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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证明“我检索到的类案是类案”?

2024-10-14 19:35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233 views 我要评论怎样证明“我检索到的类案是类案”?已关闭评论 字号:

借助关键词、法条关联等方法

检索到相关案件后

怎样证明“我检索到的类案是类案”?

这就需要进行类案的识别比对,

也就是通过对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

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

确定检索到的案件是否构成实质类案,

进而参照和援引。

那么,如何进行类案识别和比对?

一起来看看吧!

类案识别、比对的要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在识别、比对之前,首先要查明的是检索到的案件是否生效,只有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才可能成为参照、援引的对象。

故需仔细查明检索到的案件是否存在被二审、再审改判、发回重审或尚未生效等情形,是否存在所援引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废止、与新颁布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冲突、被新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取代等失效情形。若存在上述情形,则无需进入下一步的识别、比对环节。

确定检索到的案件已经生效后,则应准确把握类案识别、比对的三要素: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

➤基本事实,应理解为与争议问题直接相连的案件重要事实、关键性事实。

➤ 争议焦点,是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具体问题。类案的比对贯通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而争议焦点恰恰有效连接起两者。

➤ 法律适用,则为争议焦点与现有法律规范进行匹配,可能在案件中适用的法律规范。

以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为例:

➤基本事实,可能涉及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

➤争议焦点,一般为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等。

➤法律适用,涉及《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等。

类案识别、比对的步骤

类案的识别、比对,可通过以下三步进行:

1. 固定类案和待决案件的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并区分案件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2. 将比较点聚焦于关键性事实所蕴含的相关相同点和相关不同点,由此获得案件形式相似性的初步判断;

3. 赋予相同点和不同点何者压倒性的分量,从而得出实质相似性的判断结论。

下文以一起卖方违反“最低价承诺”条款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为例,完整呈现类案识别、比对“三步法”的应用过程。通过“违反最低价”“高于市场最低价”等关键词检索到相关案件后:

第一步,固定类案和待决案件的比对三要素。

➤基本事实,涉及最低价承诺条款的具体内容、性质、卖方出售的价格与市场同期价格的比较、存在差价的原因等。

➤争议焦点,固定类案的争议焦点为卖方是否违反了该条款、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待决案件的争议焦点为该条款是否有效。

➤法律适用,两案涉及到的法律规范中关于违约、格式合同的条款等。

第二步,聚焦两案与裁判规则相关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两案相关的相同点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均包含卖方承诺最低价条款、卖方的价格均高出市场同期最低价。

不同点为两案所涉及的“最低价承诺”合同条款性质不同(前案非格式合同条款、待决案件为格式合同条款)、两案中卖方价格高出市场同期最低价的幅度不同且卖方是否具备合理解释不同。

由于两案的相关相同点、争议焦点等均类似,故可得出两案在形式上相似。

第三步,赋予相同点和不同点何者压倒性的分量,即何者对裁判规则的形成更为关键和重要,从而得出实质相似性的判断结论。

前案形成的裁判规则为买卖双方签订的非格式合同中包含最低价承诺条款,且买方提出证据证明卖方售价高于市场同期最低价,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应结合卖方售价的上升幅度、卖方是否如实告知成本和利润组成、配合买方进行市场调查、核价等合理性因素综合考虑卖方是否违背最低价承诺条款,此项规则中的关键要素在于卖方售价的上升幅度及合理性因素,故相关不同点对于形成此规则有更大的影响,故判定两案实质上不相似。

类案适用的要点

当判定待决案件与类案实质性相似后,将进入“同判”判断,即是否应当参照类案裁判以及如何同判。

若经过比对,属于实质类案的案件有两个以上且在裁判规则、裁判结果等方面存在差异的,应按照下列顺序适用:

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报案例、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3. 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4. 上一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5. 本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换言之,如果属于实质类案的多个案件位处不同位阶,则应优先适用高位阶的类案规则。

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其他类案的,可以作为裁判的参考。

若属于实质类案的多个案件位于同一位阶,可以综合法院层级、裁判时间、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等因素,依照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予以解决。

同时要注意的是,若独任法官、合议庭发现将要作出的裁判与其他同类案件裁判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提请专业法官会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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