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打刑事官司找邢环中律师 【咨询(微信):13918930001】

忘记密码
  

法官兼听则明,全靠专家证人

2014-12-11 22:56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2,790 views 我要评论法官兼听则明,全靠专家证人已关闭评论 字号:

中国刑法实践中的检方和个人在司法鉴定方面权利的不对等,就很难让司法鉴定的结果有理有据,令人信服。

导语:12月8日,复旦投毒案二审开庭,被告邀请的专家证人称黄洋死因并不是中毒而是乙肝,引发媒体对专家证人和司法鉴定制度的热议。此案真相如何尚且不论,中国刑法实践中的检方和个人在司法鉴定方面权利的不对等,就很难让司法鉴定的结果有理有据,令人信服。

法官不是全知全能的,专家证人的证词对于认定案件事实至关重要:辛普森案中,李昌钰等辩方专家的证言最终使得陪审团判决辛普森无罪

法官的专业是适用法律,无法了解各学科的专业知识。法官这种认知上的局限性决定了任何公正的法律体系都必须依靠在某一领域具有足够知识或技能,且在法律上可信的人士的专业意见。这种法律寻求专业人士意见基本都以司法鉴定或专家证人制度的形式存在。在复旦投毒案中,仅凭法官自身的知识也是难以判断黄洋的真正死因。这是就需要专业人士提供检测和咨询意见。当然,检控双方提供的专家鉴定意见相左也是二审中的主要争议所在。

但不管以何种形式,这种专业意见往往对案件的审判结果有决定性的影响。最著名的判例是在美国的辛普森案。在此案中,当地检方怀疑前橄榄球明星辛普森谋杀了其前妻妮克尔•布朗•辛普森和其好友罗纳德•高曼。虽然检方自信证据确凿,但包括李昌钰博士在内的众多辩方专家证人为辛普森出庭,力证警方在证据收集中存在不合法行为(警方专家误将血样放在制服口袋中超过了24小时,导致血样可能受到污染),使得陪审团相信控方在证据收集方面存在重大失误,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而最终判决辛普森无罪。

中国司法鉴定偏向检方,2012年超过90%的鉴定由检方下属机构而非第三方完成;2013年《刑事诉讼法》参考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但检方和被告权利依然不平等

中国的刑事法律体系采用的是司法鉴定为主制度,即能且仅能由检方和法院决定是否聘请、聘请哪一家鉴定方对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鉴定。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方既可以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委派检方下属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但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数据,2012年超过90%的鉴定由检方下属机构完成。另外,虽然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案件被告对鉴定结果的知悉权和异议权,但未进一步规定被告有权知悉完整的鉴定报告。这就造成了刑法实践中,被告方往往只在案件审理前被通知一个鉴定报告结论,至于采样有没有受到污染、鉴定过程是否完成严密等等对鉴定结果至关重要的信息,则完全无从得知。

2013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参考了英美法系中的专家证人制度,给予了被告邀请“有专门知识的人”(中国官方法律文本中又有“专家辅助人”或“专家证人”的提法,为了讨论的方便,以下统称“专家证人”)质询检方提出的司法鉴定的权利。但被告邀请的专家证人只能在庭审阶段出庭,无权参与或见证检方在收集证据阶段进行的任何司法鉴定过程,遑论独立进行司法鉴定工作,其对检方司法鉴定的质询,只能建立在检方单方面提供的、几无鉴定过程的“鉴定意见”的基础之上。检方和被告方在专业意见和司法鉴定上的权利不平等依然悬殊。

美国法律充分保护控辩双方拥有平等的司法鉴定启动权,控辩双方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聘请、聘请谁当专家证人

美国法律中原被告双方有平等的司法鉴定启动权,是否邀请和邀请哪些专家证人都由控辩双方自行决定。美国的专家证言制度充分体现了美国对抗式诉讼模式的特点,在这样一个背景下,诉讼当事人可以根据各自对案件的需要,自由地聘请各自认为最有能力的专家出庭作证,不受法庭的干扰。各方当事人及其律师还可以就专家证人的资格,专家证人意见的依据等进行自由辩论,指出对方所提供的专家证人证言的不足,从而能够充分行使其在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

仍以辛普森案为例,公诉方洛杉矶警察局除了用利用自己的理化实验室以外,还委托了塞尔玛监测中心(Cellmark Diagnostics)和另外一个实验室做了两次独立的DNA分析,并在法庭上邀请了数十位覆盖DNA分析、血液分析和足迹鉴定的专家;被告方也邀请了数十名专家证人,包括当时身为康涅狄格州警方化验实验室任职的李昌钰博士,并最终以李昌钰博士的关键性证词证明了警方在取证方面的草率。

美国法律认定专家证言的标准是“多伯特规则”,以程序公正保障专家证言有效性:证言须基于充分事实;推理须严谨可靠;证言须和案件相关

具体到案件审理上,联邦最高法院在多伯特诉梅瑞尔•道医药公司(Daubert v. 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 509 U.S. 579 1993)一案中确立了“多伯特规则”:根据《联邦证据规则》(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第702条的规定,专家证言必须有三个基础,即该证言基于充分的事实和资料;该证言由可靠的原理和方法推论而来;该证人已经将上述方法可靠的用于本案事实。“多伯特规则”认为虽然法官并不具备判断专家证言的专业知识,但可以通过审查论证过程和逻辑评估专家证言的可信性,强调“法官质询的焦点应仅为专家证人意见所的采取原则、方法和过程,而不是专家意见的结论本身”。只要专家的意见经法官评估满足“多伯特规则”,就足以作为证言提交法庭交叉质询,由陪审团考虑专家意见的有效性。

美国专家证人须公开论证数据和事实,保证论证的公开透明,且以交叉质询保证专家证言的有效性

任何专家证人在在法庭上提供的证言要经过直接询问或双方当事人的交叉询问,这样就使得专家证人证言的优势和劣势尽显于法官和陪审团面前,最关键的是能够向案件事实审理者展现其背后的科学依据,从而使得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及最后的判决都是围绕着科学事实进行。其次,根据《联邦证据规则》第705条,对于专家证言开示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可以要求专家证人公开他们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数据,如果必要的话,在庭审开始之前,也可以要求他们开示有关的意见依据。这些措施都确保了整个诉讼是在一种公开透明的环境中进行的。

Comments are closed.

会员登录关闭

记住我 忘记密码

注册会员关闭

小提示: 您的密码会通过填写的"电子邮箱"发送给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