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吃凉皮吸毒”被拘事件引发热议,陕西刘某吃了一碗添加了罂粟壳的凉皮,最后因尿检呈阳性,被警方以吸毒为由行政拘留。事后,虽查明凉皮店老板确实在食物中掺了罂粟壳,但办理此案的所长则认为与本案无关,并声称“无论是自主吸毒或者误食毒品,公安机关均以吸毒论处,这方面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此番言论在经过公众热议之后,由延安警方予以纠正,警方最终确认,误食毒品不以吸食毒品处理。的确,误食毒品不应当作吸食毒品行为被处理,这在法律上是讲不通的。由此,科学有效的区分二者的不同,成为办理此类案件的关键。
理论区分
事实上,对于误食毒品与吸毒二者之间的界定上,我国现行法律确实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学理上以及禁毒实践中,还是可以总结出二者的不同。
所谓吸毒,是药物滥用的一种形式,是指在没有医生指导的情况下,强迫性、持续性地自行进行药物摄取的行为。从吸毒的概念中可以总结出吸毒行为认定的几个要素:1、非医疗用途;2、具有持续性和强迫性的特征;3、自行摄取行为;4、药物滥用无节制。通过吸毒的概念和特征,很容易区分吸毒行为和误食毒品的区别。误食毒品不属于自行摄取,也不属于药物滥用,同时不符合强迫性的特征要求,因此,从学理上讲,误食毒品并非吸毒,二者不可混为一谈。
实践辨别
实践中也许会产生这样的问题:行为人确为吸毒,但在被尿检后却辩称自己吃了含有罂粟壳的食物,或者吃了含有吗啡成分的感冒药,这时候应该如何解决?
实际办案中,我们可以通过几个方面来进行综合判断定。1、吸食地点上,吸毒行为多发生在娱乐场所和较为隐蔽的场所,而误食毒品则不存在这方面的场所特征;2、成瘾及其程度方面,吸毒行为会导致成瘾,如果瘾癖特征明显(冒汗、慌张、抽搐等),一般为吸毒行为,误食毒品由于受毒品数量和吸食次数的限制,一般不会形成瘾癖;3、吸毒前科方面,如果行为人之前就有吸毒的相关记录,或者有旁证予以证明其吸毒经历的,认定为主动吸毒是没问题的;反之如果有人证明行为人无吸食记录,并属于误食的,在认定上一定要谨慎。另外还可以从用药方式的主动性和被动性、毒品种类等方面进行辅助认定。总之,警方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吸毒行为时,不能仅仅依靠尿检呈阳性的鉴定判断,而应该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结合上述的相关方面综合认定,这样才能防止“抓错人、办错案”,切实保障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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