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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技术支持,潮州一人获刑

2021-09-26 10:35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3,708 views 我要评论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技术支持,潮州一人获刑已关闭评论 字号:
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技术支持,潮州一人获刑

9月25日,记者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二审审结了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被告人练某灿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20年6月间,练某灿为非法获利,明知同案人“小王吧”(另案处理)从事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仍与“小王吧”事先通谋,由“小王吧”提供络漫宝、手机卡、路由器等设备。练某灿与“小王吧”通过QQ联系熟悉操作络漫宝后,由练某灿通过以假身份信息登记住宿、不停变换架设络漫宝的地点违法操作络漫宝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

2020年7月间,练某灿在潮安区庵埠镇、彩塘镇等地的出租公寓房间内和本人驾驶的汽车上违法操作架设络漫宝设备和插换电话卡、协助设备维护,为后台实施电信诈骗的同案人获取信号,同案人在异地通过络漫宝设备拨打被害人电话共同实施诈骗。

当月,9名被害人分别接到相关网贷平台电话,诱导其下载相关网贷平台App,并以银行卡号填写错误账户冻结需缴纳解冻费、缴纳保证金、刷流水等为由被诈骗了财物,合计人民币170879元。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练某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被查扣手机4部、手机卡190张、路由器14个、络漫宝设备62台等物品。

潮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练某灿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共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与同案人合伙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应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练某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时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4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卡、路由器、络漫宝予以没收销毁。

被告人练某灿不服一审判决,向潮州中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遗漏对练某灿伙同同案人实施共同犯罪所得的财物予以责令退赔,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判决维持原审判决对练某灿的定罪、量刑,并责令练某灿退赔各被害人的损失。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近年来,随着电信网络诈骗日益猖獗,此类犯罪行为形成的产业链也呈现出专业化、跨区域性、作案方式智能隐蔽化、非接触性之趋势,涵盖了购买设备、拨打电话、群发短信、骗取钱款、转账取款等行为过程。为了逃避侦查,犯罪人员往往会利用手机、互联网等虚构事实、隐瞒身份,并通过信息技术隐匿、转移犯罪地点,实现在虚拟空间中完成犯罪,手段更加隐蔽,打击难度加大。市民朋友须提高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办理贷款要到正规金融机构办理。人民法院也将进一步依法严厉惩治、有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通讯网络环境,避免或减少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

【全媒体记者】郑淼鑫

【通讯员】张思涵 张蝶

【作者】 郑淼鑫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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