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打刑事官司找邢环中律师 【咨询(微信):13918930001】

忘记密码
  

有些人好面子,不核对笔录就签,是否要排除?

2022-04-11 15:4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4,792 views 我要评论有些人好面子,不核对笔录就签,是否要排除?已关闭评论 字号:

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的客观性审查

讯问笔录是经过侦查人员主观认识过滤和重新表述后的产物。实践中,大部分侦查人员能够做到笔录“忠实于原话”,但是,也有一部分笔录,存在断章取义,未能全面、客观记录嫌疑人原话、原意的情况。无论是警察还是犯罪嫌疑人,应当为笔录客观真实性负责,尽量避免说的是A,记录却为B。
如何避免“所言非所记”?如何发现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不一致?辩护人如何查阅讯问录音录像?本文不涉及刑讯逼供情形下审查同步录音录像证明取证合法性的问题,仅探讨在讯问笔录客观性存疑的情况下,对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的审查与判断。 

一、应让犯罪嫌疑人如何供述和辩解
做笔录,看似是“侦查人员问,嫌疑人答,侦查人员记录”,但实际上并非“有闻必录”那么简单。笔录的记录者无论记得多快,也不可能把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丝毫不差地记录下来,而往往需要对其意思进行归纳,并以侦查人员的语言表达习惯和方式把它表述出来。在讯问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嫌疑人口头表达能力有限,回答问题语无伦次,答非所问。如果“有闻必录”,将使笔录杂乱无章,内容混乱,让人费解。即使一些嫌疑人接受过良好教育,口才绝佳,也不一定知道应当如何接受讯问,如何供述和辩解。
嫌疑人在供述和辩解时,应让其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让其语速适中。语速过快,记录者记不下来,说了也白说;二是让其听清楚问题再回答;三是应让其注意观察侦查人员的打字速度。如果嫌疑人说了一堆,但侦查人员没有记录,或者嫌疑人半天没说话,侦查人员却一直在打字制作笔录,这都有问题;四是让其不要跳跃式表达,不要东扯西拉式陈述;五是让其不要使用一些模棱两可的词语表达关键事实;六是让其不要使用猜测性语言描述关键事实;七是让其做无罪辩解时,描述事实宜细不宜粗;八是当侦查人员口头总结、概括嫌疑人供述、辩解时,让嫌疑人在听明白侦查人员概括的原意后,再予以确认;九是允许嫌疑人可以据理力争,但不要与侦查人员发生激烈冲突。 

二、应如何核对笔录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十三条 :在制作讯问笔录时,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概括。因此,笔录会受记录人素质、执法理念及公正度等的影响,或偏重于记录有罪、罪重的供述,或忽视无罪、罪轻的辩解,或对原意加以添加、减损,导致笔录内容与原意不尽相符。
在核对笔录时,笔录内容有些是犯罪嫌疑人亲口说的,有些是经过侦查人员教育、提示后“顺竿子”说的,有是侦查人员概括后形成的意思。核对笔录的核心,是注意笔录的内容是否“符合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原意”,根据这点,侦查人员做完笔录也还要自己核对一遍,以免图一时之快,而到检察环节、法院环节出现重大分歧的情况,还是要做到实事求是的。

三、修改笔录应注意事项
讯问笔录虽然是侦查人员执笔书写、制作,但是笔录的修改主体是嫌疑人。在有录音录像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认为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未能客观反映自己的原话、原意,应当在镜头下说出笔录记载哪里有遗漏,哪里有差错,然后请求侦查人员进行修改,也可以自行补充、修改。如果修改篇幅较大,可以要求自行书写。侦查人员也要防止嫌疑人擅自、“悄悄”修改笔录,有些侦查人员制作完笔录之后,就仍给嫌疑人慢慢看,自己去抽根烟,有些手写的笔录,哪里被偷偷做了涂改都不知道。
另外,未参与讯问,未直接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的人员不宜对笔录进行干预、指点,提出修改意见。也严禁侦查人员擅自事后修改笔录,这可能涉及到伪造证据。尤其是手写的笔录,如果事后侦查人员在有些断句后空白处,继续加一些话,那是看不出来的。因此,笔录尽量要求做电脑打印笔录。四川省公、检、法《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第22条规定:询(讯)问笔录应当准确、完整地反映被询 (讯)问人的原话、原意。严禁未经被询(讯)问人同意擅自修改。

四、侦查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修改笔录
如果笔录记载内容与录音录像一致,侦查人员做到了“忠实于原话”,但犯罪嫌疑人在核对笔录时,以发现自己记忆不准确甚至有误为由,要求对原笔录作较大幅度修改,侦查人员如果以嫌疑人前面所供属实,现在修改笔录是想翻供为由拒绝为嫌疑人修改笔录,是不可以的。不管犯罪嫌疑人之前怎么说,一切还得以最后笔录签署时意见为准,如果笔录签署时意见跟之前讲的不同,那也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改变了之前的意思,以签署时意思为准。当然,作为侦查人员也可以追问这个改变的原因,也可以将这个改变的过程和原因记录进去。
根据江苏省公、检、法《常见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及审查指引》第20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审查下列内容:讯问笔录是否准确、完整地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原话、原意和整个讯问过程。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不认罪到认罪的整个过程,是否人为添加、曲解犯罪嫌疑人的言语;是否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而不制作笔录。
由此可见,在一份笔录中,嫌疑人可以同时做有罪供述和无罪辩解。至于嫌疑人是因为记忆偏差导致的合理修正,还是基于畏罪心理而无理翻供,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五、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时,检察、法院还应审核笔录签署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一方的过失等情况
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的,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同时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注明日期。
讯问笔录虽经犯罪嫌疑人签字画押,但不一定真正认可。实践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对笔录的重要性和法律意义认识不清,不细看就签字,这跟犯罪嫌疑人的性格有关,有些犯罪嫌疑人觉得细看笔录像“女人”一样,一点都不爷们,非常好面子;有的因较长时间被讯问,精疲力尽而不愿认真核对;有的笔录被加进了一些有罪、罪重的内容而减损了某些无罪、罪轻的内容,犯罪嫌疑人核对后也知道与其原意不符,但为了表示自己态度好和争取从宽处理,而不予提出、不作改正,或虽然提出异议但由于讯问人或记录人“做工作”而未能坚持修改等等。
为了确保讯问笔录内容的客观真实,《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50条规定:法庭应当结合讯问录音录像对讯问笔录进行全面审查。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讯问笔录虽经嫌疑人签字确认,但其客观性仍然需要进一步审查。

六、讯问录音录像与笔录不一致的情形有哪些?
1.讯问笔录形式要件不一致(1)录像中的讯问人员与笔录记载的讯问人员不一致;(2)录像中的讯问地点与笔录记载不一致;(3)录像中的讯问时间与笔录记载不一致;
2.程序事实不一致讯问录音录像中显示首次讯问前侦查人员未告知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但讯问笔录记载嫌疑人已阅看《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3.案件事实不一致(1)嫌疑人有辩解,但笔录未记录;(2)嫌疑人未供述,但笔录有记载供述内容;(3)嫌疑人供述A,但笔录记载B。 
实践中,有些笔录内容和录音录像存在重大差异,如果嫌疑人和律师都未提出异议,检察官和法官也不可能去查看录音录像。但如果提出了这方面的意见,检察官和法官去查看发现重大差异,该怎么办?《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13条规定:涉及犯罪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作案工具、被害人情况、主观心态等案件关键事实的,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应当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记录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
如果笔录和录音录像在上述关键事实上存在差异,就属于“实质性差异”。


七、讯问笔录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时,以哪个为准
这里的“以哪个为准”,是指讯问录音录像与笔录所记载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中意思不一致的部分,哪一个应作为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而不是指司法机关应当采信哪一个供述和辩解。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规定: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规定: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案号:(2017)豫1702刑初382号裁判理由:经查,毛见生原在侦查阶段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和公诉机关提交的侦查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在内容上不一致,根据法律规定,笔录应与同步录音录像保持一致,本案中侦查人员的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不符,且存在实质性差异,对原笔录记载的内容不予采信,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


八、讯问录音录像不完整,对讯问笔录的效力有无影响
答:《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2款规定,录音或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但是,实践中存在应当同步录音录像,但侦查机关未录音录像或仅对部分讯问活动进行录音录像。
从证据的本身效力看,讯问笔录并不会因为没有录音录像佐证必然丧失效力或成为非法证据,也不能以没有录音录像来认为讯问笔录属于非法证据。 

九、辩护人如何申请查看讯问录音录像
答: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因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要求查看录音录像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但如果辩护人以查阅案卷材料为由,申请查看录音录像的,检察机关往往会以录音录像并非案卷材料为由拒绝。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辩护人要求查阅、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如何处理的答复》中提到,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不是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属于案卷材料之外的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辩护人未经许可,无权查阅、复制。
在审判阶段,如果检察机关将讯问录音录像作为证据材料移送至法院,辩护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查看讯问录音录像。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中明确,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录音录像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不属于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在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复制有关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应当准许。

 十、辩护人如何审查同步录音录像
1.看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完整,是否有缺失,录像缺失部分对应的笔录内容是否为案件的关键事实;
2.将讯问录音录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语言转换成文字时,应忠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原话、原意;
3.根据转换的录音录像文字稿,与讯问笔录进行比对,形成比对稿,对于二者存在实质性差异之处应着重标记,以便司法人员判断讯问笔录与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


十一、讯问录音录像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何种证据
案件起诉后,如果检察院将讯问录音录像随案移送,一般来说它就是证据材料,应当允许辩护人查阅、复制。但讯问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其内容和司法证明作用具体分析。
1.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当讯问录音录像以其记载的犯罪嫌疑人口供来证明其犯罪的有无和轻重时,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2.属于证人证言 当讯问录音录像以其记载的犯罪嫌疑人的同案犯或其他人犯罪事实的内容来证明同案犯或其他人的犯罪事实时,属于证人证言;
3.属于视听资料当讯问录音录像以其记载的侦查人员讯问过程来证明讯问活动是否合法时,属于视听资料。

联系方式:

上海金牌刑事辩护律师 – 资深 专业 尽责 – 在上海打刑事官司找邢环中律师

【 免费咨询:13918930001】

Comments are closed.

会员登录关闭

记住我 忘记密码

注册会员关闭

小提示: 您的密码会通过填写的"电子邮箱"发送给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