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司法人员来说,发生在过去的案件事实犹如水中之月。那“月亮”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办案人员看到的是经过“水”的反射或折射形成的影像。这里所说的“水”就是证据。离开证据,司法人员无法认知那些发生在过去的案件事实,而司法人员通过证据所认知的案件事实未必等同于客观发生的事实。在“水”本身不够清澈的情况下,反射和折射作用会使“月亮”的影像发生畸变,甚至形成两个形状不同的“月亮”。呼格吉勒图案就是一个例证。该案中的“水”是混浊不清的,或者说,该案的证据具有短缺性和模糊性。例如,该案中没有了能够认定强奸行为的精斑证据;该案中的血型鉴定结论也不是同一认定。总之,现有证据既不能肯定赵志红是真凶,也不能否定他是真凶。遵循无罪推定原则,司法机关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当然,在现实中,人们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对这个问题作出回答。
另外,冤错案件的认定和纠正过程中往往还存在着一定的对抗性。趋利避害是人的基本行为模式,否认甚至掩盖自己的错误是人的一种本能,因此,制造错判的人往往不愿意承认错判,其中有些人甚至会想方设法去阻碍翻案。即使那些司法机关的领导者没有参与错案的制造,但是考虑到部门利益或同事关系,往往也会采取推诿或回避的态度,不去触碰那可能得罪同事或朋友的“烫手山芋”。在当下中国,许多人为了小集体的利益都敢于违反规则甚至冒犯法律,而勇于为同事或朋友担责的行为还会在“圈子内”被誉为“义举”。于是,错判的认知过程往往就演化为两个利益集团之间的明争暗斗。毋庸讳言,“证据不足”大概只是呼格吉勒图案翻案难的表面原因,而深层原因可能是有关人员对错案责任追究的恐惧乃至抗拒。古人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但是,人们面对自己过错的态度却是大相径庭的。有些人勇于认错,积极纠错;有些人不敢认错,推脱责任;还有些人死不认错,拼命掩盖。于是,错判的认知就呈现出激烈的对抗,甚至是你死我活的抗争!
行文至此,我又想起了《史记·循吏列传》中记载的“李离伏剑”的故事。李离是春秋时期晋国的“理”,主管刑狱。他发现在一起刑案中无辜者被错判了死刑,深感惭愧不安,就让卫兵把自己捆绑起来,送到晋文公面前请求处死。晋文公说:“官职有高有低,刑罚有轻有重。这是你下属的过错,不是你的罪错。”李离说:“臣为长官,没有让位给下属。臣的俸禄很多,没有分利给下属。今天出了错案,我却把责任推给下属,实在不合情理。”晋文公又说:“你认为自己有罪,那么寡人是不是也有罪呢?”李离说:“审理案件有法可依,错判刑者应受刑,错杀人者应受死。大王因为我能仔细查案,裁断疑案,所以让我主管刑狱。现在我因失察而造成错杀,自该受死。”说罢,李离拒绝了晋文公的命令,拔剑自刎。李离的做法,不值得效仿,但是李离的精神,确实令人景仰。
(本文发表于2014年12月23日《人民法院报》,标题为《从“水中之月”看冤案纠正之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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