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气枪是否认定为枪支的问题上,多地法院有了“等待”的结果。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随着“两高”《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发布后,部分搁浅的涉枪案或将陆续“重启”。有律师透露,在《批复》发布当天,其办理的一起“枪案”的在押7名犯罪嫌疑人,均获准取保候审。
与此同时,在《批复》出台前,有地方法院在涉气枪案刑事裁定书中直接指出,关于涉案气枪是否认定为枪支,需待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才可认定。另外,在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甚至出现了上诉人申请撤诉被驳回的情形,或被重新定罪量刑。
涉枪案被告人获取保,有裁定称“需待新解释出台后才可认定”
澎湃新闻注意到,上述《批复》共两条,规定对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的定罪量刑,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黑龙江长城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贵祥告诉澎湃新闻,其当事人从去年8月被杭州萧山区检察院批捕后一直羁押至今,涉案的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仿真枪,最终被认定持有9支买卖3支。
“此案抓了十几个人,其中批捕了7人,在起诉法院前,我给检察院写了一份《情况反映》,认为我的当事人不应被提起公诉,应按无罪对待。”王贵祥表示,《批复》公布后,被告人即刻获准取保,“当天下午检察官告知我,他们决定把七个人都放了,我的当事人已经回家了,有的家属可能当天无法赶到,但应该都会陆续办理取保手续。”
除此之外,在山东、福建等地,王贵祥还有搁浅的涉枪代理案。据介绍,在山东安丘,其办理的一起涉火柴枪案,被告人从去年二月份一直被关押至今,“涉案枪支由整枪拆成8个零部件,由此鉴定为制式专用枪支配件,因为涉案数量较多, 30个配件就顶了一支枪,若以此标准起诉,刑期估计都在十年以上。”
为此,王贵祥向安丘法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我们认为拆开鉴定的行为是违法的,法院也已受理申请,告知会在开庭之前就非法证据排除安排庭前会议。”
王贵祥曾代理过的齐齐哈尔“网络贩枪大案”,涉案“枪支”也是火柴枪,“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专家认定火柴枪‘不属于枪支鉴定范畴’。”
在另一起涉气枪案中,山西省忻州市中院作出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上诉人刘某因通过手机买卖枪支被一审法院认定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法院认为,本案中认定的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刘建华通过手机联系方式买卖的枪支,而将手机作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本案仅有被告人供述通过手机购买枪支并无其它证据予以证实,如认定非法持有枪支,则不应将手机作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与认定的事实不符,该部分事实的定性与所定罪名存在矛盾。
2018年3月6日,忻州市中院以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决并发回重审。值得关注的是,二审法院还特别指出,关于本案中涉案气枪是否认定为枪支的问题,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需待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才可认定”。
有被告人撤回上诉被驳,或可重新定罪量刑
在《批复》发布同日,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发布了一篇关于该批复“理解与适用”的文章,介绍了《批复》的制定背景与经过、起草中的主要考虑、主要内容等问题。
《理解与适用》指出,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防止“客观归罪”。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要求,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要根据在案证据对行为人主观明知作出准确认定,对于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涉案物品系枪支的,不认定为犯罪。
值得关注的是,在湖南娄底,一起涉枪案被告人在上诉期间曾向法院申请撤诉,但最终被驳回。
起诉书显示,2016年,被告人徐某为了打猎网购了气枪用金属铅弹845颗、经改装的射钉枪用子弹25发、空爆弹4发。
2018年2月,湖南娄底市中院出具的一份裁定书显示,上诉人徐某因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储存弹药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徐某不服,提出上诉。
据裁定书显示,此前,上诉人徐某在二审审理期间曾一度申请撤回上诉。不过,这一申请未被准许,法院最终作出不予撤诉的决定。
这意味着一审判决无法直接生效,不准撤诉的决定,或让被告人获得重新定罪量刑的机会。
不过,经澎湃新闻了解,在检方起诉书中,被告人徐某被控告的罪名则是:非法贩卖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非法储存气枪弹、自制枪弹等弹药。据刑法学者彭新林观察,在刑事判例中,对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的认定很少发生争议,有争议大多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涉枪案。
“在司法实践中,最关键的是不能进行客观归罪与机械司法,特别是要考虑涉枪案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如果未能达到刑事证据标准,应该按无罪的标准来处理。”彭新林表示,在枪案认定中,不能违背人之常情,要在裁判中考虑国法人情。
“应当重点打击以牟利、实施其他犯罪为目的,或者涉案枪支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具有前科情节等情形。”最高法指出,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做好涉案枪支的鉴定工作,涉案枪支的鉴定意见要载明枪支的数量、发射物、枪口比动能的具体数值等情况,以便判断其致伤力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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