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远在监狱里呆了15年,从27岁到45岁。木讷、寡言,说起话来磕磕巴巴,不敢与人对视,走路总是循着道路的边缘。迄今,他已经出狱580多天了,还是不习惯外面的世界。
上篇:周远的供述
【财新网】(记者 王和岩)周远坐在沙发上,也保持着习惯的姿势——身体前倾,两膝并拢,两臂紧夹。这个44岁的男人,木讷、寡言,说起话来磕磕巴巴;他抽烟很凶,点烟、摁烟灰是他唯一的肢体动作;他不敢直视,偶尔的交错,便倏地闪向旁边;他走路也总沿着路边,仿佛在躲避着这个世界。迄今,他已出狱580多天了,还不习惯外面的世界。
16年前的1997年5月17日,27岁的新疆伊宁青年周远被警方抓走。大约从1991年起,伊宁市民一直陷于恐慌中,当地不断发生不法之徒夜潜民宅或学校女生宿舍,侵害女性的恶性事件。1997年5月16日凌晨又一起类似案件发生后,周远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和流氓罪嫌犯。
然而,周远一直喊冤,在他落网后,类似案件依旧发生。
1998年,周远案一审期间,一个名叫“霍勇”的疑犯被警方抓获,霍勇供认的作案手段、作案对象与周远案极其相似。这之后,类似凶案再未发生,笼罩在伊宁市民头上的恐惧阴影终于消失。周远的家人一度以为“真凶抓到”,周远将能洗冤。
1999年,霍勇被判处死刑,他未上诉,很快被执行枪决。周远则在案件经历几番发回重审之后,被判处无期徒刑。
相关判决书显示,霍勇被认定犯下了1996年春至1998年8月的六起侵害女性罪行,周远则被认定犯下了1994年到1997年5月间的七起罪行,之后两次改判又先后认定为五起和两起。
《伊利晚报》在霍勇案发后的一篇特别报道中称,霍勇落网后向警方交代了自1991年到1998年作案34起,其中包括盗窃罪21起,侮辱伤害妇女案12起,侮辱伤害妇女致死案一起。
周远的母亲等家人一直在申诉,在2011年3月终于迎来新疆自治区高级法院(下称新疆高院)启动再审程序。同年12月13日,新疆高院再审判决,认定周远犯故意伤害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两罪并罚处有期徒刑15年。此时,周远已服刑14年多。
新疆高院在判决中首次承认“没有收集到指纹、脚印、毛发、作案工具等直接证据”,没有受害人和证人的指认,但又辩称通过报案记录、现场勘查笔录和周远的供述等,足以认定两起犯罪事实系周远所为。
2012年5月21日,周远只身走出监狱大门,没有回头,没有泪水,没有拥抱,平静地看着前来迎接的母亲。母亲的白发在阳光下泛着银光,她说了句,“儿子,咱们回家吧。”
周远出狱后,打短工度日。古稀之年的周远母亲,继续着十余年来的申诉。2013年6月,最高法院指令新疆高院复查该案,新疆自治区检察院也启动复查。2014年元旦到来时,各方复查尚无结论。
警局的四天四夜
1997年5月17日晚,27岁的待业青年周远正在新疆伊宁的家中看电视,突然闯进三个身穿警服的人,称找周远问点事。周远的母亲下意识地看了下墙上的石英钟:23时。
周远换了件干净外衣,跟警察向外走。临出门,他安慰惶惑不安的母亲:“妈,我没事。”这一走,就是15年。母亲从阳台上探窗而望,周远被扭住胳膊摁着头,押进一辆面包车。
自1991年以来,伊宁市不断发生不法之徒夜潜民宅或女生宿舍,趁女性熟睡之机,用剪刀剪破内裤,持利器捅其阴部的恶性事件。这种侵害和威胁女性的总数多达几十起,警方一直未能破案,百姓议论纷纷,校园人心惶惶。
周远被带走的前一天,5月16日深夜,伊宁市第三中学女生宿舍里再次发生女生被捅伤事件。
伊宁警方在三中校园及周围民居摸排中,有教师反映周远曾偷看过女厕所。由是,周远成为警方眼中的嫌疑人。周远被抓走,警察翻遍周家的每个角落,也没找到作案工具和赃物。
周远被带到伊宁市公安局刑警队的一间办公室。这里地势下沉,难见阳光,周远感觉就是地下室。在这里,周远度过了改变了他一生命运的四天四夜。
周远回忆,刚开始刑侦人员没打他,五六个警察轮换看守,不让他睡觉。与周远隔桌而坐的有刑警黄某、于某、刘某。周远问为啥事抓他,没有人回答。他们只是跟他东拉西扯地说话。
黄某和周远的弟弟曾是同学,跟周远也认识。闲扯中,黄某问他昨晚上干啥?周远说在家睡觉。黄某不信。后来,周远终于知道警察找他原因,因为他们总是有意无意的问他昨晚干了啥。
于某说:“昨天晚上有人看见你了。”周远问:“谁看见了?”于某不说,只是坚称有人看见他了。周远索性说:“不信我说的话,你们可以去问我的家人。”黄某说,“假如你偷了我家的东西,我是要回避。”弄得周远无话可说。
后来,黄某又说:“你昨天晚上穿的是蓝西装。”周远说:“我没有蓝西装。”黄某又跟他纠缠了一阵。
周远告诉财新记者,他长这么大,从没有穿过西装。三中校长龙富初后来曾作证说,他从来没见过周远穿过西装。
黄某逼周远承认穿蓝西服,因为在此前的一起案件中,有证人称看见歹徒穿了件蓝西装。周远被抓后,警察把家中搜了个底儿掉,也没有搜出蓝西装。
后来,警察们提示周远:“昨晚你去过那个宿舍?”周远说,“我哪也没去,在家睡觉。”但他们根本不听。周远问他们,“宿舍我咋样才能进去?”黄某就说:“你是用钢筋弄开的。”——在指控周远所做案件中,现场勘验有一处女生宿舍门曾被螺纹钢撬过。
警察还跟周远下象棋、打牌,消耗时间。周远困了,忍不住伏在桌上打瞌睡,头刚一挨到桌子,于某就“当当当”敲着桌子叫醒他,叫他交代问题。
周远被抓进去前,家中遭遇一连串变故。哥哥患病去世,姐姐罹患癌症,周远说他心里牵挂着家里,牵挂着父母,一心想早点回家。到5月19日中午,周远已经三天两夜没睡觉。他坚持不住了,刑侦人员的耐心也到了头。
周远回忆,审讯过他的刑警大概五六个,刑讯逼供最厉害的是余某、黄某、刘某。“我对他们说,我没干,我咋交待?”周远告诉财新记者,警察给他上大背铐,胳膊疼痛难忍,坐立不能,黄某还找来几本书和拖把,塞入背铐。剧痛下,周远对黄某说:“有本事把我的手搞断,你的骨头也比我硬不了多少。”黄某则说,“放心,断不了,做过实验。”
到后面,黄某索性将周远拷在椅子上不能动弹,拿来一部老式摇把电话当“测谎器”,一头插在腰上,一头插在左脚袜子里,并威胁说,再不说就插到他的生殖器上。
刘某则把一根木棍插入周远的后背。周远急了:“你们拿我立功是不是?”后来,黄某数次打他都厉声喝问:“我们是不是拿你立功?”
三个刑警轮流摇“测谎器”,电流涌入体内,周远全身刺痛,不住地颤抖,连连惨叫。周远对他们说:“我没干。”话音未落立刻被涌入体内的电流淹没,刘某还站在椅子后面不停地提木棍。
周远被电流击打得身体发软、虚脱,“死的念头都有”。黄某警告他,什么时候不说谎了,“测谎器”就不响了。
周远还是不承认,于某就用膝盖使劲顶他的裆部,并威胁说,“不交待,打死你,就说你畏罪自杀。”
刑讯从上午一直持续到午后,忍不住折磨,周远想到自己的妈妈,她知道自己在家,她可以证明。于是,周远对他们说“我交待”。至于怎样交待,他想都没想。
他们给他解了手铐,又把他带入另一个房间。黄某等人陆续出去了,只剩下于某。周远禁不住问:“于叔,我咋交待?”
于某支支吾吾半天,眼睛游移不定,看看周远,又看看别的东西,欲言又止。周远盯着他:“于叔,没事,你直接说,这里也没有别人。”
听了这话,于某开始画草图,边画边对周远说,是不是这样的,是不是那样的,同时做着记录。
周远急于想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就随口答应着。当于某说出最后的结果时,周远害怕了,愣愣地看着于某。“我对他说:‘于叔,我看一下记录。’”
于某好像也意识到了什么,没有把记录给周远,而是把记录旋转了过来,一只手压住半边让周远看。周远一把抢过笔录,撕得粉碎塞进嘴里嚼。他说:“于叔,我27岁的人了,这样的玩笑我开不起。”
于某起身对他拳打脚踢,边打边骂:“我让你撕,你撕一百遍我让你写一百遍。”打了20多分钟后,周远开始求饶,答应重新做笔录。
5月19日晚间,周远最终按警察们的说法,承认了5月16日晚上伤害女生的事,又承认另一起发生在校外小白楼伤害威胁女生的事。审讯仍在进行,直到21号晚上,他承认总共做了38起伤害威胁妇女的案件。
周远说,尽管违心承认了,他还是留了个心眼。于某做笔录有时会留有空白,之后补白。周远担心他们以后会加进去什么,就在很多地方按了手印。十多年后翻开卷宗,周远的供述笔录上,手印随处可见。
但是,十余年后,当年的办案刑警于某和黄某不承认曾对周远刑讯逼供,“我们根本没有打周远。”于某对财新记者说:“我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原伊宁三中校长龙富初当时负责校园管理,他向公安报过几次案。他对财新记者回忆:周远被带走没两天,在伊宁三中附近的街上他遇到于某,“我问他是周远吗?他说是。我说这么快就招了?你们打他了吧?于某笑着说:不打能招吗?”十多年后,周远案再审时,龙富初曾出庭作证。
1997年7月18日的《伊宁日报》,一篇题为《对一重大流氓伤害案的透视》的报道中称:“5月20日,经过两天三夜的审讯和政策攻心,周远终于交代了自1994年以来的犯罪事实。”
两段指认录像
从1998年8月至2000年11月,周远被伊犁地区中级法院三次课以重罪,两次死缓,一次无期。即便新疆高院和伊犁州分院曾经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也没能改变周远的命运。最终,新疆高院终审判处周远无期徒刑。
法院认定,周远无视社会公德,为满足其不正常心里,乘深夜学生睡觉之际,潜入女生宿舍,抠摸女学生下身,被发现后又用匕首捅刺被害人下身,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强制侮辱猥亵妇女罪。
2011年,周远在新疆第三监狱服刑第11个年头,一直在外为他申诉奔波不息的母亲在律师的帮助下,终于为他赢得了一次宝贵的再审。
十多年的严酷改造,早已认命的周远心生一丝希望。
然而,2011年月日,新疆高院再审判决,再度击碎了他。新疆高院依然认定他犯有故意伤害罪、强制侮辱猥亵妇女罪,改判他有期徒刑15年。以此计算,距离他刑满释放只有半年。
经此再审,两级法院判决认定周远作案数量已由最初的七起缩减至两起。除周远在警局的有罪供述,两段其指认现场的录像,是两级法院的五份判决书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
然而观看这两段录像,周远呆呆地,东指一下,西指一下,时不时回头看着镜头外的警察。警察则拿着周远的讯问笔录,命令其按照口供交待的路线和过程说,诱供非常露骨。
周远后来回忆说,他指不对或指不出时,黄某和于某都会提示他。他两次指错受害人王某的床位后被警察迅速训斥、纠正。就连作案时猫在床前的动作,也是警察按照之前的“口供”让他模仿的。
1997年5月20日16时43的录像,是在伊宁市三中女生宿舍12号房王某受害现场录制。周远连续两次指错了受害人的床铺,此时距离案发时间仅三天。
警察说:“你进去,你给我们讲哪个床。你猜什么。按照交待的讲。”
周远指着一张床说:“这个。”
警察:“你昨天怎么交待的?啊?”
周远又指着里面说:“角落的一个。”
警察:“你不是绕过横着的床走到角落的吗?你绕过去!你好好看,好好看。哪个床,想好。”
周远说:“这个。”
警察:“啊?就这个?咋会是那个呢?啊?你给我们讲是咋讲的?”
周远于是又指了指:“这个”
警察:“嗯,这个床。你是站着还是蹲着的?”
周远说:“也站也蹲了。”
警察:“然后发现起来后,你是站着还是蹲着?”
周远:“站着。”
警察:“你怎么能站着把人捅醒呢?”
周远:“弓着。”
警察:“是不是弓着,猫着腰呢?是不是啊?做个样子。这么高吗?原动作。你把手去掉。嗯,在这位置。你的手在里面动的,把人痛醒了,然后喊了,是吧?还有呢?在房子里还干啥了?”
周远:“然后痛醒了,我就走了。”
警察:“在门前你还干啥了?干什么没有?到这块你干什么没有?”
周远:“顺手拿点吃的”。
警察:“吃的?黑灯瞎火的咋拿的吃的,嗯?”
据周远“供述”,伊宁三中外的“小白楼”女生宿舍,1996年4月中旬、11月、12月他曾经连续三次在此作案。
周远的“口供”称,他是通过爬上一堵煤渣围墙处,然后再爬上阳台,进入女生宿舍。但再审律师调查取证时测量到阳台比围墙高1.97米,周远身高不足1.7米,现场没有任何辅助攀爬的设施,周远根本无法爬上近两米的阳台。
1997年5月22日12:53,周远现场指认录像显示,周远从煤渣围墙处到登上“小白楼”阳台,录像中断五分钟,没有周远如何爬上阳台过程。周远告诉财新记者,当时他根本上不去阳台,是黄某、刘某等刑警从正门楼梯上到阳台,从上面拽他上去的。
进入“小白楼”阳台,警察先让周远往前走,周远进二楼后走过了,被警察喝住:“来,站住,别动。……记好你交代的和你现在说的。4月份在左边吗还是右边?”
周远:“左边。”
警察:“4月份是哪一间?刚才那个错了吗?4月份是在左边吗?那是在左边吗?你咋交待的?4月中旬是哪一个?”
周远又指向右边:“那边。这个。”
警察:“这是4月份的,那你刚才是记错了是吧?”
周远:“嗯。”
之后,周远和警察下到一楼,警察问他进了哪间房,进去干啥了,他随手指了一间,说进去后发现没啥东西就走了。
警察:“里面住的什么人?”
周远:“男生吧?男生。”
警察:“里面住的男生?”
实际上整个“小白楼”里只有一间男生宿舍,且在二楼。
周远回忆,录像结束,坐车返回公安局的路上,他对录像的人说:“以后人抓住了,咋办?”对方沉默不语。
周远在伊宁三中指认现场时,曾有人围观。原伊宁三中校长龙富初说,后勤上的工人曾告诉他,周远指认时木木的,公安人员让他往哪里指就往哪里指,感觉像是公安在导演。
对此,黄某称,周远是晚上作案,又紧张,完全有可能指错作案房间和床铺。“如果我们真的是导演,提前演练好了不是更好?我们完全可以做到。”
黄某认为,不能以现在的标准去要求以前的案件,周远案还曾被作为以口供定案的典型案例被介绍。“当然,现在仅有口供是不行的。”他承认。
谁是真凶
1998年夏天,周远案一审期间,一个名叫霍勇的疑犯被警方抓获。
霍勇,1962年4月27日生,初中文化,伊宁市人,案发是为出租车司机。1983年,霍勇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85年刑满释放。1998年8月21日,霍勇因涉嫌盗窃落网。
1999年6月15日,霍勇因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盗窃罪、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罪,被伊犁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霍勇没有上诉,很快被执行枪决。
霍勇案的判决书显示,1996年春至1998年8月22日,霍勇在伊宁市乘夜深人静之际,多次翻墙入院,潜入民宅,用剪刀剪开被害人内裤,用手抠摸或用木棒、火钩、匕首捅被害人阴部,致造成被害人石某某当场失血休克死亡,伤四人。
霍勇的作案手段、作案对象与周远案是如此相像,周远的姐姐去看守所探视,曾高兴地告诉他“真凶抓到了”,绝望的周远看到了些许希望。
周远的家人认定霍勇才是周远案中伤害女学生的真凶。周远的母亲曾以周远辩护人的身份,在伊犁中院第二次开庭审理周远案时出庭。据她回忆,庭审伊始,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将犯罪嫌疑人的名字“周远”全部念成了“霍勇”。她悄悄对身边的辩护律师说,他们全部念成了霍勇。检察官宣读完毕后,律师当庭指出这一“错误”。
这一细节让周远母亲对“霍勇是真凶”更加坚信不疑。
不只是周远家人认为周远冤枉,伊宁三中的一些老师认为霍勇才是真凶。原伊宁三中校长龙富初说,周远被抓后,伊宁三中还发生过在校外居住的女生被伤害的案件。当时老师们就怀疑,怎么案破了还有人作案?而霍勇落网后,不单是伊宁三中,整个伊宁也再没此类案件发生。
据龙富初回忆,霍勇被抓后,他曾经问当时的刑侦队长关元明是不是抓错人了。关元明让他去告诉周远家长,叫他们赶快向上面反映,申诉。
霍勇当年的辩护律师薛全福告诉财新记者,他会见过六次,霍勇交待的很彻底,每次说的都一样。霍勇本人认罪伏法,没有提起上诉。他也认为周远案疑点重重,证据明显不足。
但薛全福律师认为,周远案真凶可能还另有其人。1997年6月11日,伊宁市“饺子王”饭馆的女服务员陈某被一名歹徒用匕首捅伤下体。受害人的陈述、歹徒的作案手法与周远案中受害人的陈述惊人相似。周远被逼承认的“口供”中曾提到螺纹钢,而“饺子王”女服务员陈某案中,被歹徒正是使用螺纹钢撬开了房门。
1999年6月,马某因涉嫌盗窃被伊宁市警方抓捕。审讯中,马某的同伙供出马某某曾经对他说“捅伤过一个女服务员”。马某对警方承认陈某是被他所伤。案发当天,陈某与同事苏某某发生口角,而苏某某是马某的女友。
薛全福也是受害人陈某的代理律师。他说,庭审中马某当庭翻供,跪在地上大叫冤枉。后来,案件被退回检察院,再后来起诉时去掉了故意伤害这条罪名的指控,马某因盗窃罪被判了三年。
当年的办案人员自然也不认可霍勇是周远案真凶的看法,他们更不记得马某这个案子。黄某说,霍勇案、周远案都是他们办的,两案很相似,他们“特别谨慎”。再说,除了公安,案子还经过了检察官、法官的审查。
曾经复查过周远案的新疆自治区检察院检察官曹庭和说,他们去调查得知,一审法官曾经提审过霍勇,霍勇没有说起过他曾经在伊宁三中做过案。
霍勇案发后,《伊犁晚报》曾发表过一篇题为《夜幕下的幽灵——系列伤害妇女案侦破纪事》的特别报道,其中提到,(1998年)8月23日,霍勇在侦查员们强大的攻势和铁的证据面前,交代了其自1991年开始的盗窃、侮辱、伤害妇女的犯罪事实共34起,包括1997年的“7.21”、1998年8月22号发生的伤害妇女案。其中盗窃案21起,侮辱伤害妇女案12起,侮辱伤害妇女致死案一起。霍勇还供认了1997年6月在某中专学校做的案。
不过,霍勇案的中,检方的起诉只涉及1996年春到1998年8月间的六起侵害女性案、五起盗窃案。而周远案中,检方的起诉涉及1994年至1997年间的七起侵害女性案,在之后的改判中先后改为到五起和两起。
其实,霍勇是不是伊宁三中案真凶并不重要,关键在于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认定是周远作案。
在周远案中,警方没能找到一件作案工具,也没有受害人的指认,没有目击证人,没有指纹、脚印,证明周远有罪的只有他在警方的口供。
与之相比,霍勇则不同。在《伊犁晚报》前述报道中,提到刑侦人员在霍勇住所起获的作案工具,包括二十把剪刀和七个手电筒,此外还有三个BB机、一部VCD机、一部放像机、八部照相机、十几块手表、三把凶器、身份证若干个,大小东西装了满满一车。霍勇的脚纹也与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遗留在作案现场的脚印完全一致。
“周远案全凭口供定案,根本没有确切的证据。案子办得非常粗糙。第一次判决一起案件的事发时间都写错了,再审判决居然没有写服刑(起止)时间。”昔日伊宁三中的校长龙富初说,自治区检察院曾经来过两批人向他调查,他都说,这些人把有罪无罪形同儿戏,把人家的生命不当回事,只顾公检法内部的利益。
龙富初介绍,从1991年开始,伊宁市不断发生夜潜民宅或女生宿舍猥亵、残害女性的恶性事件,警方未能破案。到1994年起,伊宁市三中也陆续发生了好几起,影响非常恶劣,学生家长先后到伊犁州地委、伊宁市委上访。
据当时的《伊犁日报》报道,伊犁州地委、伊宁市委领导非常重视,亲自做了批示,要求从快侦破,从重惩处犯罪分子。警方的压力可想而知,周远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侦破的。
现在的周远木讷、寡言,说起话来磕磕巴巴。他不习惯直视,偶尔对视一下,眼神立刻闪向一边。龙富初还记得周远的哥哥去世后,他们家请客感谢同事邻里帮忙料理,当时是周远代表全家讲话,看上去性格挺活泼。“现在的他”,龙富初叹息、摇头,“我感觉精神都不正常了。”
“监狱,那是另一个世界。”曾帮助杭州张高平叔侄冤案平反的检察官张飚说。他如今已退休,也在帮周远的母亲申诉。
2013年6月,最高法院指令新疆高院复查该案,新疆自治区检察院也启动复查。周家在等待复查结果。
“你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吗?”对这个问题,周远说:“法律可能是公正的,人是不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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