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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是什么?【邢环中】

2015-02-13 19:04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2,799 views 我要评论法律咨询:《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是什么?【邢环中】已关闭评论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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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办理刑事案件这么多年,最多听到的法律咨询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是什么?我家人或朋友根据这条规定会判多重?”

众多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朋友为何会不约而同提出这个的问题呢?

原因很简单,他们收到了公安机关寄出的《刑事拘留通知书》。上面引用的法律条文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内容如下:

—————————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显然,《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只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程序法依据,与涉案罪名、量刑轻重毫不相干,罪名、量刑是实体法《刑法》的事情。家属朋友基本都是第一次遇到刑事案件,产生误解一点都不奇怪。其实,仔细看下去,《刑事拘留通知书》里面,是载明了涉嫌罪名的,该罪名对应的《刑法》条文,才是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专职刑辩   邢环中律师  139189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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