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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惨案背后: “化学阉割”,离中国还有多远?

2019-12-09 23:16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2,692 views 我要评论性侵惨案背后: “化学阉割”,离中国还有多远?已关闭评论 字号:

[导读]今年以来,各类性侵事件相继爆出,震惊舆论;而国内最大的网约车平台则接连发生顺风车司机性侵并杀害女乘客事件,更是引发社会激愤。在此背景下,如何惩治和预防性暴力犯罪的发生,成为人们热议的重要问题,其中一些声音认为,中国有必要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通过引入“化学阉割”来震慑性暴力犯罪。本文梳理了“化学阉割”的作用机理、各国做法、适用对象及正反面意见,认为当前中国惩治和预防性侵行为的基础机制存在诸多法律漏洞,遗憾的是每一次热点事件都很快被淡忘,没有助推相应的立法,而引入“化学阉割”似乎依然遥远。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特此编发,供诸君思考。

2012年5月25日,韩国在对一名有4次强奸女童前科的惯犯进行了“化学阉割”。彼时,这消息一传出,曾在中国国内引发热议,因为过去“浙江永康大规模嫖宿女学生”、“河南官员奸淫幼女数十名”等新闻频频牵动人们的神经。除了关心“化学阉割”到底是什么之外,不少人更是建议中国也应该引进,以此来震慑强奸犯。甚至有人认为应该对“日记局长”韩峰这样的好色者进行“阉割”。那么,到底“化学阉割”是什么?又该如何看待人们的呼吁呢?

“化学阉割”:并不是把人变作太监

“化学阉割”其实就是让人体内的雄性激素分泌被抑制。韩国是第一个立法对强奸犯实施“化学阉割”的亚洲国家。韩国阉割强奸惯犯用的是一种叫作亮丙瑞林的药物,这种药物是一种“抗雄激素”,注射后可抑制睾丸酮的生成。这样就能抑制人的性冲动或者直接让人不举。最为普及的“化学阉割”手段就是使用亮丙瑞林这样的“抗雄激素”。于男性而言,雄激素主要由睾丸和肾上腺分泌,而分泌又受下丘脑与脑垂体调节。大部分抗雄激素药物的作用机理在于让大脑认为体内雄激素水平已经足够,于是就会阻止身体制造更多的雄激素。许多犯人在进行“化学阉割”之后,身体内的雄激素水平会下降到青春期以前。像是捷克等国以往都对强奸犯实施过“物理阉割”,但是被认为太残忍,而“化学阉割”是比较人道的做法,也更为社会接受。

“化学阉割”用不着动刀子

不仅如此,“化学阉割”不会让人永久不育。“化学阉割”其实就是一种荷尔蒙疗法,“阉割”不了实实在在的东西。它的后果包括欲望降低、性幻想变少、从各种性行为中感受到的快感减退,但不会对每个服药者都造成勃起障碍,更不会造成永久绝育的后果。因此,韩国国会并没有用“阉割”二字,而是用“防止性冲动的药物治疗”而代替。

“化学阉割”主要被用来对付性侵儿童的惯犯

其一,对象严格,“化学阉割”的适用对象限于重犯、累犯。朴某之所以会成为韩国第一个被“化学阉割”的强奸犯就在于他实在劣迹斑斑。现年45岁的朴某先后4次因强暴13岁以下女童而入狱,并曾在出狱后仅两个月又再次犯罪,前后服刑将近20年。而今年7月他即将刑满释放。为防此人再次犯罪,他在出狱前就必须要接受“化学阉割”。根据韩国去年通过的法律,凡是性侵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犯人都可能在出狱前2个月被进行“化学阉割”。而最长的时间为15年。

美国、丹麦、德国、英国、瑞士、瑞典等国家都有关于“化学阉割”的立法,不过对象一般都是性侵儿童的惯犯。比如加利福尼亚州是美国第一个对“化学阉割”立法的州,而该州规定是对13岁以下的儿童实施两次以上性侵害的惯犯如果要申请假释的话就需要“化学阉割”。在许多国家,一个犯人到底该不该被“化学阉割”也需要专家们严格的判断。

其二,原则谨慎,除了韩国、波兰等少数国家,别的地方“化学阉割”都是自愿的。在韩国,“化学阉割”是一个强制性的措施。而波兰也是如此,2009年9月,波兰议会一致通过法规,对那些强奸近亲或15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罪犯强制“化学阉割”。2012年3月,摩尔多瓦这个国家也通过了强制性“化学阉割”的法律。不过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化学阉割”都遵循“自愿”和“告知”(明确告知结果和副作用)的原则。如果犯人不愿意,就不可以对其进行“化学阉割”,但是一旦同意了,就不能后悔。要是后悔的话,会受到非常严厉的处罚。

国外“化学阉割”主要用来是保护儿童的

其三,预防为主,“化学阉割”主要是一种以保护儿童为主的防范措施。总结起来“化学阉割”有以下三种功能:

1.作为一种替代性惩罚。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如果自愿选择了“化学阉割”的话,那么犯人就可以得到“缓刑”或者“减刑”的奖赏。例如在阿根廷的门多萨省,11名性犯罪分子表示愿意接受药物控制,其中大多数是屡教不改的性惯犯,刑期均在10年以上。接受药物控制后,这些罪犯得到了缓刑“奖赏”。

2.作为一种治疗手段。生性凶残的吉尔·哈斯塔德是挪威“家喻户晓”的变态强奸犯。2003年,哈斯塔德在吸食大麻和观看色情电影之后强奸继女,并杀人灭口。因此,他被判入狱21年。在法庭上,哈斯塔德声泪俱下地表示,自己愿接受“化学阉割”,以消除内心无法抑制的性欲。而他和其他三名犯人一起自愿组成了非常著名的挪威“化学阉割”实验的受试者。事实上,“化学阉割”本来也就是一种治疗方法。

3.作为一种防范措施。在韩国等国家的法律中,“化学阉割”的是即将刑满释放的犯人,并且这些犯人还会被安上电子追踪器。

以上三种功能其实常常都是交叉的,但是最主要的还是“防患于未然”,所以一般都是对重犯、惯犯实施“化学阉割”。

围绕“化学阉割”争议不断

支持者认为,即使损害犯人权益,防患于未然也是必要的。“化学阉割”的主要作用是防患于未然,保护儿童。这是因为,针对儿童的性侵害特别不能为社会所容忍。而韩联社的文章称,世界上目前针对儿童的性犯罪再犯率达30%至40%,所以对犯罪分子实施“化学阉割”也不算过分。

一个常被引用的数据是,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国家瑞典、挪威、丹麦、冰岛四国统计的数据显示,“化学阉割”可以有效减少恋童癖者犯案的次数,当地此类案件已经从40%减少到了5%。其中,丹麦自1989年到2004年已经对25名强奸犯进行了“化学阉割”治疗,而且这些人接受治疗之后再也没有犯下强奸案。

而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性障碍诊所博士柏林对20世纪90年代接受“化学阉割”的629名性犯罪者进行了追踪调查,结果发现,再次犯罪的比率仅为8%。根据美国心理学会1998年进行的调查结果,性犯罪者的再犯比率为20%,加利福尼亚州的性犯罪者再犯比率达到27.3%。

因此,支持“化学阉割”者都认为,即使这会损害到犯人的人权,“化学阉割”是必要也是有效的。否则很可能发生惨剧,比如法国推动“化学阉割”立法的最后一根稻草就是一起奸杀案。2009年9月28日,受害者奥多在巴黎公园跑步时遭到绑架并被勒死。经警方追捕查证,凶手是有强奸罪前科的47岁男子克吕。早在2002年,他就因绑架强奸一名13岁女童获刑11年,后因狱中表现良好,2007年被提前获释。然而两年不到,克吕就重操旧业,又干下伤天害理之事。因此,人们普遍认为法律没有办法让这些惯犯们遏制冲动,辅以药物治疗就是必要的。

支持者讲求公共利益,反对者维护人权

反对者则认为,“化学阉割”不一定有疗效,最重要的是侵犯犯人的人权。“化学阉割”历来也有很多反对者,而他们的反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化学阉割”效果因人而异,不一定有效。有的人服用了药物还是会有性冲动,并且还可以通过别的药物来抵抗治疗。而从心理学角度看,生理手段无法根治人性的阴暗。很多性惯犯的犯罪行为,往往有复杂的心理、生理、家庭、社会等成因。韩国规定的“化学阉割”时限为15年。加拿大学者汉森(R. Karl Hanson)是研究性犯罪再犯的翘楚之一,他与另一位学者一起回顾了61个不同的追踪研究结果,总数超过28972位性犯罪者。结果发现,在4到5年内,性犯罪的再犯率为13.4%;但是如果把时间拉长到15到25年的话,性犯罪者的再犯率增加到35%—45%。所以,如果真要有效杜绝再犯,可能就得让犯人吃一辈子药才行。

第二,“化学阉割”可能会激起犯人的“报复心理”。有时候,犯人会将“化学阉割”看作是一种侮辱,从而可能变本加厉地报复社会。

第三,“化学阉割”可能会危害犯人的健康,严重损害人权。这也是最主要的反对声音。“化学阉割”在某种程度上讲有损犯人的尊严。而一些国家,“化学阉割”并不能代替刑罚。犯人在刑满释放后还得接受“化学阉割”。许多人都认为这是“罪罚不相当”,无端又让犯人受到额外的惩罚。当然,最主要的还是“化学阉割”可能有损身体健康。可能的副作用包括体脂肪含量升高、肌肉减少、体毛减少、体重增加、乳房发育——幸好,就像药物本身的抑欲作用会在停药后渐渐消退,这些副作用在停药后也是可逆的。但也有人出现了一些较少但更为严重的副作用,例如结石、冠心病、骨质疏松、抑郁倾向等等。

总结起来,支持者倾向公共利益,而反对者更考虑个人权利,权利视角不同。支持“化学阉割”的人大多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考虑,他们考虑的是如何防患于未然,如何保护潜在的受害者。而反对者则更多地是为了犯人的人权而考虑。当然,有的支持者考虑的也是犯人的人权,比如用“治疗”来代替“服刑”可能更人性化,这是受到从上个世纪50年代在美国开始兴起的“犯罪医疗法学派”的影响,该学派将犯罪视为一种疾病,将犯人视为病人。而有的反对者支持的则是公共利益,比如因为怕这样会激起犯人对社会的报复。事实上,考虑公共利益的也是为了保护潜在受害者的人权,人们还是都以人权为考量,侧重点不同而已。

“化学阉割”离中国还远吗?

事实上,目前对“儿童性侵害”的基础保护措施都还远远不够。

(1)在定罪量刑上还存在不少的法律漏洞。“强奸男童”成法律空白。曾经红极一时的歌手红豆在1998年到1999年间先后猥亵了7名男童。东窗事发后,他被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结果他两年多就假释出狱。其后更继续再犯,“二进宫”。红豆所遭受的刑罚实在太轻。这是因为“强奸男童”在我国实际上是一项法律空白,以至于许多人被轻判。

“嫖宿幼女罪”更是开了法律后门。在中国法律中,还有一项“嫖宿幼女罪”广受非议。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基本都对“奸淫幼女”持零容忍态度,判刑时几乎不考量事件发生时的条件,只是在法定年龄上略有不同。可“嫖宿幼女罪”却让许多人钻了法律漏洞,甚至根本就不用受到刑罚。

(2)办“儿童案”与办正常案程序无异,忽略儿童心理,造成“二次伤害”。目前在刑事诉讼实践中,缺乏保护女童被害人权益的配套措施或规章制度。司法人员身着制服、驾驶警车前往被害人的住所、学校取证的情况非常普遍,无形中使被害人的隐私被公布于众,使其处境更为恶劣;另一方面,对被害女童的反复询问,给其造成“二次伤害”。这种二次伤害在某种程度上有可能比第一次更为严重。当然,对男童而言也是如此。

(3)更不用提一些预防性措施。和韩国的“化学阉割”法案同时公布的还有另外一条预防性措施。一些强奸惯犯的资料会被强制性地公布在政府的官网上,以供人们查询、防范。类似的防范性举措被指伤害犯人人权,但是立法者却认为很必要。当然,更多国家是针对儿童及其家长、学校。例如加强儿童的性教育,让他们有一些卫生常识并且学会保护自己,也有对家长的性教育,让他们能够更好的守护儿童。其实,针对中国的特殊情况,更应该加强对留守儿童的保护,一些调查显示他们是遭受性侵害最多的群体之一。不论从预防的公益角度,还是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角度,目前的法律都有很多不足。这从立法思路也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将涉及儿童卖淫方面的犯罪归类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有学者指出这是归类不当。如果站在人权视角,毫无疑问,应该归类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中。

遗憾的是每一次热点事件都很快被淡忘,没有助推立法。

前文已经提到,法国推动“化学阉割”立法的是一起激起全国民愤的恶性案件。韩国也是。2010年,韩国发生两起未成年人被强奸案,引发巨大民意反弹。韩国民调显示,75.6%的受访者表示“赞成”对性侵犯儿童的罪犯予以阉割,其中38.3%的受访者要求“物理方式阉割”,37.3%的受访者要求“化学方式阉割”。而波兰也是如此才推动了强制性“化学阉割”的立法。

1994年,美国率先通过“梅根”法案,规定凡性侵儿童的罪犯,假释期间须佩戴手腕警告标志与电子追踪器,随时向住地警局报到。当地司法机关有义务公告此人姓名、住所个人资料,让本地居民及早防范。梅根是一个强奸案受害儿童的名字,她被强奸后残忍杀害。而这名犯人此前已经因为对小孩实施性侵害而两次获刑。悲痛欲绝的梅根父母认为,假如自己知道家附近搬来了强奸犯就会及早防范,因此,政府有义务将类似信息通知给附近地区居民。这对夫妇写了请愿书,结果几十万人签字声援,新泽西州的立法议员们很同意了立法,这个方案被各州效仿。

事实上,法律离不开民情。遗憾的是,红豆猥亵儿童案,习水嫖宿幼女案都曾经是万众瞩目的案子,却未能推动立法,很快就被别的一些热点事件给代替,被遗忘。可问题是尽管没有官方数字,中国针对儿童的性侵害案绝对不少,广东省妇联与省检察院联合调研显示,2009年到2012年广东2506名女童被性侵,近半是在14岁以下。而侵犯女童的65.74%是熟人。要防范熟人作案,针对累犯的“化学阉割”绝不是最必要的措施,社群、家长、学校三位一体的作用更重要,法律的保护也不可或缺。

而“化学阉割”韩峰们就离现实更远了。有人建议我国可以把“化学阉割”作为一种技术引进,用以对那些性欲望过强、性能力过旺的人群,特别为包养情妇过多的官员和老板排忧解难,以便预防犯罪,遏制腐败。这样的想法很不现实。“酒气财色”都可能让人腐化,不爱色了,不代表就连钱财也放弃,更何况“权力就是最好的春药”。宋山木就是个好例子,他自称“性能力较弱”,依然色心不改。

“化学阉割”无疑是预防性犯罪的升级版措施。但如果连基础版都没做好,直接上升级版岂不是在空中建楼阁,徒有架势?

本文原载“腾讯网评论频道”,原标题为“中国也该‘化学阉割’强奸犯吗”,篇幅所限,文章略有编删。图片来源于网络,欢迎个人分享,媒体转载请联系版权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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