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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文:死刑数据该不该公开?

2014-11-17 12:16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3,883 views 我要评论刘仁文:死刑数据该不该公开?已关闭评论 字号:
从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公认的死刑判决和执行大幅度地下降——保守的说法是下降了一半;乐观的说法是下降了三分之二。

刘仁文著名刑法学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导师。

死刑改革近年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大家可能注意到最近《刑法修正案(九)》准备取消9个死刑罪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法修改条文公布在网站上,征求全社会的意见。条文公布的时候,包括凤凰网等全国各大媒体都打了我的电话,有的问题来不及一一回应。借此机会,我想就这个问题谈谈我个人的看法。

死刑数据依旧成谜

国际国内公开的报道都认为我国现在是全世界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当然我们的人口也是全世界最多的,占到五分之一。但有统计数据说明,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死刑量加在一起的总和也没有我们中国多,平均数也只能占到五分之一。那么,这就带来问题了。

不管这个数据是真是假,我国的死刑数据还没有公开;公开的话,可能绝对数确实比较大;但不公开的话,要说今年的死刑改革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又不告诉死刑数据是多少,怎么证明呢?在全球化的时代里,这些问题恐怕回避不了。

《刑法修正案(九)》实际上已经准备了快一年,本人也参与了立法机关的一些内部研讨。实事求是地说,最后公布的9个死刑罪名比我们想象的要多,我们事先觉得这一次能够取消4到5个就已经不错了。这给我一个启发——是不是更高层的领导有时候思想比我们还要开明?觉得死刑问题小打小闹地解决,恐怕无法应对社会上、国际上对我们人权态度的指责。

就算这一次这9个死刑罪名全部取消,我们还有46个死刑罪名。从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公认的死刑判决和执行大幅度地下降——保守的说法是下降了一半;乐观的说法是下降了三分之二。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到底死刑数据是多少,还是不能公开。因为这个数字太大了,公开以后可能在国际上更不好说话、更被动。所以,现在的任务非常艰巨。

废除死刑是国际趋势

这一次《刑法修正案》取消了9个死刑罪名出乎我的意料。早在3年以前的2011年,我们第一次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那一次也是出乎我们的意料。那时候我们想的是,如果有一天中国要减少死刑会从哪一个罪名开始下手,没想到立法机关不是只减少一个,而是一下拿掉了13个死刑罪名。

再往前,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也是出乎我们的意料。在2005年,我们参加一个国际人权对话,当时有西方学者就说,如果中国不在2008年奥运会之前对死刑作一些根本性的变革,就会抗议奥运会。我当时就说,中国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饱受西方国家的欺负,现在中国已经强大起来了,难道因为一个奥运会你们抗议我们就修改死刑吗?

但是,实际上我们现在承认,在2008年的奥运会之前,也就是2007年,我们把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了。虽然表面不说,实际上它是基于国际社会的压力。所以,现在我们生活在一个全球化的社会,经济上的实力已经是举世公认的了,但是制度上以及其他的方面,我们要跟上来。

从2007年死刑下降一半,到2011年一下减少13个死刑罪名,到这一次又准备取消9个死刑罪名,应当说步子比我们想象的要更快。但是现在仍然不能公开我们的死刑数量,因为公开以后这个数字可能与国际社会的期待离得很远。国际社会现在是什么情况呢?70%以上的国家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已经废除死刑了,还有不到30%的国家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还保留死刑,但是实际中真正执行死刑的微乎其微。

我看到《参考消息》上的一个报道称,2012年全世界只有21个国家真正执行过死刑。其中包括像日本每年都是10个以下;印度是世界第二大国,每年也是10个以下;美国现在每年大概是三四十个。相比较而言,我们国家的数字比它们要大得多

尽管从2007年以来我国的死刑改革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相对国际上这样一种废除死刑的趋势——只有二十几个国家包括台湾地区,执行死刑,并且每年就执行几个,就不可同日而言了。

“最严重的犯罪”到底该如何定性?

有一个国际公约叫《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个公约在1998年我们就签署了,签署以后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才能生效。但是,一直到现在,这个公约都没有被批准。因为批准以后,我国每年都要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递交报告,说明这个公约的有关条款落实得如何,这是成员国的义务。包括去年的废除劳教制度,一系列的改革都在朝着这个公约的要求进行,如果不废除劳教,公约里面的这一条款我们就很难去兑现。

这个公约是1966年在联合国通过的,那个时候世界上的多数国家还有死刑,公约要求世界各个国家尽可能地废除死刑,但是实在做不到怎么办呢?“死刑只能够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这个条款怎么理解?什么是“最严重的犯罪”?伊朗认为通奸也是最严重的犯罪,朝鲜可能有另外的解释,中国过去认为盗窃罪也是最严重的犯罪,而现在我们又说贪污罪、受贿罪是最严重的犯罪。各个国家的文化传统或者标准不一样,大家都乱用这个条款,各国都可以说是按照自己的理解,没有违背公约的要求,使用死刑的罪名都是最严重的犯罪。

“最严重的犯罪”到底该如何定性?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就此作了一个解释:最严重的犯罪一定要跟剥夺他人生命相关的暴力犯罪联系起来。但是现在我们看到一个比较奇怪的现象,比如中国银行广东支行的三个行长逃到美国去了,中国跟美国谈判,要求把他们引渡回来。美国说,你不能判他们死刑,你要判他们死刑就不能引渡他们回去。加拿大也是这样。为什么赖昌星好几年不回来?加拿大说不是我不愿意送回去,送回去以后我们加拿大很多人权(非政府)组织要状告政府违反《宪法》。因为加拿大的《宪法》是废除了死刑的,明知道这个人送回中国要判处死刑还给中国送,那政府就下不了台,总理都可能下不了台。所以一直到2011年中国废除了走私罪的死刑,加拿大才同意把赖昌星送回来了。

但是对于美国,大家就奇怪了,美国自己也有死刑,为什么还反对?这是因为美国的死刑是针对一级谋杀罪,所以从法学专业角度说,美国的刑法思想就是死刑针对的是一种暴力犯罪,是故意去谋杀别人,而不是一种过失犯罪、也不是被害人有过错的一种犯罪。只有这种情况美国现在是保留了死刑的。按照美国的理解,“最严重的犯罪”不能适用于这种非暴力犯罪,贪官、腐败分子判刑罚可以,但不能判死刑。所以我们答应美国,这些人引渡回来以后会判得比较轻,美国当时要求判15年以下,我们也得答应。这个问题现在就比较尴尬了,赖昌星这个案子,底下已经有二十几个人判了死刑,头号分子现在却不能判死刑,恐怕老百姓也不好理解。

死刑改革无禁区

应当承认我国现在在这些方面的进步是很快的:过去我们修改刑法,哪种罪严重了就增加死刑,但这些年死刑基本上没有增加,而是减少。我记得在立法机关征求专家学者意见的时候,我说希望立法机关多废除几个死刑罪名。立法机关有的领导同志跟我讲,你不要寄予太高的希望,能把这5个死刑罪名取消就已经不错了,问题是征求人大代表和各个司法部门的意见后,这5个死刑罪名还不一定能够取消。但是我们现在看到公布给全社会的是9个死刑罪名被取消,这意味着什么?应该说有时候中央最高决策层的思想还走在我们的前面。

不过,就算这9个死刑罪名全部取消了,还有46个死刑罪名,任务还很艰巨。这46个死刑罪名里面还有大量的非暴力犯罪,即便暴力犯罪里面的故意杀人罪也要区分很多情况。那些严重的故意杀人罪肯定是要判死刑,问题是故意伤害罪也判死刑,就会导致这样的犯罪心理:反正杀人是判死刑、伤害也是判死刑,还不如杀人灭口,可能这个案子就破不了了。所以,不仅非暴力犯罪要进一步减少死刑,暴力犯罪恐怕也不能一概而论。

再者,这次的《刑法修正案(九)》有一些情况是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涉及国防这一块的,也有两个罪名。过去我们在征求意见的时候提,有人说部队、国防这一块你不要去碰它,还有“危害国家安全罪”也不要去碰。但是现在看来,不是不能碰的,这些问题都要去研究。死刑改革应该是全方位的,没有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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