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高度与力度
四川大学法学院 魏 东
(2014年3月7日)
目次:
一、刑辩高度(三高):价值提升高度、规划决策高度、业绩积累高度
二、刑辩力度(四精):精准决策、精细辩护、精通法律法理、精通法官思维
亲爱的各位律师同仁:
大家好!
很高兴有机会同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同行一起探讨刑事辩护业务技能技巧。我们蜀鼎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领域业绩非凡,不但在业界享有盛誉,而且在社会上也是声誉极佳,社会影响巨大;我们有众多的刑辩专家,群星灿烂,我们蜀鼎所的一些刑辩专家早已久负盛名,除我本人以外,还有马静华教授、吴念胜博士、陈自强博士、李凯博士、李红硕士、陈霞硕士等,而且还有一批年轻的刑辩专家律师正在茁壮成长,还有梁光术硕士(主任)、廖宏程硕士(执行主任)、洪燕副教授、蒋华硕士、李苗硕士、郑子军硕士等也成功办理过不少刑事辩护业务,前景十分美好。
所以,我今天的讲座只是一个抛砖引玉,希望大家多提批评意见,更希望今后有更多的行辩护专家律师站在“蜀鼎律师论坛”上发表高论,共同努力,进一步提升我们蜀鼎律师事务所的刑事辩护业务水准,为当事人依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增强业务竞争能力。
今天,我谈两个体会同大家一起分享:一是刑辩高度(要切实做到“三高”),即:价值提升高度、规划决策高度、业绩积累高度;二是刑辩力度(要把握好“四精”):精准决策、精细辩护、精通法律法理、精通法官思维。
它们二者的关系是:刑辩高度影响甚至决定刑辩力度,因为刑辩高度主要解决的问题是思想认识和规划发展的问题;反过来也一样,刑辩力度影响甚至决定刑辩高度,因为刑辩力度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刑辩技能技巧和辩护效果的问题。
下面先谈刑辩高度。
一、刑辩高度
刑辩高度,我将其概括为价值提升高度、规划决策高度、业绩积累高度“三高”。
有道是,我们的身高有限度、有高矮,但是我们的思想和行动却不应该受到身高的限制,而应当追求“高大上”!可以说,对于刑事辩护业务的思想认识水平、规划决策水平、业绩积累水平,在根本上决定了我们的刑辩高度。
刑辩高度的核心是:律师要全面提升刑事辩护的神圣使命感(价值提升高度),要经常反思规划决策自己的刑事辩护事业(规划决策高度),要立即行动起来积累自己的刑事辩护业绩(业绩积累高度)!
刑辩高度的这三个核心方面,是刑辩律师成功的关键要素,一样都不能缺少:其一,如果看不起刑辩业务或者对刑辩业务认识不到位,这样的律师是不可能成为刑辩专家律师的;其二,如果不经常反思规划决策自己的刑辩业务,这样的律师也是不可能成大器的,因为任何领域的发展创业都需要“规划”,知名大学者必定是经常反思规划学术事业的学者,成功企业家必定是经常反思规划业务发展事业的商人,而成功的大律师通常也只能是那些经常反思规划律师业务发展事业的律师(包括规划“人脉和关系”、规划事业发展方向、规划案源和办案步骤等在内),一句话,“规划”、尤其是经常地反思规划是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律师能否成为成功律师的重要决定因素;其三,立即行动起来积累业绩也十分重要、甚至最为关键,你说你是刑辩专家,那请你拿出成功案例说话,你如果成功辩护过数十起、甚至数百起刑事案件,谁敢说你不是刑辩专家你如果一个刑案都没有辩护过或者只办过很少几个刑事辩护,难道你敢说是刑辩专家?(正如你说你是建设工程方面的律师专家,那也请你拿出成功业绩说话,如天府广场是我的业绩、新会展是我的业绩、环球中心是我的业绩、地铁是我的业绩、华西集团和建工集团请我服务了数十个项目!)所以,我们说无论你是独立办案还是协助别人办案,都是在立即行动起来积累业绩,而不能目光短浅地认为“我是在为别人办案”、我凭啥子要花费大力气精心办案呢!请注意:我邀请梁光术主任、廖宏程主任、吴念胜博士等大牌律师合作的案子,常常让我十分感动:他们太敬业、太认真,吴念胜律师的一份辩护词就可以写作3万字、5万字,比一篇硕士学位论文的字数还要多,比有的博士论文质量还要好。我邀请李红硕士一起合作办案,李红硕士和何为硕士仅阅卷笔录就长达10万字;我邀请郑子军硕士合作办案,仅法律意见书和申请书就写了近20份,仅辩护词就一起修改了10余遍。这些律师办案都是如此认真,责任心如此强,追求工作完美到如此程度,为什么呢?因为这些专家型律师明白,这是在用行动积累业绩、积累声誉、积累竞争力,他们不放过任何一次机会、任何一个案子!我本人也是如此严肃认真地对待每一个刑事案件辩护工作的,我是发自内心地、并且已经内化为工作习惯地认真负责地办理每一次刑事辩护,将其视为自己积累业绩的重要机会,从不懈怠。我在给全省法律援助律师近300人规模的培训会上讲,一定要把法律援助作为积累律师业绩的绝佳机会,千万不能放松质量、放弃机会。
(一)律师要提升对刑事辩护的价值认识
刑事辩护是一项伟大事业,是一门伟大的艺术,需要我们增强神圣使命感,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执著的敬业精神,去认真实践、用心探索,共创辉煌。
但是,现在的律师界,因为各种复杂原因,许多律师不愿意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相当部分律师基本上不做刑事辩护业务,这种现象已经反复得到了证实,包括全国律协的数字统计也有显示。据了解,现实生活中确实还有部分律师真的看不起刑事辩护,公开宣称刑事辩护是“小儿科”,认为法律顾问、民事案件、重大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法律服务才是尖端业务。加之,社会上流行的其他一些看法,如刑事辩护律师“专门替坏人说话、为虎作伥、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等等,可能已经使得我们许多律师对于刑事辩护业务望而止步。再加上我们现实生活中个别地方的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对于辩护律师的非法刁难和打击报复(如今年3月份发生的江苏省泰州市下属靖江市人民法院拘留辩护人王全璋律师事件),以及刑事辩护过程中客观存在的更大的人身风险,更加加剧了部分律师的恐惧担忧心理,使得许多律师不愿意、也不敢大胆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好象辩护律师自己也是坏人犯罪嫌疑人似的,没有自信心和自豪感。显然,这涉及到刑事律师如何正确认识刑事辩护业务的价值与地位的问题。可见,我们只有把这个问题搞清楚了,刑事律师才能有正确的思路和行动,尤其对于我们年轻的刑事律师更是如此。如果不明确这一点,我们的整个思想、思路、动机和言行可能都是混乱的、没有章法的,我们的精神面貌、工作动力、睿智潜能可能都是十分令人堪忧的!因此,解决刑事辩护业务的价值和地位问题就显得十分重要。
那么,应当怎样认识和理解刑事辩护业务的价值和地位呢?我认为,应当从刑事律师的职责、责任和历史使命等诸方面来分析。
大家知道,刑事律师(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刑事诉讼法第35条所明确规定的:“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因此,可以说刑事律师的职责是“单向抗辩性”的,即只能是单向的、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角度、立场出发,依法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抗辩性意见;而不能是相反的方向,不能是指控、揭发犯罪、加重罪责内容的方向。
据了解,世界上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律师法对律师的历史使命进行了规定,如我们的紧邻日本、韩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都曾经在律师法中明确规定了律师的使命。日本律师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律师以保障基本人权和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以此来理解,我们可以说,刑事律师应当将我们自己的历史使命上升到应有的高度,这就是刑事律师应当以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实现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公正合理处理为己任,从而达到保障全社会的基本人权和实现全社会的基本正义之目的。这种使命是十分神圣和伟大的,是不容亵渎和污蔑的!在此意义上也可以说,刑事律师也是需要讲“公正”的!但是应当注意,“公正”在刑事辩护业务中的全部体现却只能是单向抗辩性的公正,即只能是由刑事律师依法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单向抗辩性意见,而不得包含指控、揭发犯罪、加重罪责内容的意见。或者换句话说,刑事辩护业务中一旦包含了指控、揭发犯罪、加重罪责内容的意见,就是有违刑事律师及刑事辩护的“公正”价值追求的,就是严重违法的,因为这样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明确规定!并且由于刑事辩护的这种“公正”对于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适用,又由于我们每个国民在基本逻辑上都有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因而这种公正就是对于全体国民的公正,就是法治国家所必然要求的公正!
这种理解,表面上看似乎正好为一些攻击刑事律师的言论提供了佐证:刑事律师不就是“专门替坏人说话、为虎作伥、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吗?其实,这只是表面肤浅的、十分错误的看法!如果按照这种理解、这种逻辑,那岂不是说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乃至全世界的刑事诉讼法都是错误的、非正义的,岂不是说我们国家的立法者乃至全世界的立法者都是荒唐的?显然,对于刑事律师的这种粗浅认识和粗暴贬斥不但是十分错误的,而且是十分有害于国民个人、社会和国家的,也是十分有害于法治建设的!
下面我从三个方面具体谈一谈刑事辩护的价值:一是刑事辩护对于社会、国家和刑事法治的价值;二是刑事辩护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价值;三是刑事辩护对于整体律师业及辩护律师个人的价值。
1、刑事辩护对于社会、国家和刑事法治的价值
如果一个国家需要法律法治、民主正义、人权保障、健康有序,那么这个国家肯定离不开律师,其中当然包括我们刑事律师。有学者指出:从法理上讲,律师就是“法律之师、正义之师”,应当以维护合法权益为己任,以推进民主与法治、实现社会正义为天职。这是十分精当的!
为什么一个现代国家少不了刑事律师呢?简单回答这个问题就是:现代国家不同于传统旧国家的基本价值目标,是国家必须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发展、最大限度地体现相对公正、最小限度地维持必要秩序(三大一小的价值目标)!而要实现这样一种国家目标(公共政策目标与刑事政策目标),单靠国家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以及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器都是无法完全实现的,而只有在刑事律师的全面有效参与下才可能实现!为此,任何一个现代国家都必须充分发挥刑事律师的辩护职能作用,即只有通过刑事律师的全面有效参与,才能够依法、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够依法、有效地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也才能够依法、有效地监督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因为:
第一,刑事律师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制度设置本身具有十分重大的社会政治意义,有利于确保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保障全体公民的合法权利。因为,在基本意义上,我们每一个公民,无论你是普通公民、还是国家官员甚至包括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自身在内,都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本身并不一定就是真正的罪犯。进一步讲,即使是针对真正的罪犯本身,也还有一个公正处理和对待的问题,处刑幅度差异很大,例如处死刑立即执行与处有期徒刑、处1年与处10年的差别就悬殊巨大。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到底有多少人在其一生中能够肯定自己终生不会成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谁也说不清!(正如浙江张辉张高平叔侄奸杀冤案审判时,张辉就曾经对法庭陈述说:今天你们是法官,难保你们的子孙后代不能都当法官,他们也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能被冤枉、被错判、被冤杀。真是振聋发聩之言!)因此我们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其实并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问题,更不仅仅是刑事律师的问题,而恰恰是全体公民的权利保障问题,是整个国家和社会能否健康发展、公民人权能否切实得到保障的重大问题!
第二,国家公权力并不是一种每时每刻都值得十分信任的正义力量,至少国家公权力存在一种被有意或者无意地加以滥用、被别有用心的人加以利用的重大威胁与风险,因而它每时每刻都需要监督制约。在刑事法律领域,这种监督制约力量的主力军力量之一就是刑事律师!在我们国家现行刑事司法制度设计的框架下,无论是作为普通公民还是作为国家官员,都可能被冤枉、都可能不安全。佘祥林、赵作海、浙江张辉张高平叔侄俩、上海梅吉祥梅吉杨兄弟俩等国民应当算是良民吧,但是他们仍然被公安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个别办案人员联合办案办成了法律上的杀人犯,蒙冤数年、甚至数十年才侥幸得以平反昭雪!而作为政府官员、人民警察的杜陪武,同样也被他的个别亲密战友们办成了杀人犯,只是因为刑事律师的不懈努力才被判处了死刑缓期执行,后来直到偶然发现了真凶才得以获得清白!这些例证已经很有说服力了!其实现实生活中还有不少的佘祥林、赵作海、杜陪武没有被揭露和公布,这些并非个别的现象确实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反思。
以上这些现象,一方面说明我们的办案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加强自律;另一方面也充分地说明了刑事律师的极端重要性。正如江平老师所说:“律师兴则国家兴。”只有充分发挥了刑事律师的辩护职能作用,才能最大限度地有效防止佘祥林、赵作海、杜陪武等类似的冤假错案的发生,才能最大限度地确保刑事司法公正无误,并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
因此,我们刑事律师千万不要自己看不起刑事辩护,不要灰头土脸、缺乏自信,而要有神圣感,要自信自豪、气宇轩昂、慷慨激昂!
2、刑事辩护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价值
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角度讲,刑事辩护同样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我们稍加注意就可以发现: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案件,有的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是自己把自己“说”成了罪犯,有的则是办案机关把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办”成了罪犯,其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刑事律师的有效参与和有力辩护!这样的案例应当说不在少数,佘祥林、赵作海、杜陪武等冤假错案就既有办案机关个别办案人员“搞定”的,当然也有当事人自己“搞定”自己的。据说聂树斌案就有聂树斌自己当庭认罪的现象,而且担任其辩护人的刑事律师也只是进行了所谓的“罪轻辩护”而不是“无罪辩护”,因此刑事律师在也有某种责任!
还有一些我亲身经历的一些案件,比如一些封闭场所里发生的故意杀人案件,一对一形成的行贿受贿案件、一对一的强奸案件,就是主要由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自己供述来定性处理的。
成都市郫县发生的一起故意杀人案,起先公诉人对辩护律师进行案卷材料和证据保密,直到法院开庭前都是处于“保密状态”,结果导致辩护律师无法准确把握案件情况和证据情况。公诉人移交给法院的所谓主要证据复印件就只有一份被告人供述(其实总共有十余份供述),这份供述上被告人的签字是“以上内容念给我听了,和我所说的一致”,加上被告人告诉辩护律师一些错误信息,说什么我只有这一次是这样供述的,但是每一次签字都是他们念给我听的、我都是这样签字的,等等,直接导致辩护律师最先决定进行无罪辩护。但是,庭审时的情况完全相反,刑事律师只能临机应变、临场发挥,临时调整辩护思路而改做罪轻辩护,应当说后来的审判结果还是比较满意的。像这种案件,其主要的指控证据和最终的定罪证据,其实就是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属于比较典型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是自己把自己“说”成了罪犯的情形,其中刑事律师所发挥的刑事辩护职能作用是十分重要而关键的。
现在有些受贿案件,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往往在辩护律师介入之后才告诉律师,说他是被冤枉的,是有关办案人员引诱甚至威胁强迫他违背客观事实地承认的,而实际上并没有收受这一笔或者若干笔财务款项,我接触到类似案件时,尤其是当这些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发誓赌咒”式地说某几笔指控是虚假的、被冤枉的,这时我往往十分震惊!说实话,我有时是比较相信这些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喊冤的、真情的透露,但是有些案件情况很复杂,有的被告人在侦查期间或者在律师会见之前是始终承认了受贿的,现在突然向辩护律师喊冤,到底该咋办呢?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搞不好,我们的刑事律师就可能沦落为李庄律师的悲惨境地。对此,我始终坚持的做法是:第一,严肃地告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四个字,就是必须“实事求是”;第二,仔细询问并耐心听取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陈述与辩解,尤其是询问其有何理由和证据;第三,严肃认真且实事求是地向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反映情况,并提出问题,要求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调查核实情况。但是,有些案件是无法核实甚至是无法改变的,这时我们刑事律师千万要注意理智理性,可以不放弃,但是不可以失去理智;尤其需要谨慎对待翻供的问题,有些时候,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翻供将直接导致刑事律师遭受灭顶之灾,因此必须慎重严肃对待。原则上,刑事律师不应直接鼓励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翻供,而只能提示他们“实事求是”地供述和辩解。
类似这种案件,如果是因为没有刑事律师参与的原因而导致冤枉无辜的话,那就十分令人担忧了。应当说,这些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尤其需要刑事律师提供专业的刑事辩护,其合法权益才有可能获得依法有效的维护。可见,刑事律师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影响十分突出重大,甚至在某些案件中成为决定他们生杀予夺的决定性力量,因此刑事律师的责任重大,必须引起我们律师乃至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3、刑事辩护对于辩护律师及整体律师业的价值
据资料介绍,刑事辩护是整个律师制度的源泉和开端,它比律师制度起源还要早。律师制度起源于刑事辩护制度,脱胎于刑事辩护制度,刑事辩护是律师最基础的业务,也是律师最基本的职责。可见,刑事辩护对于律师个人和整个律师业都具有十分重大的价值和作用。这些价值和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内容:
首先,刑事辩护是整个律师业的重要方面,刑事辩护业务具有重大政治经济价值。从政治方面看,律师业的存在根据就包括刑事辩护。如果没有刑事辩护,就缺少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与重要力量,因此,律师业必须在刑事辩护中作出应有贡献。但是,假如说律师都不愿意、或者不能够在刑事辩护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律师业整体不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作用,那么就必将影响我国刑事法治建设、和谐社会建设。这样,必然会影响整个律师业的职业形象和行业声誉,也必然影响整个律师业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价值,并形成对于整个律师业的灾难性打击。所以,我们每一位律师都应当从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刑事辩护业务,它不但关乎我们国家政治社会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大局,而且直接关系到我们整个律师业的生存发展前途;我们每一位律师都有责任关心刑事辩护,就象关心我们自己的生存发展大计一样重要,不可小视!
另一方面,刑事辩护对于刑事律师个人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经济价值。道理很简单,因为刑事辩护,刑事律师可能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发挥出巨大作用,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从而能够使得刑事律师成为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影响力量,提升刑事律师个人政治社会地位和生活品质。刑事律师的成功辩护往往可以直接带来巨大经济收益,还可能带来一些间接收益,如引出相关民事案件、常年法律顾问等重要律师业务,因而刑事辩护对于刑事律师个体而言也必然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大家都知道,现在犯罪问题越来越严重,大案要案越来越多,应当说这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伴生的社会现象,同时这也为刑事律师提供了广泛的发展空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就指出:犯罪生产了犯罪学家、法学家、警察、法官,同时也生产发育了刑事律师。现在相当一部分律师事务所的刑事辩护业务十分发达,也有相当一部分刑事律师的经济收入十分可观,为律师事务所和辩护律师个人赢得了巨大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所以说,刑事辩护业务对于刑事律师个人必然也具有十分巨大的政治经济价值。正如田文昌律师所说:我们很多律师在很多场合高谈阔论,自称所从事的是高端律师业务,如证券业务、IT业务、非诉业务等,刑事业务好像成了低端业务。而实际上,近代几百年的律师业务,应该说真正高端的是刑事业务,因为它涉及的权利价值更重要,难度也更大。因此,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对此有清楚认识,而不能妄自菲薄。
同时,刑事辩护过程中还为办案律师带来了较多的“回头客”和衍生案源。因为我们的刑事辩护工作做得非常认真、比较完美,当事人十分认同,所以,当事人就会向身边的亲朋好友推荐我们,这就带来了比较多的案源,其中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以及常年法律顾问业务;我们的一些顾问单位合作时间长了,相互信任了,顾问单位对我们律师不但信任而且十分倚重了,有的顾问单位老总就主动提出要求一次性签订服务期长达3-5年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十分令人感动,也十分令人感概:这个你懂的,都是律师敬业工作的良好收效!由此可见,刑事辩护业务对于律师个体发展律师事业当然是意义重大。
(二)律师要规划发展刑事辩护业绩,精细化耕耘每一次刑事辩护业务
业绩——我们的刑事辩护业绩,是必须要规划的问题!
律师事业的发展如何,大律师与小律师的差异如何,具体的体现就是律师业绩的大小。因此,我们每一位律师,当然包括刑事律师,必须高度重视规划发展我们的“律师业绩”。比如,我们问:这个律师是不是房地产律师专家?其标准其实就是一个:这个律师做了好多房地产律师业务业绩,有哪些突出的、影响大的房地产律师业绩。假如,北京市的天安门广场是这个律师做的(业绩),成都市的天府广场是这个律师做的,成都市政府豪华办公楼是这个律师做的,某个新兴城市的一半城市建设都是这个律师做的,那么,你说这个律师业绩如何,是不是房地产律师专家?答案必然是肯定的。那么,这个律师的房地产律师业绩就不用说了,客户就很可能要请这个律师担任房地产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因为这是一个房地产领域的专家律师,其业绩很好,很值得信任。
同样的道理,我们刑事律师必须首先要高度重视规划发展刑事辩护业绩,只有业绩上去了,我们才能称得上是刑事辩护专家律师,我们才能在刑事辩护业务上处于优势竞争地位。这里我就不谦虚地介绍一下我个人的刑事辩护业绩,我做了200余起刑事案件辩护,另外还参加了100多起刑事案件的专家咨询和讨论,这个数量应当说还是有相当说服力的,任何当事人听了看了知道了之后都会相信我的。不但如此,我在办案质量和影响力方面也可以自吹自擂一下:我是四川省内律师办理的官员案件数量最多级别最高的律师之一,我大约为50余位官员辩护过,包括公安司法人员及政府官员,包括原政法委书记、纪委书记,包括县长、市长、省长;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举的建国以来(60周年时)十大影响力案件中,我本人就参与了其中三件(全国知名见义勇为者张德军案、四川省首例洗钱罪案、孙伟铭醉酒驾车致人死亡案),占30%,也是很有说服力的。因此,我基本上属于那种不担心案源、不主动找案源的律师。我不是为了自吹自擂来讲我的刑事辩护业绩,而是为了说明一个道理:刑事辩护业绩很重要,业绩数量很重要,业绩质量很重要!刑事辩护业绩既要体现在数量上,因为量变可以引起质变,所以数量也是很能说明问题的;业绩当然还体现在质量上,所以我们又要特别强调刑事辩护质量,要特别强调“精细化耕耘每一次刑事辩护业务”。
因此,我强调刑事律师要规划发展刑事辩护业绩,要有这个意识,要抓住关键和要害,就是要精细化耕耘每一次刑事辩护业务,抓住每一次机遇。我们有的律师恰恰缺乏这个意识,或者没有持之以恒地坚持这个意识,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结果错失了许多机会,沦为粗心律师、低质量律师,始终没有规划好、没有做好自己的刑事辩护业绩。没有好的刑事辩护业绩,怎么称得上是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怎么会有好的案源、好的前途呢?
律师办案子必须把质量视为生命,甚至达到真正意义上的“精益求精、一丝不苟”的程度才能成功,而且要每时每刻这样要求自己才能成功,才能有好的业绩。现在我带了部分律师徒弟,我教给这些律师徒弟最大的收获绝不是投机取巧和找关系,而是办案质量上的精益求精和一丝不苟,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这些律师徒弟都是专家,当事人总体上十分满意,满意到什么程度呢,满意到当事人被感动、被征服,满意到部分当事人主动要求将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的期限由每年一签改为每三年一签每五年一签,并且主动要求提高律师顾问收费标准,真是令人感动又令人感概!不但如此,我带出来的这些专家律师不但当事人很满意,而且律师同行也很满意、很羡慕,这些律师同行争着要找我带出来的这些专家律师合作办案,为什么呢?因为这些专家律师每一次办案都是精益求精的、一丝不苟的,他们不需要你去特别要求,他们已经将精细化办理每一次律师业务作为了自己的工作常态、工作习惯、工作自觉。我所在的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曾经专门开会听取部分律师意见,其中有的律师提出我吸收的专职律师中我自己的学生太多了,我的律师业务太集中了,让我自己的律师徒弟律师团队做的多而让其他律师做得少,我对此做了一些解释,大意是希望他们理解。但是,令我感动的是,其他管委会成员和其他部分律师明确表示了对我的充分理解,其原因之一就是,我的这些律师团队成员确实精干、认真,不但我愿意找他们合作办案,其他合伙人也十分愿意找他们合作办案。所以,这些合作律师本身也很快成为了专家律师,很快取得了很好的律师业绩很好的经济收入,快到什么程度呢,其中有两位律师十分典型,这两位律师的发展速度快到第一年、第二年每个律师要做20至30件律师业务,相当于有的新律师五年到十年的工作量和律师业绩。
就我们搞法律援助而言,这不但是我们律师应尽的法律义务,更是为我们规划律师业绩、积累律师业绩的很好机会,因此我们必须认真把握好这个机会。我们法律援助律师一定提高认识,增强并养成认真负责的办案精神,办好每一个案件、哪怕是很小很小的案件,积累经验和业绩,积累“正能量”,为下一步的事业腾飞奠定坚实基础!
这就是我希望向各位律师同仁表达的第一层意思:要规划发展刑事辩护业绩,精细化耕耘每一次刑事辩护业务。有了刑事辩护业绩,就必然有律师事业发展;而要做到规划发展律师业绩,关键和核心是精细化耕耘每一次刑事辩护业务,每一次都不要放松要求。
(三)律师规划发展刑事辩护蓝图,系统化整合刑事辩护力量与平台
任何事业都需要规划,然后才能够成就伟大事业。大的事业,如建党伟业、建国伟业、民族发展伟业、政治经济腾飞伟业,这些过于宏大的事业没有哪一项事业能够缺少规划。同理,我们身边的一些“小的事业”,比如当一个优秀的法学家,当一个优秀的人民教师,当一个好律师,同样也需要规划,但是这一点,恰恰被许多人、包括我们刑事律师所忽略了,有的人简直就不当一回事,这是不对的,并且这个问题可能还是我们最大的问题。科研需要规划,然后才有这些专家、名家、大师出现;刑事律师和刑事辩护蓝图也需要规划,然后才可能成为好律师、大律师。
如何规划我们的刑事辩护事业的蓝图?这个问题可能各有各的特殊情况,需要我们每个刑事律师针对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规划,我这里可能说不全,只谈一些点滴体会,希望能够抛砖引玉。
比如,我们要认真地精细化地做好每一个刑事辩护案件,多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尤其是律师服务方面的、刑事辩护方面的公益性活动,当然包括多参加办理一些法律援助案件,也能够为我们成就刑事辩护蓝图添砖加瓦。我本人就有这方面的成功经验。我本人所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中,就有两件使得笔者本人成为了某种意义上的“知名律师”:一件是为全国知名见义勇为者张德军提供法律援助,我们成功地进行了无罪辩护,成都市两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无罪判决,因此,我获得了司法部颁发的荣誉证书,同时这个法律援助案件被评为全国优秀法律援助案件、四川省和成都市都被评为典型案件,我个人也获得了一定程度的知名度,“全国首届百强律师排行榜”榜上有名,那个有名的李庄律师当时名列第二,我本人名列第二十二名;我办理的第二件法律援助案件,是为某正部级领导干部出庭辩护,据说这对于四川省司法机关而言是自我国建国以来六十年第一次有幸承办审理正部级领导干部涉罪的案件,何况辩护律师,当然也是“吃螃蟹”一样的感觉,笔者在辩护之后、庭审完毕之后,最高司法机关的有关领导都表扬我,说我“辩护得很好、很精彩”。因此,从笔者个人刑事辩护取得成绩的经验来看,多参加公益性律师活动,是一条成功之路,是我们刑事律师规划我们的刑事辩护蓝图的一个重要方面。这种公益性律师活动,包括提供法律援助,参加全国刑辩日活动,参加社会公益性法律咨询活动,参加地震灾区义务法律服务活动等等,刑事律师必须要有这个意识。说到这里,我还是发现我们有的律师、包括有的年轻律师,过于急功近利甚至过于狭隘了,结果是十分不利于自己成长壮大,难以实现刑事辩护蓝图。我就发现我认识的某位年轻律师,他不愿意从事哪怕一丁点公益性义务劳动,很不好。当时,我们有一位专家律师参加了四川省人民政府组织的地震灾区律师专家服务团活动,由于这位专家律师在北京出差期间突然有紧急任务,这位专家律师就拜托另外一位年轻律师帮忙做一些辅助性工作,当然没有任何经济报酬,但是,我们这位年轻律师却明确拒绝了,还十分委屈地给我说:魏老师,我真的没有空去参加这个活动,但是,如果有什么律师业务要做的话,我哪怕是不休息不睡觉,我都愿意做。我听后愕然万分!我就对这位年轻律师说:这个怎么就不是律师业务呢?这个就是律师业务啊!难道没有经济收入的律师业务就不是律师业务吗,这个想法怎么行呢,怎么可能成就律师伟业呢!其实这位年轻律师忘了,他的拒绝行为不但无助于自己成才,而且违反了律师法的明确规定,律师具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等义务,糊涂万万要不得呀。
除了多参加公益性律师活动以外,还要多参加社交活动,包括多参加各种行业组织、各种公益性组织、各种官方与民间组织的组织活动。比如消费者协会、企业联谊会、律师协会的组织活动,甚至少年儿童组织活动、街道办事处活动等,也十分有助于我们刑事律师成就伟大的律师事业。当然,这样会很累,但是收获也会更大,成就律师事业的机遇也更大,条件更成熟。我本人参加了很多类似社交和公益性活动,我的身份和头衔大致有二十多个,而且这是没有细算的统计;尤其是过去,我还有意而体面地“争官位”,打着的旗号就是为了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发展,比如争当会员、理事、秘书长、主任、专家咨南浔委员会委员、兼职研究员什么的,有时还是起到了比较好的作用。现在,随着年龄增长以及身体状况等原因,我有时已经开始有所懈怠了,但是真的是想着律师事务所发展的需要,找了一个体面的理由,硬撑着一些职务没有辞去,从我内心来讲我现在不是很想干了,因为太累了;但是,我想着能够为律师事务所提供更好的律师业务发展平台,再宏大一点就是能够为四川省律师业发展提供一些平台或者做出一些贡献,当然还包括其他一些比较美好的想法,我暂时还没有辞去这些个职务。现在经常性地开会和公干,有时真有点力不从心了,并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是出于某种意义上的公心和社会责任感来干这些公益性工作。这方面,我们律师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等,可能体会深一些,真的是多付出了许多心血和汗水,其实个人所得到的实惠是很少的,只是在有利于实现律师事业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再有,就是要充分注意整合刑事辩护力量,拓展辩护市场。在2011年的西部律师论坛活动中,我个人提交了一篇题为《论西部刑事辩护律师的努力方向》的论文,就谈到了这个问题。我认为,对于西部辩护律师而言,强调刑事辩护律师要整合辩护力量以拓展辩护业务市场,这一点可能是更加具有针对性的问题。
我注意到一种十分特别的现象:四川省内发生的部分重大案件的刑事辩护业务,尤其是一些收费较高的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的刑事辩护业务经常性地被外地律师、尤其是来自北京的律师“抢走”了。而西部其他省份的刑事辩护业务情况,大致也类似于四川。这其中的原因,部分可能是因为北京律师的办案能力比我们西部律师强。就我个人接触过的北京律师而言,如知名度很高的田文昌律师、钱列阳律师等,我同他们都有过同台竞技的经历,体会十分真切,这些知名的律师“大腕”确实名不虚传,既有能力,也有魄力,更有责任心,深得业界和当事人好评。
但是,我发现,我们西部律师,我们这些“京外”律师没有注意有效地整合好我们自己的辩护力量可能也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个原因。这是值得我们反思和改进的地方。2005年以来,我就担纲领衔筹办了一个“四川刑事辩护中心”,吸收一批重量级的刑事辩护人才,其中包括刑法专家、教授、刑法博士、博士后、博士生导师,我们特别注重整合了辩护力量。现在,我担纲领衔的这个“四川刑事辩护中心”就设在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效果是比较明显的,全国各地都有较多当事人来咨询、委托的,迄今为止我们承办的刑事辩护业务遍及全国十多个省市区,极大地拓展了刑事辩护业务案源。我认为,这方面我们还可以再多想一些办法,拓展我们的业务量。下一步,我们要认真总结刑事辩护经验,认真编写我们蜀鼎律师事务所办理刑事辩护的成功案例,至少有数百件成功案例啊,我们要将这些成功案例的辩护经验编辑成册,最好公开出版,既为律师同行共同学习探讨和年轻律师学习借鉴提供参考,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们蜀鼎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业务方面的社会影响力。
(四)律师要规划发展律师人生蓝图,系统化积累立体法律知识与综合性办案经验,切实保护好律师自己的人身安全
刑事律师的发展蓝图,我认为应当立足于刑事辩护、精于刑事辩护,但是应当超越刑事辩护、不局限于刑事辩护,也就是说应当拓展民事律师业务,培养刑事律师的综合性法律服务能力。所以,有的刑事律师后来逐渐发展到民事律师服务领域的专家,这个方向是正确的,是值得我们每位律师思考和关注的。我们经常讲要两条腿走路,事业发展很多时候还需要多条腿走路,就是这个道理。我认为,这样规划发展,既是刑事律师刑事辩护业务发展的需要,因为刑事辩护本身就需要律师全面熟悉掌握综合性法律知识和理论,其中包括民事的、行政法律的知识和理论,同时也是我们律师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尤其是对于我们西部律师、我们中等城市的律师,更是如此。
就我个人而言,我就有意识地学习和研究各门各类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知识,这些法律规定和法律知识其实都是相通的,关键是我们律师要有这个融会贯通的意识和行动,日积月累,天长日久,是可以成为某种综合性律师人才的。律师必须是既有专长,又是通才,才能立于不败之地,才能获得较大发展。我就曾经专门研究和办理了一些公司并购上市法律事务、BOT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法律事务、行政法律事务、房地产法律事务等等律师业务,这些方面的业绩也比较多比较有说服力,只要当事人需要,我的这些方面的律师业绩都足以说服当事人相信我。这也是一条重要的律师发展经验。
因此,我对诸位律师同仁的建议是:律师必须首先成为通才,然后才能发展专长,是通才前提下的专长和专家律师,是全面熟悉律师业务基础上的某一个方面或者某两个方面的专长,我将这种律师专长描述为律师的一个或者两个“亮点”。比如,我们律师就可以对自己讲并且也对外宣传说:我这个律师是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的律师,我的亮点主要是刑事辩护。这样定位才是科学合理的。
我这里还要特别强调一点:律师在刑辩业务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律师的自我保护,其中最重要、最根本的保护办法就是八个字:“依法辩护、规范办案。”
律师人生安全是律师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我认为有必要提醒各位律师同仁,要规划发展好律师人生蓝图,要系统化构筑律师自我保护的平安网络。这也是一个人生观问题,具有根本意义。
但是,当前我国刑事辩护工作面临的严峻现实,当前我们刑事律师人生安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安全风险,我们全体律师必须正视这样一个残酷的现实,这就是人生。我现在发现,刑事辩护问题可能是我们官方、尤其是我们政法公安机关不太愿意谈论的话题。但是,我认为这恰恰很值得我们全社会反思的问题,尤其是我们律师必须要谈论的问题。我本人是四川大学法学院的刑法教授,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兼职律师),所以了解比较多,体会也比较真切。应当说,少数地方的个别执法人员在对待刑事律师的问题上,也比较严重地存在随意执法与违法办案的情况,严重损害了执法部门公信力,甚至还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但违背法律规定而制定土政策违法设置障碍,超法规制约律师职权,更有甚者对律师进行打击报复、直至动用刑事打击手段,以诸如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06条(俗称辩护人伪证罪)、诈骗罪等立案侦查和起诉,有的甚至出现了冤假错案。
刑事辩护工作和辩护律师面临着十分艰难的处境。据统计,从1997年到2010年全国共有超过300名律师(甚至更多律师)身陷囹圄,但是,全国律师协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人员对律师伪证罪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发现针对律师的错案率高达50%以上。这个问题应当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这说明律师队伍确实也需要整顿,终究有个别律师违法犯罪;但是另一方面,对律师追究刑事案件的错案率高达50%以上,又很不正常。目前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的最大风险,它不是黑恶势力的暗算,而是同样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个别行政机关人员和司法机关人员的打压和陷害,这是人民的悲哀、法治的悲哀,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刑事辩护这样“高风险”的执业环境,还产生了另外一个严重后果,这就是直接挫伤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积极性。在全国范围内,刑事案件中的律师参与率逐年呈下降趋势,目前我国70%以上的刑事案件无律师介入;有资料介绍,我国个别省份的律师协会曾号召全行业对刑事案件进行“集体罢市”的事件。可见,刑事辩护业务面临的局面十分严峻而艰难。
现在的形势应当说仅仅是稍有好转,但是仍不容太过乐观。尤其是李庄律师案以来,现在的律师人生安全暗藏着某种更加深刻的危机。近几年来,广西北海市四律师案震撼了全国律师界,贵阳市出现了庭审律师遭遇强制驱除出法庭的事件,江苏泰州市某基层人民法院还直接对王全璋律师予以行政拘留10天并在事隔几天之后“抓了又放”,我们西部某些省份也出现了律师被抓事件,而且从某种意义上看,有法律共同体中的强力机关不认同而排异律师的性质,有职业报复性与歧视性色彩。秦前红教授说得很深刻:“法官与律师擦枪走火乃至剑拔弩张,则似乎完全背离了制度安排的初衷。这一异常现象的频发,只能说明中国司法的运行出现了重大的病灶。”
我还了解到,近段时间以来,我们西部部分省份的部分司法机关比较随意地威胁律师人生安全,个别人民法院发出了不止一份的所谓的“司法建议书”,直接指责有关律师涉嫌违法犯罪,这是一种十分危险的信号,应当说十分不正常的现象。有的律师被指控涉嫌违纪案件,我本人参加了专案调查,情况十分令人担忧,真有种兔死狐悲的悲壮感觉,律师处境十分令人担忧。
因此,律师开展的刑事辩护工作也有一个讲究工作策略、端正观念、依法履行职责、合理辩护的问题,律师只能在法治范围内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律师不能违法,要时刻加强自我保护。关于律师自我保护的问题,我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其一,刑事律师要明白危险源、风险源的来源出处。根据有关调查显示,刑事律师的主要风险源有6个:(1)直接来自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及其办案人员。其可怕之处在于,近十年来发生了300多起律师被抓案件中有50%左右的人最终被认定为无罪,但是律师已经受到了足够的人格侮辱、精神折磨和物质损失,恐惧感无处不在,有的律师精神失常,有的律师心灰意冷,只有部分律师可以走出阴影。(2)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其风险就是直接针对刑事律师的人身伤害。(3)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亲属。其风险在于,这些人将从刑事律师处了解到的信息运用于威胁证人、伪造证据,然后殃及刑事律师或者直接嫁祸于刑事律师。(4)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本身。重庆发生的北京律师李庄伪证案、辽宁发生的广东律师马克东诈骗案就是典型,他们都是由于自己的当事人直接举报并作为关键证人才被定罪处罚的。因此,坊间的说法是“最大的敌人就是当事人”。虽然,最新的消息称龚钢模等人已经表示愿意出庭正式李庄被冤枉、并向李庄表示道歉,但是终究还是来得太晚了,十分令人寒心。(5)证人。其风险就是刑法第306条。(6)社会公众。其风险在于一些敏感刑事案件,如辽宁刘涌涉黑案件中的田文昌律师,重庆黎强涉黑案件中的赵常青律师教授,都因为为涉黑人员辩护而遭受到了网络媒体的攻击甚至威胁。
其中为何将来自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及其办案人员的危险源、风险源列为首位呢?秦前红给出的答案是:其一,对律师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缺乏高度共识;其二,部分法官和律师的严重隔膜与对立,是由于对彼此角色缺乏感同身受造成的;其三,司法不独立,审判流于形式化,此时律师的任何较真之举,都可能被法官视为节外生枝或自找麻烦;其四,维持法庭秩序与维护律师的执业荣誉和执业尊严之间缺乏中道的权衡。当然,我也特别注意到秦前红教授同时强调指出了:“律师、法官其实是荣辱相依的共同体。恪守职分、敬畏法律是法律共同体安身立命之所在。当律师的执业尊严被严重贬损之时一定也是审判权威摇摇欲坠之时。”受害的绝不会仅仅是律师,而必将是法治大局和法律共同体整体!
其二,刑事律师要严格规范履行委托手续和收费行为。最近发生部分律师被抓案件,其原因就是律师没有严格规范履行委托手续和收费行为,被办案机关抓住了把柄。
其三,刑事律师在同办案机关交流沟通的时候、法庭辩论的时候要注意方式方法,尽量引导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开展“理性对话”,尽量避免开展人身攻击和职业性报复。
其四,刑事律师在会见和取证问题上要谨慎从事,尽量避免被指控犯罪的风险。可以采取一些变通方式来处理调查取证问题。
其五,刑事律师要充分发挥律师协会集体力量,切实做到“任何律师被指控都毫无例外地获得律师协会出面应对”的状况,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律师被报复性指控现象的发生。
当然,律师自保的最大力量还是法治。我们有理由期待国家法治建设顺利发展,这才是我们律师业发展和律师自保的根本保障,当然,也是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其他任何官员在内的全体国民安全自保的根本保障。
二、刑辩力度
如果刑辩高度主要是解决思想认识问题,要在思想认识上追求“高大上”;那么,刑辩力度,就主要是解决刑辩技能技巧问题,要在刑事辩护活动中追求“高大上”。
因此,刑辩力度,是指刑事辩护需要通过哪些技能技巧,才能达致有力度、有好的效果。这里,我将刑辩力度概括为四句话(四精),即:精准决策、精细辩护、精通法律法理、精通法官思维。
刑辩力度的核心就是这“四精”!并且应将其贯穿于整个刑事辩护过程之中。
刑事辩护的策略技巧,有的比较宏观、有的比较具体,有的则是宏观与具体相互交织、相互结合,大致可以概括为十个方面:(1)宏观上抓住主要矛盾(包括辩护词排序上也要抓住主要矛盾);(2)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3)实体性辩护与程序性辩护;(4)定性辩护与量刑辩护;(5)处理好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的互动技巧。(6)精心安排处理好依法调查取证;(7)最大限度地重视庭审质证,庭审质证时坚持“寸土必争”;(8)竭尽全力安排好法庭辩论,紧扣重点核心,捕捉控方弱点与辩方亮点;(9)大胆地对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合理解释”,对确实存在问题的司法解释予以否定;(10)辩护词必须认真、严肃、精细化写作,增强辩护的说服力和感染力。
下面重点谈谈部分辩护策略技巧的看法和体会。
(一)宏观上抓住主要矛盾
针对具体的案件情况,应当恰当确定案件的主要矛盾和辩护的重点,其中包括辩护词排序安排等。这里可能有四个问题:一个问题是,总体上是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实体性辩护还是程序性辩护,一定要思路清晰;二是总体上是几个罪、几个问题,从而确定哪个罪或者哪个问题是主要矛盾,要集中火力;三个问题是,针对具体某项罪名指控,要恰当地确定哪个要件、哪个辩护点是最关键的且最容易为法官所接受的,也要集中火力;四个问题时,每个案件都有每个案件的特殊性,一定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各自的主要矛盾,抓住了主要矛盾就抓住了辩护成功的关键,十分重要。
我用几个例子来说明。
案例一:眉山市广播电视局徐某某涉嫌贪污、私分国有资产、隐匿销毁会计帐簿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技巧是:重点辩护贪污,兼顾其他辩护;审判阶段的技巧是:重点辩护私分国有资产,兼顾隐匿销毁会计帐簿。因此,我们的律师意见书和辩护词,在排序上和论证重点上就完全按照上述安排来进行。
案例二:云南玉溪市徐某某合同诈骗案件。紧密围绕着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来辩护,反复渲染强调。
案例三:成都市某大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某合同诈骗案件。紧密围绕着张某某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利益关系,而所谓的被害人6个自然人根本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等进行辩护,兼顾其他。
(二)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
刑事辩护业务中的具体案件,首先需要确定的策略问题,就是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恰当地确定进行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
确定原则是:只要实体上存在不构成犯罪的因素,如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不符合犯罪构成条件的案件,或者程序上严重违法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就应当进行无罪辩护;只要可能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原则上不能放弃做无罪辩护,或者在做罪轻辩护基础上要重点展开无罪辩护。
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如安乐死案件(陕西汉中的蒲连生医生实施的安乐死案件)、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案件(如李方某不作为杀妻案件、李巧某生命权紧急避险案件)、特殊的重婚案件(湖北“背夫出嫁案件”)、轻微的寻衅滋事案件、轻微的过失犯罪案件(眉山市某县警察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件)、数额不大的内部盗窃案件和未成年人盗窃案件等,就属于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选择进行无罪辩护。
还有证据不足的案件,辩护律师也应当选择进行无罪辩护。前不久宜宾市某法院开庭审理的邹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因为控方提供的证据40多卷,其中大部分是无罪辩护证据,指控证据反而严重不足,针对这种证据情况,辩护律师选择了无罪辩护,庭审效果也很好。
但是,有些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只能做罪轻辩护,既切合实际又有利于充分展开量刑辩护,这样处理往往十分有利于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罪轻辩护中的关键,是要寻找和收罗免除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都要充分地予以列举和论证。例如,在辩护词或者法庭辩论中,要总结性地说明诸如“被告人具有以上两个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和三个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显然应当依法如何如何从宽处罚、如何如何判决处理”等意见,以充分地合理地提示合议庭或者引导合议庭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决定。
不过,这里有三个比较具有普遍性的问题需要提出来大家思考:
第一,无罪辩护的决定必须要谨慎严肃,不得随意地不负责任地选择无罪辩护策略。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有许多论述,我这里不细说,举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案例一:成都市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女子联合老父及情人合谋杀害亲夫案)。
这个案子的在成都市具有很大社会影响,电视、报纸等媒体都有大量报道,其中一个情况就是被告人李某某直到庭审开始之初都始终不予认罪、不供述案情真相、不同意律师做罪轻辩护。这种情况下,律师团里有人就建议我顺从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就行了,只要将风险告诉被告人和家属就行了。但是,我通过反复斟酌,最终没有采纳无罪辩护方案,而是反过来做被告人和家属的工作,选择进行了罪轻辩护。
因为,大家都是明白人,我通过审查证据和开庭,通过分析被告人本人的供述和陈述,我认为被告人拒不认罪是没有道理的,也是不可能被法庭采纳的;相反,我发现,本案所有被告人都将主要责任推卸给了李某某,这时李某某越是不认罪、越是不说真相,就越是对李某某不利。因为,本案被害人是被共同犯罪谋杀致死,手段极其残酷,后果极其严重,依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是应当有一人或者二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如果真的是李某某成为了主要的主犯(主谋、主行为),那么,就很可能判处李某某死刑立即执行。事实上,第一次开庭后休庭期间,被害人亲属、旁听群众、甚至同案其他被告人的几名辩护律师都直接指着我说:你的那个被告人该杀,他太坏了!真的是十分被动,连被告人家属听到了这些议论之后都感到害怕。
在这种情形下,我再次动员被告人李某某“实事求是”供述案情真相,而且表明辩护律师决定只进行罪轻辩护,否则可以终止履行辩护职责。当然,这个案件的辩护,最终证明我的辩护策略选择是十分正确的:最终李某某保住了脑袋,而同案的另一主犯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
案例二:宜宾市原副市长陈光某及其兄弟陈某某案。
这个案件时由我和蒋华律师一起辩护的。陈某某被起诉了两个罪名,共同受贿900万元和洗钱800万元(陈光某本人涉嫌2200余万元人民币及其他);律师仅仅围绕了陈光某没有明确告诉陈某某“我受贿”、“我是贪官”等细节,从而依法不得认定陈某某构成受贿罪共犯(或者说:认定陈某某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的证据不足),同公诉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这种辩论实际上是从质证环节就开始了的,只不过在辩论环节更加集中、明确、尖锐(以至于公诉人开始攻击辩护律师“为什么陈光某在庭审时改变了口供,是不是有人向他暗示了什么或者传递了什么或者交流了什么”,逼迫律师不得不当庭宣读陈光某过去的供述以“回敬”公诉人)。但是,律师这个“辩护点”找得很准,公诉人越是反驳、就越是给人一种很不讲理的感觉,尤其是公诉人也不得不当庭承认本案关于陈某某共同受贿的案情事实存在十多个疑问(公诉人当庭说“通过开庭三天审理中律师提出的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我深思后认为,律师所提出的陈某某不是共同受贿的观点中至少有十多个疑问”),最终,陈某某共同受贿的无罪辩护获得圆满成功,只认定其构成洗钱罪(获刑6年)。
这个案件辩护成功的“亮点”还有一个:以重大影响力案件、尤其是发生在法官身边的重大案件的判决情况来说服法官,摸准法官思维的基本特点,增强法官接受律师观点的信心和决心。当时,我们就直接引用了文强夫妇共同受贿案的认定和判决情况,指出,文强案比陈光某案的影响力更大,但是人民法院仍然依法认定起诉书指控文强妻子共同受贿数百万的事实不能成立,其原因正是证据不足的问题;那么,陈某某案是否成立共同受贿罪,陈某某同陈光某还不是夫妻关系、不是共同享有受贿财物,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我们没有理由不依法判决;法官是比较认同律师的辩护意见的,多次催促律师赶快将文强案的判决书提交法院。结果,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决认定陈某某不构成受贿罪(共同受贿)。这是一个十分成功的无罪辩护案例!
第二,在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中,辩护人是否可以选择进行无罪辩护?这个问题现在也面临很多批评,比如,重庆审判李庄律师案二审中,辩护律师陈有西和高子程就在上诉人李庄自己认罪的情况下选择了无罪辩护策略,这是否恰当呢?对此,有部分学者和律师是认为不可以的,比如北京大学的陈瑞华教授就明确表示了反对。
对此,我还是先表明我个人的观点:我认为是可以的,而且我给这种辩护策略去了一个名字,就叫“兼顾性无罪辩护”,辩护律师无罪辩护策略是坚定的、但是兼顾了被告人认罪的需要(即律师应直接指出被告人认罪情节)。因为,被告人认罪的情况很多,有的是针对“犯罪事实”的认罪,有的是针对“法律评价”的认罪,有的是针对“表态上”的认罪(其目的是在法院定罪时获得“认罪悔罪”的从宽处罚情节或者获得缓刑与免除处罚的条件),这时,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既可以帮助法院作出无罪判决,还可以补强法院作出从宽处罚被告人的决心,因而在总体上是十分有利于实现刑事辩护目标的,是恰当的辩护策略技巧。
事实上,有许多案件的定性处理,公诉人与法官自己也是十分纠结的、矛盾的,如果这时我们辩护律师进行无罪辩护,只要有道理,一定是十分有利于被告人的,因此这种辩护兼顾了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的所有优势,比较保险。
相反,有的案件也有相反的教训,如我省巴中市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被告人认罪就可能判处6年,被告人不认罪就判9年,结果这时的辩护人辩护策略就十分重要:可以让被告人认罪,而由辩护人选择进行无罪辩护。但是,这个案件的被告人很倔强,不愿意认罪,被告人也不接受辩护律师的建议而当庭拒不认罪,结果被告人因认罪态度不好而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最高法定刑为10年)。假如本案采取被告人认罪认错、辩护律师无罪辩护策略,那么本案被告人将只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这种案件中的辩护策略对于定罪量刑的影响显然是十分巨大的(相差3年)。
第三,辩护律师是否可以同时进行无罪辩护与最轻辩护两种辩护同时存在的“兼顾性立体辩护”?我先说明我个人的观点:我认为辩护律师可以恰当选择进行“兼顾性立体辩护”,但是不得进行“矛盾辩护”。
什么叫兼顾性立体辩护?我这里举出两个案例来说明:
案例一,是我代理的云南省高院审理的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辩护律师的二审辩护意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辩护律师指出原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逻辑矛盾与法律适用错误问题,指出“即使退一步讲罪名成立,也应当依法认定上诉人有犯罪中止、重大立功表现、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从而应当对上诉人免除处罚或者判决缓刑”等辩护观点,其中提出了“陷阱教唆”、“警察圈套”、“共犯的脱离”等法学理论来支撑辩护观点,这个部分实际上就是罪轻辩护。第二部分,辩护律师进行了无罪辩护,认为本案证据证实上诉人周某某是出于引出毒品和毒贩的良好动机,报告给了警察并且接受警察指派参与侦查破案,其行为性质应当依法认定为是“协助破案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并提出了“警察圈套”(陷阱侦查、控制下交易)等法学理论来支撑辩护观点。应当说,这种辩护策略,能够获得比较好的辩护效果。
案例二,是我代理的成都市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周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辩护词也是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辩护律师首先指出《起诉书》指控事实与法律适用之间存在突出矛盾,指出“即使退一步讲指控事实成立(而不考虑证据问题),其指控罪名也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而依法也只能指控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辩护观点,这个部分实质上就是罪轻辩护。第二部分,辩护律师进行了无罪辩护,指出本案指控证据足部的突出问题(尤其是鉴定结论问题、出售玉米皮的陈老板尚未抓获的问题)。这个案件的辩护效果和挺身效果都很好,成功希望很大。
这是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的问题。
(三)实体性辩护与程序性辩护
所谓实体性刑事辩护,是指针对案件有关刑事实体问题所进行的抗辩,以行为人的行为在实体上不构成犯罪、存在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等为由,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所谓程序性刑事辩护,是指在刑事辩护中以侦查机关、审查公诉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调查取证、侦查行为、审查起诉、审判活动等程序违法为由,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应当说明的是:第一,无论是实体性刑事辩护还是与程序性刑事辩护,都可能是颠覆性刑事辩护或者非颠覆性刑事辩护,即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第二,实体性刑事辩护与程序性刑事辩护往往可以交叉运用、同时并用。例如,广安刘某某故意伤害案件,其取证上存在的问题及其说明,就是交叉运用了实体性辩护与程序性辩护策略,得到了法官的当庭支持(尽管是有限的支持)。再如,有些毒品犯罪案件,运用“警察圈套”原理进行程序性辩护,有时也能达到很好的辩护效果。
非法证据排除辩护就是典型的程序性辩护。巴中市中院审理的原广电局局长范某某涉嫌贪污案,原一审没有采纳非法证据排除辩护意见,二审时辩护律师紧紧抓住这个要害,促成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的时候,辩护律师成功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人民法院当庭确认了侦查取证程序违法,直接排除了非法羁押四天期间所取证据,属于程序性辩护的成功案例。
非法证据排除辩护是一个不能轻易放弃的辩护策略,若能排除非法证据更好,而且即使没有完全排除非法证据,那也是取得良好辩护效果的重要措施。如,姚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件,这是我和郑子军律师共同辩护的案件,目前还在审理之中,当我们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时,主办法官“很生气”;但是,我经过慎重考虑,认为这是必须提出来的,不管最终是否排除了非法证据,但是意义十分重大:至少律师没有过错了,而且很有可能对姚某某判刑的最终效果提供正能量(依法从轻判刑)。
(四)定性辩护(罪与非罪及此罪与彼罪)与量刑辩护(分析实施细则)
这两个辩护都是实体性刑事辩护,其中的定性辩护前面已经做了比较多的说明,这里我主要谈一下量刑辩护问题。
第一,要穷尽所有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量刑情节,并按照法定从宽情节与酌定从宽情节进行分类。其中,可以将司法解释或者两高文件中明确列举的从宽处罚情节作为“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来处理。
第二,要研究和引用省高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穷尽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规定;即使不属于15种罪的刑事案件辩护,也可以引用其中的量刑指导意见。
第三,要明确提出具体的量刑意见,如免除处罚、缓刑、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等意见;同时,要正面反驳公诉人提出的不当量刑建议。
第四,律师在明确提出量刑情节、最终量刑建议的每一个意见的时候,必须引用和表明具体的刑法条款、解释条款。必须坚决杜绝有的律师的不当做法,那就是笼统的说“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依法应当在10年以下判处决定适当刑罚”,而没有具体说明时哪一个刑法条款、哪一个解释条款的明确规定。
(五)处理好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的互动技巧
一般来说,辩护律师和被告人可以完全一致进行辩护,但是,有些案件由于各种复杂原因而并不明朗,如果完全做无罪辩护,又担心被定罪后得不到从宽处理;如果做有罪辩护,又于心不甘且担心法院判决无罪。这是,就需要处理好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的互动技巧,例如律师可以进行无罪辩护,但是让被告人客观陈述事实且“认错悔悟”,被告人甚至也可以直接承认有罪或者不直接承认有罪,达到周全无错的效果。
应当明确,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沟通和互动是必须的,尽管风险很大,但是这种沟通和互动必须依法谨慎展开,否则辩护是有可能很被动的。
(六)精心安排处理好依法调查取证
刑事辩护必须依法、依证据,因此调查取证就十分关键。可以说,只要证据有利,辩护就可能成功,因此,必须精心安排处理调查取证工作。同时,又要注意风险,不能违法,尤其要防止刑法第306条文的威胁。有的辩护律师根本不取证,其实这是很不负责任的做法。
例如:(1)内江市赵某某涉嫌贪污案件,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眉山市徐某某私分国有资产、隐匿销毁会计帐簿案件,律师调查取证工作奠定了整个案件辩护成功的重要基础;(3)成都市某大型投资集团公司董事长张某某合同诈骗案件,律师取证几乎与侦查机关取证相当,是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关键。(4)宜宾市某人民法院审理的邹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辩护律师取证也是堆积如山。
但是,有的案件律师取证是存在很大风险的,这时必须要斟酌采取一些变通做法。例如,新津县政法委副书记案,律师根本无法取证,也不敢取证。我们就将当事人提交的所有无罪证据,全部以“证据线索”向公诉机关和人民法院提交,要求他们取证和核实,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律师取证风险。
(七)最大限度地重视庭审质证,庭审质证时坚持寸土必争
其一,理由说明。这是增强庭审效果、为后面的法庭辩论奠定基础,所以十分重要,必须寸土必争。
例如:广安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件的质证;
都江堰市夏某贪污案件的法庭质证;
南充市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件的质证、证人老大爷问题;
成都市某县法院审理的周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其检验报告的质证。
其二,刑事案件二审的质证特点值得注意。针对原一审判决书的证据采信情况、判决情况来进行质证,而且必须紧扣核心和重点,必须注意“质证”的形式要求(即围绕着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三性”展开),否则法官会打断发言,并且可能影响庭审效果。
其三,发回重审案件的质证特点值得注意。要针对原一审、现在重审的证据情况进行关照行质证。(杨德术案,有关办案人员坚决反对律师针对原一审证据情况质证,但是律师依法坚持,取得良好质证效果和辩护效果)
(八)竭尽全力安排好法庭辩论,紧扣重点核心,捕捉控方弱点与辩方亮点
其一,理由说明。这是说服法官、增强庭审效果的绝佳时机,必须高度重视。
其二,法庭辩论必须事前反复斟酌辩论重点、辩论顺序、辩论的表达方式。
例如案例一:见义勇为张德军案件。将证据不足(撞击对方车辆、有过错等的证据不足)作为重点一;将正当防卫必要性、扭送合法性、见义勇为的正当性等作为重点二。
案例二:广安刘某某故意伤害案件。反复提出证人证言的变化原因、采信规则、检察官的辩解和说明之不合理性(通过侦查人员给证人做工作后证人才改变证言)作为重点和亮点。结果:无罪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案例三:成华区未成年人陈某某盗割通信线路案件(围绕一罪与两罪、如何处罚问题)。重点陈述本案只能依法认定构成一罪(盗窃罪),并适用缓刑。
(九)大胆地对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合理解释”,对确实存在问题的司法解释予以否定(但原则上不能否定“法律”规定)
理由说明:因为我们只能依据“刑法”来定罪量刑,所以,当司法解释出现问题和矛盾的时候,一定要有理有据地提出来,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和判决。
例如,案例一:成都市李某手机欠费案件(司法解释本身也是矛盾的和无法定罪的)。
案例二:眉山市仁寿县警察叶某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件(针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理解问题)。
(十)辩护词必须认真、严肃、精细化写作,增强辩护的说服力和感染力
理由说明:法官越来越重视辩护词,而且是高度重视辩护词、经常性地评论辩护词!
其一,辩护词中每一个观点后面必须详细列举证据、周全说明理由。这就是为什么吴念胜博士在西昌市法院审理的於某合同诈骗案中写出了数万字的辩护词,震撼了法官、也震慑了检察官和有关利益关系人,法院最终判决於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其二,辩护词必须逻辑严谨、说理充分、用词用语规范合法。如:到底是做无罪辩护还是作有罪辩护,必须明确,且必须逻辑自洽;再如:认罪悔罪以及积极退赃等只能是依法“从轻处罚”或者“从宽处罚”,而不可能是“减轻处罚”,这是一个法律水平问题,不能闹笑话;还比如:上诉案件,原则上必须紧紧围绕着原一审判决书来提出异议,虽然也可以佐证性地引用和评论《起诉书》,但是绝对不应该通篇都针对《起诉书》来辩护,更不能通篇都用“指控事实不清”、“指控证据不足”或者“指控犯罪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只能是说原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认定犯罪的证据不足”或者“定罪量刑适用法律错误”,否则,法官会鄙视你这个刑事辩护律师的,哪来好的刑事辩护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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