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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从浅中医,委托刑事律师不宜迟

2022-11-02 14:11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3,534 views 我要评论病从浅中医,委托刑事律师不宜迟已关闭评论 字号:

“病从浅中医”,借用这一俗语谈刑事辩护委托,再为合适不过。

犯罪嫌疑人被立案侦查,谓之“病”;委托刑事律师提供无罪、罪轻辩护,谓之“医”;案件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再审阶段(如有)逐一推进,刑事辩护的难度也逐渐加大,谓之由“浅”入“深”。借用“病从浅中医”这句术语,并不是说“病深”,刑事律师的作用就不能发挥;而是说“病浅”时,刑事律师有更充分的时间“诊断”,并“及早治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遭受的痛苦越少。故而,委托刑事律师,宜早不宜迟。

近期“农民王力军收购玉米再审无罪案”引发社会关注,当事人王力军一审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再审阶段检察机关与辩护人指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最后再审法院改判王力军无罪。从有罪到无罪,或许对于王力军来说,已算是满意的结果,但两年涉案的过程,却足以让王力军身心疲惫。我们回顾案件经过,才知道王力军是开庭前两三天,才到法院对面的“法律服务部”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由此可知,王力军错过了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委托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无罪法律意见、进而将案件终结于开庭前的机会;也因为审判阶段律师“诊断”仓促,导致其错误选择了“药方”,使案件一审阶段不能做到“根治”(无罪)。

根据孙律师的办案经验,当事人或其家属不乏出现不委托刑事律师、待到一审庭审前或提起上诉时才委托刑事律师的情形。个中原因复杂,一是寄希望于司法机关公正处理,但其不了解刑事诉讼流程及诉讼风险;二是认为委托刑事律师费用不菲,但未综合考虑案件对其个人所产生的成本;三是持有刑事律师无用论,偏执相信通过关系解决案件,但往往是花了钱,问题却得不到解决;等等。然而,当事人及其家属较迟才委托、乃至不委托刑事律师的根本原因,是他们不了解刑事律师在每一阶段所用的“治疗方法”,以及所能发挥的“治疗效果”。

故而,只有在对“主治医生”有所了解的情况下,才会托付“治病”的重任,才会在“病起”时,甚至“病前”,就想到找“主治医生”来处理。

第一、要讲的是刑事律师在当事人“病起”之后的作用。

一起刑事案件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部分案件还可能进入二审阶段、再审阶段、死刑复核阶段。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侦查阶段),刑事律师就能接受委托介入案件。

侦查阶段介入案件后,刑事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犯罪嫌疑人客观分析案件、指导其在侦查机关讯问时该如何准确到位地表达案情、让其了解办案机关关注的重点和入罪思路、告知其在法律上所拥有的权利、申请取保候审、调取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等等。在孙律师所介入的案件中,有不少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所制作的笔录在不阅读或者草草阅读的情况下,就签字捺指印(孙律师审判阶段才介入的扬州挪用公款案中,企业老总亦出现如此情况),以至于形成不利陈述。因此在侦查阶段介入的案件,孙律师都会特别要求犯罪嫌疑人注意阅读笔录,并说明笔录中不同表达可能对罪名认定上的影响。另外,在个别案件中还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孙律师近期有三起案件出现侦查人员涉嫌对当事人刑讯逼供,但孙律师介入的时间是在一审阶段和再审阶段,当事人被殴打已逾一年多以上,伤口也已愈合,导致非法证据的线索收集难度加大。因此对通过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最后实现无罪的案件,律师协助固定刑讯逼供等证据尽可能在侦查阶段进行。刑事律师在侦查阶段还有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对于证据不足的无罪案件,可以就案件事实与证据发表法律意见,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并释放犯罪嫌疑人。

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律师可以前往检察院阅卷,掌握侦查机关指控犯罪的证据及入罪思路;可以申请检察院调取证据、建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孙律师曾在广州涉黑案中向检察院出具7万余字的法律意见书,建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法律意见书使检察院至今仍在慎重考虑是否对当事人作出起诉决定。

审判阶段,刑事律师可以就庭审流程及庭审注意事项对被告人进行辅导,预测控方提问的内容,以免被告人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在庭上惊慌失措、表达不清;刑事律师可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参加庭前会议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或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在庭上发表无罪、罪轻辩护意见,庭后提交书面辩护词。

第二、要讲的是刑事律师在当事人“病前”的作用。

对当事人“病前”的作用,核心是控制当事人的刑事风险和提前让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孙律师接受中山某老总电话咨询时,了解到其企业资不抵债将近破产且引发了劳资纠纷,而其本人逃往外地躲避,孙律师告知其合同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企业破产法等法律知识后,最终老总回到企业所在地积极处理企业破产问题,避免了相关刑事风险。而在孙律师介入的广州某汽配公司老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中,当事人在得知同案犯罪嫌疑人(从犯)被拘留、且收到警方电话调查通知后,前来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咨询。经分析,我们认为当事人有较大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建议当事人自首,在后续的案件处理中,法院认可了我们提出的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等辩护观点,最后当事人获得缓刑,避免了判刑后的牢狱之灾。

第三、要讲的是刑事律师对当事人家属的作用。

犯罪嫌疑人被刑拘、逮捕后,其家属多会思绪混乱、不知所措。一是不清楚自己接下来该怎么办,二是不了解当事人会被关押多久,三是恐慌亲友或其他关系人、相关财产可能会被牵连,四是不知道哪些疏通关系的人值得信赖。2016年我们团队处理的一起行贿案中,当事人家属在委托律师之前就被他人以疏通关系为名骗取了1000余万元;2015年我们团队处理的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中,当事人家属在委托我们之前,就被他人以冒充领导朋友的手段骗取了300余万元;2016年我们处理的一起挪用公款案中,有冒充为检察院的相关人员曾主动找到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称可以支付1000余万元的方式获得撤销起诉的决定,但及时被我们识破了;等等。

当事人家属及时咨询并委托刑事律师,可以清楚当事人被羁押后自己在每一环节应该做什么事。如协助刑事律师了解案情,以使律师对案件有准确的判断,协助辩护律师找到支持当事人无罪、罪轻的相关证据(包括人证、物证等),进而使案件从被动转为主动;可以避免错过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机会;可以避免错过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主张当事人无罪的机会;可以通过刑事律师了解当事人在看守所的状况,通过刑事律师传达亲友关怀、抚慰当事人恐慌的情绪,鼓励当事人以积极的心态面对困境,争取罪轻、乃至无罪的结果;可以让刑事律师甄别社会上利用家属急于了解案情、解决案件的犯罪分子,避免上当受骗。

当事人一旦涉嫌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都不宜出现“讳疾忌医”的逃避心态,更不能“听天由命”将当事人的未来交给司法机关。积极应对、及早咨询了解,委托专业人士处理专业问题,方能积极解决。

【作者:孙裕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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