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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轻刑犯、过失犯、未成年人犯等案件,应“以非羁押为原则,羁押为例外”

2022-04-09 00:06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3,963 views 我要评论最高检:轻刑犯、过失犯、未成年人犯等案件,应“以非羁押为原则,羁押为例外”已关闭评论 字号:

导读: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案件审前羁押率偏高等问题较为突出。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在接受采访时提到两个数据——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提请逮捕案件批捕率近80%,审前羁押人数超过60%,且轻罪案件占比高。

苗生明坦言,从羁押本质来看,较高的审前羁押率,不仅与强制措施适用的比例性原则和最低限度原则等诉讼法理不符,与司法谦抑的精神不符,而且具有羁押成本较高、不利于犯罪改造等实践弊端。

在苗生明看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态势和司法追诉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降低逮捕羁押的时机已经到来。2020年最高检工作报告列举了二十年来我国严重暴力犯罪的变化情况,八类严重暴力犯罪占比二十年前大幅下降。杀人、抢劫、重伤害等暴力犯罪已不再是刑事犯罪的主流。轻罪案件呈现快速攀升,目前三年以下轻刑率已近80%,加之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已超80%等因素,多数案件逮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已经大大减弱。

与此同时,法治进步、侦查技术水平提升、社会治理快速发展,也为“少捕慎押”创造了良好、可能的条件。苗生明说,从宪法到刑事诉讼法,不断完善细化“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相关制度,为 “少捕慎押” 、人权司法保障提供了良好法治保障。公安机关侦查能力大幅提升,利用信息化手段、刑事技术手段侦查已经成为公安机关办案的主要方式,有效降低了对口供的依赖度和对逮捕措施的需求。实名制推广、路面监控,手机定位、移动支付等现代科技的广泛应用,为取保候审增加了安全系数。

基于此,最高检提出转变“构罪即捕”的理念,牢固树立“少捕慎押”司法理念,减少不必要的逮捕,合理降低逮捕羁押率,推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作为保障诉讼的主要方式,促进司法文明和社会和谐,推进诉讼制度和犯罪治理的现代化。

围绕这项工作,苗生明强调,一方面,检察机关要坚持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涉黑涉恶等少数严重犯罪严厉打击,该捕即捕,保持高压震慑态势。另一方面,依法从严控制适用逮捕措施。加大对逮捕社会危险性的审查,加强对不同类型案件社会危险性标准的完善,对轻刑犯罪、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应“以非羁押为原则,羁押为例外”。

“要注重考虑认罪认罚情节,对认罪认罚后人身危险性不大的,一般可不予逮捕。”苗生明也提出,要完善取保候审制度,扩大取保候审适用。丰富完善取保候审保证方式;改变犯罪嫌疑人脱保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增加脱保后量刑上的加重体现,增加保证人责任承担;推广电子手环等监控设备的应用;完善边控、上缴护照等相关出行限制。加强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要通过对轻罪案件的审慎逮捕、宽缓处置,完善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减小‘犯罪打击面’,最大限度保障经济平稳运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苗生明进一步补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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