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
如果交易价格相当,还构成本罪吗
上一节介绍了诈骗罪的五个环节,并具体讨论了前四个,本节就来讨论一下最后一步——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先回到上一节最后的问题:假设你只吃有机白菜,普通白菜 10块钱一棵,有机白菜20块钱一棵。你到商店购买有机白菜时,老板把普通白菜冒充有机白菜卖给了你,但他店里卖的两种白菜价格一样,都是10块钱一棵。这时,你有没有损失呢?你可能会觉得,我用买普通白菜的钱买到了普通白菜,并没有财产损失啊!其实这么理解损失是不合适的。
关于财产损失,财产犯罪理论中有一套判断方法,诈骗罪也不例外。不过,这套方法与我们日常生活中计算损失的思路不太一样。下面,就来看一下在诈骗罪等财产犯罪中,该怎么判断财产损失。
怎么判断有无财产损失
国外刑法理论认为,根据成立犯罪是否要求造成整体财产损失,可以将财产犯罪分为对个别财产的犯罪和对整体财产的犯罪。对个别财产的犯罪,特点是只要行为使被害人丧失了个别或特定财产,即使该行为同时使被害人获得了相应的利益,也成立犯罪。对整体财产的犯罪,则是指对被害人的财产状态整体进行侵害的犯罪,或者说是使被害人的整体财产状况恶化的犯罪。其特点是将财产的丧失与取得作为整体进行综合评价,如果整体财产没有减少,就意味着没有损失、可以否认犯罪的成立。比如,有些国家规定的背信罪就属于对整体财产的犯罪。
我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犯罪都属于对个别财产的犯罪,没有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诈骗罪也不例外。所以,关于诈骗罪要判断的就是个别财产有没有损失。
判断有没有财产损失时,不能把损失的财产与取得的财产作为整体,合起来进行相互折抵、综合评价。
比如买有机白菜的例子。你花10块钱买了棵普通白菜,如果用10块钱减去普通白菜的钱,你会发现自己没有损失,因为普通白菜也是10块钱。但这么算考虑的其实是你的整体财产有没有损失,而诈骗罪中的损失是要考虑存不存在个别的财产损失。具体到这个例子中,你因为被欺骗而没有买到想买的有机白菜,同时,你还为这个错误支付了金钱。这就意味着你存在财产损失。因为你付出了 10块钱,所以损失金额也是10块钱。
当然,如果认为只要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就是被害人有财产损失,那就把财产损失过于形式化了,会造成处罚范围过宽。
比如,一个商店只把酒卖给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但是,17周岁的张三为了让店员把酒卖给自己,谎称自己已满18周岁。由于张三长得比较成熟,店员就相信了他,把酒卖给了他,他也支付了对价。如果过于形式化地理解财产损失,就会认为店员有财产损失。因为如果不是受到了欺骗,店员就不会把酒卖给张三。所以,店员是基于错误认识才处分了酒,即便张三支付了对价,店员也有财产损失。最后的结论是,张三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这样处理看似符合要考虑个别财产损失的观点。可是,在前面的例子中,受害人是想买有机蔬菜却没买到;在这个例子中,则是店员要卖酒,也按正常价格卖出去了,而且这也不会给店员带来其他交易上的不利。所以,店员其实并没有什么损失。
那么,究竟应该怎么判断个别财产有没有损失呢?简单地说关于个别财产的丧失能不能被评价为财产损失,不能只拿被害人交付的财物及其得到的财物的客观金钱价值进行比较,还应联系被害人的交易目的、社会目的、财产对被害人的可利用性等去判断。一个基本标准是,受骗者所认识到的“财产交换”有没有实现,以及受骗者处分财产想实现的“目的”有没有达成。
比如,酒吧安排男性员工在网上冒充女性跟男子聊天,在男子同意见面后,酒吧老板又安排女服务员约男子到酒吧消费。女服务员故意点了很多高档饮食,狠狠敲了这个男子一笔。那这个男子有没有财产损失呢?答案是没有。因为男子来酒吧只是为了与女服务员见面,所以应当认为男子支付饮食费用的目的基本实现了,也就不能认为他遭受了财产损失。
再比如,行为人谎称某种普通食品是神奇的藏药,具有特殊作用,并使顾客产生了错误认识,花钱买了一份。由于购人的商品并不具有特殊作用,顾客的交换目的就没有实现。所以,即使行为人出售的商品与普通食品价格相同,也应当认为顾客遭受了财产损失,因为顾客想要实现的目的并没有达成。
以上两个例子讨论的是经济目的有没有实现,其实,财产也是实现社会目的的重要手段。如果社会目的没实现,也可能会存在财产损失。比如,演唱会主办者张三谎称会将演唱会的全部收益都捐给慈善机构,于是很多观众出于公益的目的买了票。但最后,张三把收益据为已有了。在这种情况下,观众交付财产的社会目的没有实现,所以应当认为观众存在财产损失。
如果针对的对象不同,对同一个行为得出的结论有时也会不同。比如,某商店老板看到混纺羊毛衫销量不好,于是决定只卖纯羊毛衫。进货时,批发商谎称自己家的混纺羊毛衫是纯羊毛衫,并将其卖给了这个商店老板。这时,即使批发商是按照混纺羊毛衫的价格出售给商店老板的,也应当认为商店老板存在财产损失,因为他的交换目的没有实现。
但是,如果商店老板进完货后就发现了这批货不对,可他没去换货,而是对顾客谎称这是纯羊毛衫,并且以混纺羊毛衫的价格出售给顾客。这时,关于顾客有没有财产损失,就得分情况讨论了。
如果顾客购买羊毛衫是用来御寒保暖的,并不在意它是混纺的还是纯羊毛的,那么即便他买的不是纯羊毛的,交换目的也基本能实现。所以,商店老板的行为一般不会被认定为诈骗罪。
如果顾客是敏感皮肤,只能穿纯羊毛的,穿混纺的会过敏,那就可能会认定为交换目的没有实现,商店老板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不过,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即便被害人是出于不法原因把财物交给行为人的,也不影响对财产损失的认定。
比如,李四向张三买毒品,买回来后才发现那不是毒品,而是面粉。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李四给张三钱是为了购买毒品,性质上属于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但李四的钱也是值得保护的。也就是说,法律上依然会认为李四遭受了财产损失,张三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另外,刑法并不处罚为了自己吸食而购买毒品的行为,所以,即便李四购买的是真毒品也不成立任何犯罪,更别说买到的是假毒品了。
第二,通过欺骗方法来免除非法债务的,不应当认为被害人有财产损失。相反,通过欺骗方法来免除合法债务的,应当认为被害人有财产损失。
比如,行为人到卖淫场所嫖娼,在与卖淫者发生性行为后,又采取欺骗手段使其免收自己的嫖资。因为嫖资是非法债务,所以不能认为卖淫者存在财产损失,否则就意味着刑法保护卖淫行为。这个例子与前面购买毒品的例子的区别在于,李四用来购买毒品的钱本身是合法的,但这个例子中卖淫者所要收取的嫖资在性质上本身就是非法的。
再比如,行为人欺骗被害人提供了有经济价值的劳务,或者被害人提供劳务后,行为人通过欺骗的方法使被害人免除债务。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应当认为被害人遭受了财产损失,行为人有可能成立诈骗罪。
怎么计算诈骗数额
诈骗的数额与量刑轻重存在直接关系,所以在计算数额时必须格外谨慎。其中有一点非常关键,就是行为人以提供对价的方式实施欺骗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在计算诈骗数额时,不能扣除行为人支付的对价(如金钱、商品等)。
举个例子。甲隐瞒真相,用盗窃得来的车辆做质押,向乙借了15万元现金。拿到钱后,甲马上就逃匿了。有人可能会认为,甲诈骗的数额是15万减去汽车的价值。其实不是,诈骗数额就是15万元。
前面讲了,诈骗罪的财产损失并不是整体的财产损失,而是个别财产的损失,所以不需要将失去的财产和获得的所谓补偿互相抵消。简单来说,想判断诈骗数额,单纯看行为人骗走的财产数额是多少就行了。
总结一下:判断被害人有没有财产损失,不能损益相抵,而应个别判断;在个别判断时,要考虑交换目的有没有实现,而不能认为只要交易价格相当或相差不大,就是没有财产损失。
答学友问
学友:捞人诈骗中虽然存在欺骗行为,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属于受保护的法益吗?
张明楷:所谓捞人诈骗,指的是行为人欺骗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或嫌疑人的家属,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把嫌疑人捞出来,或者可以使嫌疑人脱罪,以此骗取对方财物。
在捞人诈骗中,虽然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了财物,但其目的具有非法性,那行为人的行为还成立诈骗罪吗?其实,这涉及的是本节讲到的一个问题——出于不法原因给付财物的,不影响对财产损失的认定,也就不影响对诈骗罪的认定。关于这一点,有以下三个理由。
第一,在这种情况下,诈骗行为在前,被害人基于不法原因给付在后,没有行为人的诈骗行为,被害人就不会处分财物,所以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是由诈骗行为造成的。这就说明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物,当然成立诈骗罪。也就是说,虽然被害人是为了实现不法目的而处分的财产,但让他处分财产的更重要的原因是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所以应当认为被害人有财产损失。
第二,虽然一般来说,基于不法原因给付财物后,被害人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在给付之前,被害人所给付的财产并不具有违法性。
第三,基于刑事政策方面的考虑,如果否认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那么不仅不利于预防诈骗犯罪,还给诈骗犯指明了逃避刑事制裁的方法和手段,肯定是不合适的。
回到这个问题,捞人诈骗中也存在财产损失,行为人成立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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