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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磕冤案的美国“无辜者拯救项目”

2014-06-23 14:01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3,139 views 我要评论死磕冤案的美国“无辜者拯救项目”已关闭评论 字号:

美国风行律师、法学院学生主导的错案纠正救济机构,受到朝野一致支持。

六十秒读懂专题

自三十多年前起,美国各地自愿投身于刑事错案纠正、救济的“无辜者拯救项目”遍地开花。这些项目依托各地法学院教授、学生的人力与专业,致力于向最困窘的无辜蒙冤者提供他们最难以得到却最急需的法律服务。政界对民间的错案救济运动也普遍支持,最显著者是国会2004年以绝对高票通过了对错案纠正活动颇多优惠的《普遍公正法》。[阅读全文]

想知道更多

《美国无辜者计划的错案发现程序》,2014

《美国刑事错案的防范和救济机制》,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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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近日国内媒体都报道了“美国纽约‘中央公园五人组’冤案被洗雪”的新闻,但对此案昭雪颇有贡献的美国“无辜者拯救项目”,却少见有人提及。

1983年,美国一名牧师成立了专注于援助蒙冤囚犯的非赢利性组织“百夫长事工”,致力于帮助那些声称自己无罪的被告人,发掘其中真正的蒙冤者,该组织成为之后全美“无辜者拯救项目”风潮的首位先行者

1980年代,美国一位名为詹姆斯•麦克罗斯奇的退伍军人在攻读神学硕士同时,于一所监狱中兼任见习牧师。为狱中结识的一名蒙冤犯人所触动,1983年麦克罗斯奇获得学位后与志同道合者一起成立了非赢利性组织“百夫长事工”(Centurion Ministries)。“百夫长事工”致力于帮助那些声称自己无罪的被告人或监狱囚犯重检证据与审判经过,发掘其中真正能洗脱罪名、免除牢狱之灾的蒙冤者,进而彻底消除无辜者被判有罪的现象。而麦克罗斯奇在狱中结识的蒙冤者桑托斯,就是由“百夫长事工”澄清罪名获得改判的第一人。 “百夫长事工”是之后风行全美的“无辜者拯救项目”的第一个先行者。

继“百夫长事工”之后,1992年纽约“卡多佐法学院”的贝瑞•谢克和彼得•纽弗德共同创建全美第一个“无辜者拯救项目”

1992年纽约州叶史瓦大学“本杰明•卡多佐法学院”的贝瑞•谢克和彼得•纽弗德共同创建了“无辜者拯救项目”(Innocence Project)。二人在经过对 18000 例刑事案件的鉴定后,发现有相当数量的刑事案件鉴定、采信证据的程序不适当,这就意味着其中相当多的人很可能是被错判的。因此两人发起了一项由法学院教授和管理人员监督的法律实践项目,以向那些声称自己无辜的监狱囚犯提供司法鉴定协助为宗旨。在这个纽约的“无辜者拯救项目”受理的所有求助申请中,有43%最后证明求助者无罪。直至今日,此类“无辜者拯救项目”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在美国各地成立,以至于有人把“无辜者拯救项目”的蓬勃发展过程称为“新民权运动”。

美国大部分州现在都至少有一个“无辜者拯救项目”类机构

目前,美国大部分州都至少有一个“无辜者拯救项目”类机构,很多法学院的教授、学生以及律师都自愿加入到这类非盈利性机构中为无辜者提供帮助。一般来说,“无辜者拯救项目”机构都是大学法学院内部设立的实践教学机构,或者是附属于大学法学院的非赢利性组织。尽管各“无辜者拯救项目”机构在管理模式、受案类别等方面有区别,但它们都具有共同的目标,即致力于刑事错案的纠正、救济。许多大学的法学院还大力募集项目基金、创建针对“错误定罪的原因和对策”的研究课题与教学计划。

“无辜者拯救项目”的援助目标,首重请不起律师、已穷尽上诉机会的“最困窘蒙冤者”

“无辜者拯救项目”工作目标的重心,是“向最困窘的无辜蒙冤者提供他们最难以得到却最急需的法律服务”。因此,各机构筛选案件时,不约而同地需要考虑到申请人本身的收入状况、是否已有代理律师、所处的法律程序状态等情况。首先,无论是否在案件受理标准中予以明示,“申请人无力聘请私人律师、或者无法获得委派律师的帮助”都是美国各地“无辜者拯救项目”受理案件的惯例前提条件。例如,新奥尔良的“无辜者拯救项目”就规定申请者必须是贫困者,威斯康星州立大学法学院“无辜者拯救项目”也不向正在接受律师代理的人提供帮助。而且,几乎所有的“无辜者拯救项目”都规定,无罪申请案件必须用尽所有可能的直接上诉权。例如,威斯康星州立大学法学院“无辜者拯救项目”规定,只有当申请人已被定罪并用尽了所有直接上诉的机会或者上诉时间已过时,本机构才能受理案件。

在罪行量级上,“无辜者拯救项目”一般优先筛选被判重罪、或还有较长刑期的申请人。因为,“无辜的申请人还需要服漫长的刑期、处于困窘中的无辜者们对于获得帮助得以翻案充满了渴望”

很多“无辜者拯救项目”机构优先要求被关押的申请人必须被判有重罪,或者还有很长时间的刑期没有执行完毕。因为,“无辜的申请人还需要服漫长的刑期、处于困窘中的无辜者们对于获得帮助得以翻案充满了渴望”,这些既是“无辜者拯救项目”优先选择的道德缘由,一旦“无辜者拯救项目”机构作为代理人正式开始了无罪申请程序,在未来的诉讼过程中也经常需要向法官表明。例如,北卡罗莱纳州“实际无辜案件中心”就要求申请人至少还剩下三年刑期没有执行完毕,而威斯康星州立大学法学院“无辜者拯救项目”机构则一般不会受理未执行刑期少于七年的申请。“错判研究中心”规定,无DNA检验类无罪申请的申请人被假释之前最少要有十年刑期尚未执行完毕。

大多“无辜者拯救项目”优先关注并无丝毫违法的“实际无辜”者,但也不乏援助机构受理被错误量刑的“广义错案”

刑事错案可以划分真正的、事实上的无辜者被错判有罪的“实际无辜”案件,和犯他罪者因裁量错误而被错判的“广义错案”。大多数“无辜者拯救项目”都优先或专门为实际无辜案件的犯人提供法律代理服务,因为如果与即使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但不应被判此罪或重罪的犯人相比,并未实施任何犯罪行为却身陷囹圄的“真正无辜者”,所遭受的是更强烈的不公义。那么在大多数项目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把精力集中在最有价值的案件中更具正义。但也有一些资金雄厚、人力宽裕的“无辜者拯救项目”会受理所有申请,例如“西北大学法学院错判研究中心”就既受理“实际无辜”类申请,也受理有他罪者被错误量刑的申请。

民间的“无辜者拯救项目”获得美国政界普遍支持,2004年对错案纠正活动颇多优惠的《普遍公正法》在众议院以393比14票的绝对多数通过

“无辜者拯救项目”一类的民间机构和活动,在美国政府和国会中称道支持者不在少数,被视作推动改善司法机制的极正面影响,公共政策与法律也颇有配合呼应的部分。效力最著者,当属2004年小布什总统签署的、包含了此前《无辜者清白法案》的《普遍公正法》(Justice For All Act)。此法律在众议院以393支持票对14反对票的绝对多数通过,赋予联邦司法系统中囚犯在申请定罪后DNA检测程序、法律代理和政府赔偿三方面的优待,同时联邦政府为各州提供“激励资金援助”,鼓励诸州的司法系统建立定罪后DNA检测项目。《普遍公正法》规定即使定罪后,案件的生物证据不通知受刑者亦不得销毁;允许受刑人在穷尽上诉程序、逾越通常追溯期限时,仍可申请对案件生物证据进行DNA试验以求重审翻案。这已极大地提高了各“无辜者拯救项目”为无辜者洗冤的效率与准确度。而其中批准“有资质的民间辩护团体同享此法案划拨给公派辩护人的激励资金”的条款,更是直接施惠于各地的“无辜者拯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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