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杨佳业欺诈发行债券案——如何把握欺诈发行债券罪的构成要件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极皓天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文庄路。被告人杨佳业,男,汉族,1973年9月3日出生。2018年 4月4日被逮捕。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杨佳业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单位北极皓天公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杨佳业辩称其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 杨佳业的辩护人提出: (1)北极皓天公司发行的是私募债,系突破原有刑法框架的制度创新,量刑应当予以从轻; (2)杨佳业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3)本案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杨佳业适用缓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北极皓天公司于2009年12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 000万元,后增资至11 000万元。被告人杨佳业系北极皓天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负责公司全面工作。2010年左右,被告人杨佳业代表被告单位北极皓天公司与北京工业大学光电子技术实验室开展合作,由北极皓天公司出资购买LED生产设备及支付实验室相关费用,该实验室帮助北极皓天公司组建生产线、培训技术骨干,并提供生产技术、芯片产品样品等。2012年,杨佳业为解决融资问题决定发行私募债券,并由中山证券承销,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非公开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期间,杨佳业的亲属杨锡伦(另案处理)负责公关接待、协调联络、业务谈判、联系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事务。2013年3月,被告单位北极皓天公司在中山证券负责的《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隐瞒公司尚未建成投产、尚无销售收入和利润的重大事项,提交虚假的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等材料,骗取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备案金额为不超过1亿元,债券期限为3年期,销售期限为6个月。2013年9月,在投资者认购意向不足,该债券面临发行失败时,由杨锡伦及被告人杨佳业出面借款6 700万元,分别以江苏佳钇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假认购700万元、以深圳市华庭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假认购6 000万元,认购完成后随即归还出借人。最终实际募集到嘉实公司认购的2 700万元资金。另查明:2016年6月,嘉实公司与中金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金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2 635万元的价格受让嘉实公司持有的前述面值为 2 700万元的债券,但仍由嘉实公司代持。2016年9月,该债券到期后被告单位北极皓天公司未按约支付本息。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北极皓天公司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公司债券,数额巨大;被告人杨佳业作为北极皓天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并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欺诈发行债券罪。杨佳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欺诈发行债券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杨佳业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责令被告单位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向投资者退赔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杨佳业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主要问题 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券是否属于欺诈发行债券罪的规制范围? 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欺诈发行债券罪的认定标准? 三、裁判理由 (一)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券属于欺诈发行债券罪的规制对象 (二)欺诈发行债券罪的认定标准 (三)欺诈发行债券罪中发行数额的认定标准综上,法院根据私募债券的性质、欺诈发行行为的本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认定被告构成欺诈发行债券罪,并以发行数额为依据,结合被告坦白等量刑情节,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予以处罚,是正确的。 撰稿: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楼炯燕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韩维中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25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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