但已经有呼声说应该可以允许个人办所,大家就呼吁修改律师法。正好司法部律师司司长贾午光到上海来调研,贾司长就说,这个东西先试起来,去摸索,有了经验以后,咱们再来看法律怎么修改,要有一个试点,所以决定给上海试点。上海试点个人所时要求比较明确,第一专业要比较明确,第二要有一定的知名度,我又是非常乐意干这个,所以在2002年,整个上海,我是第一家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六年之后的2008年,《律师法》修改,才允许个人开业。

抱住:当时您的个人所办得也非常成功,后来为什么又转投大成所?

翟建:对于个人所,我当时就有一个目标定位,要开成专卖店、精品店。专卖店我自己可以做到,我只卖刑事辩护。精品店要社会来评价。到了2012年,也就是开所整整十年之后,就出现了这么一个现实的情况:

第一,我开了十年的所,因为是个人所,在我手底下工作的助手们,通俗地讲,都不可能成为老板,永远只能当伙计。但是他们都跟着我干了那么多年,都是很优秀的律师。

第二个就是,我年纪也渐渐大起来了,2012年我已经55周岁了,也要考虑哪一天我不干了,这些助手们怎么办。

正好这个时候大成向我伸出了橄榄枝,他们找我说,大成上海刑事业务没有专门的部门,相对较弱,希望我能够加盟,把这一块给做起来。我觉得也很好,这样子就有一个更大的平台,让跟了我多年的这些助手们、助理们、徒弟们可以有个发展的空间,所以我就进了大成。

事实证明,进大成是对的,你看这五年下来,我的几个徒弟都已经成为合伙人,都已经得到了很好的晋升,也有更大的平台。

抱住:您当时没有打算在自己个人所的基础上转成合伙所?

翟建:我这样多简单,不需要另起炉灶。进入大成以后,对我个人来说,丢掉了很多日常繁琐的管理事务,可以一心一意地来做我的专业。要不然你看我个人所搞了十年,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讲的难听点,全所的吃喝拉撒尿都要考虑,这个牵扯到我很大的精力。

刑辩秘笈:实事求是、恰如其分

抱住:您之前办了很多知名的案子,当时的普法程度还不那么好,以前会不会经常被人指责为坏人辩护?

翟建:刑事诉讼最好的结局是什么?就是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走一个坏人。控辩双方中,检察机关作为控方,他们可能更多地关注不放走一个坏人这一点,所以,不冤枉一个好人,这个责任就落在我们律师的肩上了。我经常这么说,也许一个坏人,因为我的辩护而逃脱了制裁,这种情况我不敢说没有,但是我的出发点并不是为了解脱坏人,而是为了避免好人受到冤枉。当一个人,哪怕这个人是坏人,最终被放走的话,那一定是因为证据上的不足,事实上的不清。这样的情况下,本来就应该把他放走,所以也谈不上放走坏人,其实也就是说这个侧重点不同,价值平衡点不同。

简单地说,检察机关是希望不放走一个坏人,而作为辩护律师的最大的责任,就是不要让一个好人受冤枉。如此,才能达到充分抗衡之状态,令我们更接近客观事实。

抱住:怎么样才能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

翟建:刑事辩护律师具有两大功能。一个功能就是,如果你的当事人是冤枉的,那么你要去帮他申冤,我把它称之为“有冤申冤”;如果你的当事人是不冤枉的,那么你希望让他得到比较轻的处罚,就是“无冤求情”。

抱住:很多案子刚开始的时候可能就会被定性了,经过你辩护可能会有一个很理想的结果,但是很难。遇到这种情况,您怎么处理?或者有什么秘笈?

翟建:刑事辩护,如果说有什么秘笈的话,我想把它概括为大家耳熟能详的四个字——“实事求是”。如果再要说四个字,那就是——“恰如其分”。

讲白了,我们的刑事诉讼无非是根据同样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收集了一堆证据,检察机关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然后带着这一堆的证据讲一个故事给法院听,说这个人办了什么坏事,触犯了什么罪名。因为观察问题角度不同,或者说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对案件的性质可能会作出不同的判断。所以律师的责任,就是同样根据这些客观的证据,讲一个故事给法院听,阐述这个人无罪、罪轻等理由,然后让法院去比较两个故事,哪一个更接近于客观实际,怎样处理才更合适。所以偏激或者只顾一点只抓一点,不及其余、不全面地判断案子,辩论效果是不佳的,只有客观、准确,以理服人,才有说服力。律师最需要做的就是说服法庭接受自己的观点,接受自己所讲的故事。

抱住:现在经常有联合专案组等形式参与案件办理,比如一些职务犯罪等,您在执业过程中有没有遇到这种情况?这个时候怎样面对上级的指示或者批示呢?

翟建:我从来不受这些因素干扰,我辩护是根据事实、根据法律。其实很多所谓著名的案子,一些职务犯罪的案子,根据证据,我均做无罪辩护,上级批示、督办,与我的专业性作业没有关系,该怎么辩护,就怎么辩护。

律师名气:脚踏实地一个一个案子慢慢地积累

抱住:您接了那么多大案,他们为什么都首选委托您,选择相信您?

翟建:说句心里话,刑事律师最大的困扰,就是吃了上顿不知道下顿,不知道下一个案子会有谁来找你。所以现在很多律师都想提高自己的知名度,这个我觉得无可厚非。但有些律师成天在微信群里给自己做广告,其实这是方向性错误,律师自己做广告,是不会有人来请你的。

我做了那么多年,为什么那么多案子来找我,其实很简单。

第一,上海,我最有名气的是什么地方?看守所。

看守所里,嫌疑人之间互相都会有交流,比方说你是什么事情进来的,我什么事情进来的,你这个案子判得不错,律师是谁,有人说律师是翟建等等。甚至有人已经有律师了,但他不方便跟那个律师说我不要你了,他会请同监嫌疑人(被告人)在跟律师会见的时候,让律师带个信给他家属,说我要请上海这个翟建律师。其实这些程序他们也是不懂,他们完全可以自己向看守所提出来,看守所也有义务转达他们这种要求。也就是说,你给曾经的当事人留下好的口碑,经过他的传播,只要其他当事人有支付能力或者觉得有冤屈,他都会千方百计地找到你。

第二个,我们现在社会一个比较常见的模式,家里只要有人出事,就先忙着去找人。找谁?找司法机关的人。我曾经法庭上的对手检察官,或者是听过我开庭的法官,他们当然会对我庭上的表现,对我的业务能力,对我的各方面,做出各自的评价。我经常会被当事人告知,说是通过一个法官介绍找你的,一个检察官介绍找你的,但是他们谁也不肯把法官、检察官的名字说出来,因为法、检内部禁止向当事人推荐律师的。但实际上,他们也理解错了,他们又不是这些法官检察官的当事人,他向亲戚朋友推荐律师有什么关系,因为你不在他手里承办啊。所以,你在法庭上表现良好,对手也会成为你的客户的介绍人。

我在宜昌办过一个案子,我连被告人都没会见过。这个被告人有律师了,他想加强力量。因为是单位犯罪,就让单位请了我。按照我的理解,我应该可以会见他的,他是单位的法人代表,我是单位的辩护人,我当然要找法人代表谈谈。但是这个案子在全国比较有影响,司法机关不同意。不同意我也没办法,所以我都没见过他。开庭辩论,最后是判二缓二。显然他对我的工作比较满意,出来了以后,他就给我介绍了一个案子,而不是把这个案子介绍给他自己的律师,而且是个大案子,向周永康行贿的。所以,律师如果真正想要获得案源,真的想让当事人认可你,就要脚踏实地一个一个案子慢慢地积累,让司法工作人员也好、嫌疑人(被告人)也好,知道你的业务能力,认可你的综合水准。

抱住:就是见过的都说好。

翟建:对,你要做到这点,你辩护过的每一个案子都要给人家留下深刻印象。能做到这一点,说明你真的有水平,那么你出名就很正常,就顺理成章。

抱住:出名后,案件就会像雪球一样来了。

翟建:名气恶炒出来是没有用的,你恶炒当然也会有名。

抱住:但不长久。

翟建:不是,有人会怕你。其实真正脑子清楚的人,谁会将亲朋好友的命运交给一个跟司法制度、跟司法机关格格不入、难以融入的律师?负责任的人,是不会将案子交给这种律师的,他们必须要对自己的亲朋好友负责。

抱住:有赌博心态的人可能会选择。

翟建:对。这个不可否认。但终究长久不了。

律师情怀:离开本行离开个案谈情怀、谈技术,都是无的放矢(小标)

抱住:律师在竞争之中也有合作,您觉得律师应该抱团取暖还是各自为阵?

翟建:律师的业务不是唯一的,不是只有刑事辩护这一种,有些案子是需要团队的,像他们做非诉的,做一个项目,需要团队。做诉讼,我认为基本上都是单兵作战。而且《刑诉法》规定,一个当事人最多只能请两个律师,所以做诉讼更强调律师的个人能力。

至于说抱团取暖,我不太理解这个词的确切含义,因为我觉得我干刑事辩护那么多年,好像也没有什么需要。好像也没有什么人意图要迫害我,以至于我要去跟别人抱团,防止自己被迫害。就像是世面上流行的一句话:不作不死,你作你当然很危险,需要预见到这种风险,需要承担这种风险的变现。

抱住:一些重大案件发生的时候,媒体会聚焦,有些律师也会发声,甚至言辞比较激烈,可能社会上就有人评价他比较有担当,而另外一部分人又会说他对案情不了解,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翟建:还是以杨佳案为例,案件发生后,当时有媒体电话采访我,让我对这个事情谈谈看法,我说我不表任何态,他说为什么?我说可能他会成为我的当事人。

抱住:这是在杨佳委托你之前?

翟建:对,就是刚刚出事一审的时候。我特别不喜欢看到一种现象,案子是人家律师在办,他在这边指手画脚的,还要指责人家别的律师干的怎么不行。这种行为,我认为都是应该受到行业纪律处罚的。你又没有看过案卷材料,你凭什么去指责人家?一个医生,根据病人的体质、病人的症状,可以采取比较保守的疗法,也可以采取比较激进的疗法,我既然是他的医生,是由我根据情况来判断的,你凭什么在边上说,这个时候应该给他开刀,这时候应该给他灌肠?这些其实都是对同行的不尊重以及对同行的贬损。我们有些律师喜欢这样干,觉得这样显示自己的水平比别人高?我觉得也不一定。

抱住:前段时间律师界有个讨论,律师应该要技术还是要情怀,有人认为,一个好的律师不仅要有精湛的技术,还要有悲天悯人的情怀,您认为呢?

翟建:我认为这些都是伪命题。律师的工作很简单,就是要用自己的观点说服法庭,希望法庭接受你的观点。如果这个法官是比较关注情怀的,你就跟他来点情怀;如果这个法官是纯粹技术派的,你就要好好的用技术来说服他。不管情怀也罢,技术也罢,最终你能够说服法庭、说服合议庭接受你的观点,你就是个优秀的律师。离开了律师的本行,离开了具体的个案,去谈什么情怀,谈什么技术,我觉得都是无的放矢,说空话。

离开了具体的个案,什么情怀技术都是空话

冤案共性:没有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抱住:这些年有一些冤案,您从自己的办案经验上来说,怎么样去避免冤案的发生?

翟建:所有的冤案我们都会看到有一个共同的原因——没有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律师是意见的提供者,提供对事实、对证据的质疑,这些最终需要由法官来居中裁判。我认为,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是避免冤假错案的最好方法之一。

抱住:纵观整个司法实践,包括从公检法这块来说,怎么样才能更好地避免?翟建:主要是真正发挥法院的审判功能。其实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出指控,他认为有证据证明事实,都很正常,最关键的,就是法院要真正发挥它的审判作用。我们现在强调庭审实质化,开庭就不能是走过场,必须是要实质性的。你们抱住举办的中美交叉询问培训,其实最核心的问题就是不使庭审流于形式,而是真正地在审,在审清楚的情况下去判。而我们现在证人不出庭等那么多的弊端存在,怎么可能把事情搞清楚,尤其是一些关键的证人都不出庭。

其实公安办案子也好,检察办案子也好,尽管法律要求他们客观,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也要收集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但基于他们的立场,总是有一种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式,认为当事人都是坏人,他只收集无利的。

抱住:有罪推定。

翟建:就是有罪推定。想到这个问题,我觉得也特别有意思。我是江苏省公安厅的法律顾问,我在给他们那些领导讲无罪推定课的时候,有个领导跟我讲了一句话,对我也很有启发。他说,翟律师,我们警察都是有罪推定的,我们来找你就是认为你有问题,我是推定你有问题才来找你核实的,如果说我们都搞无罪推定,那么这个案子就永远破不了。我凭什么找这个人,我当然是怀疑他。我觉得这的确也有他的职业特点,也不能说他错,你要说都无罪推定,那警察凭什么找你。

所以,这里面最主要的还是法院要能够发挥它的审判功能,真正地审案、判案。

说老实话,我觉得还有一个问题。比方说,我看到最高院一个领导写了一篇文章,他就说他搞不明白,控辩双方去辩、去据理力争,怎么样都没关系,怎么律师老是跟法官搞起来了?就是审和辩发生冲突了,你看看我们国内这些都是审辩冲突。这是为什么?这是因为律师觉得我跟公诉人的观点不一致是很正常的,我们两个人就像一场对抗赛,法官就是一个裁判,当案子还没有判完,在开庭的时候,裁判就显示出了你的那种倾向性,对不对?有的时候有些法官甚至搞得像第二公诉人一样,那就是律师最不能忍受的。因为这就相当于裁判吹黑哨,所以才会发生这样的冲突。你看球场上,经常比赛双方互相之间可能没打架,倒把裁判给打了,裁判不居中,他是不能接受的。就这个道理。

“306条”:我不赞成律师冒着法律风险去调查取证

抱住:说到辩审冲突,我们就不得不提起刑法“306条”。有人说您曾说过“绝不取证”,是这样吗?是为了避开“306”条的规定?

翟建:首先,我这句话的原意,或者全部的含义不是这样说的,是被有些律师误解了。我的原话是讲什么呢?第一点,我们律师是没有必要去证明我的当事人无罪的,因为说好的无罪推定,而且无罪实际上在一般的情况下是无法证明的,你怎么证明“无”?比如让你证明一下你从小到大没偷过东西,你怎么证明?逻辑上说,证明只能明“有”,不能证明“无”。所以我不赞成律师冒着法律的风险去搞调查取证。

第二点,我说证据分为两类,一类是客观证据,一类是主观证据。书证、物证这一类的客观证据,如果你发现对被告人有利,完全可以大量的去调查取证。而且你还可以打个报告请法院调取,是吧?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你可以要求公安、检察院收集,对不对?而且有些东西,比方说银行的流水,你能收集到吗?律师没有这个权利。所以客观证据只要对被告人有利,你完全可以大胆地去收集。

但对于主观证据,证人证言这一块很危险。我说的我绝不取证,讲的就是我绝不因为这个证人讲的对被告人有利,唉呀,我就赶紧给他做个调查笔录。现在有一些律师,也蛮奇葩的,把证人带到公证处去,当着公证处的面问话,做笔录,然后公证,这样就安全了。

我不赞成这种方法。这个证人说的对被告人越有利,我越要做一件什么事情?让他出庭。证人出庭的时候首先要向法庭签保证,然后控辩双方,包括法庭都可以问你。你怎么回答?证人自己回答去。反正哪怕你做了伪证,与我律师一点关系都没有,我没有去叫你做伪证,对不对?所以我的基本观点是,如果一个证人连出庭的勇气都没有,这个证人哪怕说得对被告人再有利,你就放弃,不要了。

为什么?因为这个人如果不敢出庭,你给他做个笔录,笔录做完了以后你得交给法庭吧,你不能突然袭击啊。按照我们现在的规定,你提前五天就要交给法庭,法庭会把这个证据交给控方,这是公平的。那么控方会怎么样?如果一发现这个证据居然关系到这个案子能不能定罪,就会去找证人。按照法律规定,会把他叫到两种地方,要么在他的住处,要么在他的工作地方,要么就到检察机关、办案机关来跟你核实调查,你说那种心理素质差到法庭都不敢上的证人,如果被检察院、被控方找过去,他精神上能顶住这种压力吗?他能把话讲得对你律师有利一点,以至于律师不被控方追究都已经是好的了,要不然的话他就说,这是律师让我这么说的。那些律师现在搞公证的,就是为了避免这一点,也只能避免这一点,所以我说的绝不取证,讲的就是对这些证人、主观证据,我绝不简单地用做笔录的方式,要求法庭根据笔录来认定和判决,因为那是不可能的。

抱住:这也是规避风险的一种。

翟建:我们律师不是非常希望能够庭审实质化嘛,不是非常希望能够证人出庭嘛,那作为辩方,你要率先做到这一点。事实上我每一次请证人出庭的案子,我觉得审判的效果都蛮好的。

抱住:会不会遇到你申请证人出庭了,但是法庭不允许的情形?

翟建:经常遇到。证人分两种,一种是我自己找的证人,就是辩方证人,一种是控方证人,证人出庭很少会得到法庭的允许,这是我们目前整个司法实践当中的一种通病。

也有一种就是你申请了,法庭就把出庭通知寄出去不管了,或者打电话找到证人,说你什么时候来出庭。没有人愿意去,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也就是说,他没有真心实意地希望证人出庭,或者说保障律师的证人出庭要求,这是我们目前刑事审判当中的一个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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