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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意见》

2016-01-03 13:21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2,635 views 我要评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意见》已关闭评论 字号:

(五)接受请托并收受他人财物后,实际未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者未给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形。 四、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的,一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认罪悔罪,或者本意见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多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认罪悔罪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在裁判文书上决定其死刑缓期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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