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审判”是违法行为
“媒体审判”一语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1965年,美国法院推翻了一起指控诈骗案的判决,其理由是,在庭审过程中所作的电视录像,对被告作了含有偏见的宣传,损害了他在诉讼中应当享有的权利(《The New York Times》,1965.6.8)。以后,人们就把这种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的新闻报道,称为“媒体审判”(trial by mass media)。
在法制日益走向健全的条件下,“媒体审判”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与“无罪推定”、“罪刑法定”原则相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民事案件结案之前抢先作出倾向于一方的报道,则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确认的诉讼当事人平等的原则。因此1996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司法部和新闻出版署等部门下达的关于法制新闻的意见要求:“不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作有倾向的报道。”
在实践中,媒体越俎代庖,代替法院给嫌疑人定罪的情况非常普遍,如媒体对蒋艳萍一案的报道就是典型的“媒体审判”。有的媒体发表文章说:“一定要看到女贪官的下场!”蒋艳萍是否“贪官”,只有在法院审判之后才能确定。我国法律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在法院判决之前对任何人都假定无罪,这种乱给嫌疑人定罪的行为,难道仅仅是一般的媒体侵权报道吗?
这里我们把“媒体审判”和“法院审判”区别开来。说“媒体审判”是因为媒体把本该由法院做的事拿来自己做,并不是说它有“法院审判”的效力。媒体终究是“批判武器”,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它的“审判”作用主要体现在它能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迫使法院按舆论代表的所谓“民意”办案,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另外,我国诉讼法所规定的二审终审制是指上下级法院的二审,并没规定媒体可作一个审级。因此,刘文中所说的“所谓的‘媒体审判’能起到审判作用吗?那么多的记者被打,如果记者‘判’打人者赔偿100万,打人者会拿出100万吗?”以及“这种媒体侵权行为是不是‘媒体审判’呢?倘若是的话,那法院的审理不就变成了‘二审’?我国的诉讼法规定的是二审终审制,当事人就此而没有了上诉的权利,这不是很荒唐吗?”是站不住脚的。
反对和防止“媒体审判”,维护司法独立和公正,在国际新闻界和法律界是有共识的。1948年,联合国《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第三公约》把“妨碍法庭审判之公正进行”的新闻列为禁载。1994年,世界刑法学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中人权问题的决议》第十五条规定:公众传媒对法庭审判的报道,必须避免产生预先定罪或者形成情感性审判的效果。如果预期可能出现这种影响,可以限制或禁止无线电台和电视台播送审判情况。
“媒体审判”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
司法独立是当今世界各法治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的独立性是由司法权和司法活动的性质决定的。司法所追求的目标是公正,而公正的前提是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保持中立,没有中立就没有公正可言。这就要求司法人员自身摈弃私心杂念,更要求堵塞一切包括媒体干涉或影响司法独立的渠道,创造一个保证司法人员独立办案的外部环境。
刘太阳先生在文中说:“法官审案,理应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甚至不受法院的干涉,当然不受媒体舆论的干涉。法院审案,不受上级法院的干涉,当然也更不受媒体舆论的干涉。而偏偏我们中国的司法机关容易被社会舆论所左右,这不是说我们的新闻媒体比其他国家的媒体有影响力,而恰恰说明了中国的法官还缺乏独立的地位和理念。”
这种看法未免过于天真。传播学和舆论学的研究早就证明,舆论环境对于人们的心理、思想和行为有巨大的影响力,这种影响有时是难以抗拒的,历史上由于舆论压力而导致的错案屡见不鲜。另外,中国的司法机关容易被社会舆论所左右,只是因为“中国的法官缺乏独立的地位和理念”吗?英国的法官不可谓不独立,但英国是对媒体监督司法控制比较严的国家,他们有专门的蔑视法庭法,规定媒体不能发表任何损害公平审理的意见。他们用判例确立了这样的原则:当案件正在由法院积极而不是拖延审理的过程中,任何人不得对案件加以评价。即使你确保自己的评价是诚实的,但只要是在法庭审理以前过早地说出了真情,也会被认为是蔑视法庭的行为,并受到相应的处罚。在他们看来案件正在审理中媒体就乱加评论,会影响公正审判,比如可能会影响法官、陪审员或证人等等,甚至会误导舆论,使人们对一方当事人产生偏见。用他们的话说,“我们绝不允许法院以外的‘报纸审讯’、‘电视审讯’”,“必须记住,是法庭在审理案件,而不是记者”。(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秩序》第48~49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媒体是公共舆论机关,对社会的影响是很大的,尤其在我国,媒体是党和政府的耳目喉舌,它发表的意见有时就代表党和政府,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能不受其影响吗?
媒体监督要有法律意识
诚然,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这种监督当然包括媒体舆论监督。历史早已证明,权力缺乏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司法权也是这样。现实生活中,司法腐败丑闻不绝于耳,一些法官贪赃枉法,制造了许多冤案、错案,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因此,必须加强媒体对司法的舆论监督力度,通过新闻报道,将司法工作置于大众监督之下,增加司法的透明度,维护司法公正。
但是,加强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并不意味着可以进行“媒体审判”。严格地说,“媒体审判”并不是媒体舆论监督的一部分,而是媒体舆论监督权的滥用。因为媒体舆论监督是宪法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的权利;而“媒体审判”是违法行为,两者在内涵上是不同的。把“媒体审判”看作媒体舆论监督,是在为“媒体审判”寻找合法依据,为媒体干涉司法提供借口。因此,媒体对司法进行舆论监督,要冷静、客观,要有较强的法律意识。
(作者 吴献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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